所得稅會計覈算探討論文

所得稅是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下面是小編爲你整理的所得稅會計覈算探討,希望對你有幫助。

所得稅會計覈算探討論文

  所得稅會計覈算探討

目前,我國會計準則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覈算所得稅。該方法以資產負債觀爲基礎。創新點是從資產負債表角度出發,提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並且當稅率或計算基礎變動時,按照預期稅率對遞延資產或負債進行調整。其優點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更符合資產定義,會計信息相關性較強,更符合決策有用觀。針對這種方法的應用很多文獻資料及相關學者總結了詳細的核算程序,包括: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確定暫時性差異,並用未來可稅前列支金額分別確定資產、負債導致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額或轉回額;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額;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然而,由於2006年頒佈的新會計準則體系提出了許多新的理念和概念,致使所得稅會計覈算的方法也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其中對覈算程序中幾個關鍵問題的正確理解是進行所得稅會計覈算的前提條件之一。本文擬將對上述程序中幾個關鍵問題進行具體探討。

一、計稅基礎

稅法與會計目標的不一致性導致了所得稅會計的出現。會計覈算依照企業會計準則操作,而企業向稅務部門繳稅時卻是以稅法的相關規定爲基準。由此使得會計上確認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確定的不同。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應按照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的確定方法,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爲基礎進行再調整。一般而言,資產在初始取得時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相等,只是在後續的處理中由於會計和稅法很多規定不一致導致兩者存在一定的差異。資產的計稅基礎=取得成本-按稅法規定以前期間已經稅前扣除的累計金額。這裏的“已經”,是指按稅法規定過去和現在已扣除的金額。扣除後的餘額代表按稅法規定,就涉及的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仍然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在某一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累計折舊額或累計攤銷額後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一般等於賬面價值, 但從費用中提取形成的負債, 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有可能不一致。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按稅法規定未來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注意這裏的“未來”, 是指按稅法規定現在不能在賬面價值中扣除, 等 “未來”也就是實際發生時纔可扣除。如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的某些預計負債。

二、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會計對暫時性差異的定義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爲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會計取消了舊準則中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僅提到暫時性差異。這是因爲,一方面暫時性差異比時間性差異範圍更廣,即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暫時性差異還包括一些不屬於時間性差異的內容。如企業併購中的.折價或溢價成本;資產被重估並調整了賬面金額等;另一方面,永久性差異從資產負債表角度考慮,不會產生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即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對企業在未來期間計稅沒有影響,不產生遞延所得稅。筆者認爲,雖然準則中未提到永久性差異,但在教學或實務中必須正視這類差異的存在,並且要將其和暫時性差異分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直接計入其中。常見的永久性差異:國債利息收入、“三新”技術費用、捐贈、工資調整、超過稅法規定扣除範圍的業務招待費、工資和其他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各種開支等。

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按照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包括: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不包括特殊項目);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包括:資產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不包括特殊項目)。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將來產生應納稅金額的差異,表示將來要多交稅,現在應少交稅。將來要交稅,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負債,現在少交稅就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將來產生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表示將來少交稅,現在應多交稅。將來少交稅,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形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現在多交稅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上。另需注意特殊問題。(1)可能影響所得稅會計覈算的資產或負債。稅法與會計準則相比,在下列會計事項(不限於)有不同的規定,有可能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不同;無形資產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的不同;自創無形資產攤銷成本的不同;資產計提減值損失的不同;權益法覈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等相關項目的確認和計量的不同;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同;預提費用所形成的非實現負債的不同;某些預收、應付款等,在收入、費用的確認和計量上產生的不同。(2)特殊項目:未作爲資產、負債確認的項目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企業在計算確定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後,應當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的原則確認與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都是時點指標而不是時期指標。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不僅反映當期發生額而且是一個累計額。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其計量依據爲:“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餘額=該時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當時的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餘額=該時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當時的稅率。當期末餘額大於期初餘額時,爲新增額,當期末餘額小於期初餘額時,爲轉回額。同時應注意,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兩賬戶的餘額應爲扣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商譽以及營業外收入後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

四、所得稅相關賬務處理

企業除應設置“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這兩個科目外,另需增加資產類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類科目“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事項(這裏的納稅調整事項主要包括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說明:公式中的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不包含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交易的所得稅影響)。賬務處理爲: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

[例]某公司2007年利潤總額爲2400萬元,該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爲25%。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本期發生與所得稅覈算相關的情況:2007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的一項固定資產,成本1200萬元,使用年限10年,淨殘值爲0,會計按雙倍餘額法計提折舊,稅法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假定稅法其他規定與會計相同;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爲600萬元,公允價值爲1200萬元;向關聯方捐贈現金400萬元;違反環保規定罰款200萬元;期末對持有的存貨計提了60萬元的存貨跌價準備。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2007年應交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額=2400+120+400(捐贈)-600+200(罰款)+60=2580萬元

應交所得稅=2580×25%=64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60(存貨跌價準備)+120(折舊差異)=180×25%=4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600(交易性金融資產升值差額)×25%=150萬元

遞延所得稅費用=645+150-45=750萬元

會計分錄爲:

借:所得稅費 750

遞延所得稅資產 4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4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0

遞延所得稅資產意味着企業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其應支付的部分,因而可用於抵減未來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於抵扣,那麼遞延所得稅資產和其他資產一樣也應減記其賬面價值。對此,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設置“備抵計價”科目,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爲“遞延所得稅資產”項目的減項列示。我國有的學者認爲應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計入“營業外支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明細科目。筆者認爲,也可和其他資產一樣將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的減值直接計入損益類科目“資產減值損失”,會計分錄爲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參考文獻:

[1]會計準則研究組:《最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與操作指南》,東北財經出版社2007年版。

[2]賈守華:《財務會計學》,吉林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3]劉永澤、陳立軍:《中級財務會計》,東北財經出版社2009年版。

[4]趙冰楓:《簡談新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影響》,《中國總會計師》2011年第1期。

  所得稅簡介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所得稅(香港稱“入息稅”,中國大陸、臺灣、日本和韓國稱“所得稅”,英文income tax)是稅種之一類,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爲課稅單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稅率系統,例如有累進稅率也有單一平稅率多種。

所得稅,是指對所有以所得額爲課稅對象的總稱。有些國家以公司爲課稅的稱作企業課稅,這經常被稱爲公司稅,或公司收入稅,或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

有些國家以個人收入課稅的。個人所得稅爲法律規定,自然人應向政府上繳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全世界所有的國家中僅只有巴林和卡塔爾這兩個中東小國民衆不用繳所謂的所得稅。

  所得稅的主要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爲徵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爲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中國現行稅制中的所得稅稅類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3個稅種。

中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爲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中國所得稅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爲25%。此外爲了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特定的產業和項目。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20%和15%。

從性質上看,對所得收益的分類可以分爲四類:

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等;

利得稅—資本利得(資本活動帶來的);

收益稅—土地收益,房產收益;

社會保險稅(對個人所得的一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