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遷子女和外省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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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遷子女和外省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意見

廣西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參加升學考試意見

桂政辦發〔2012〕33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教育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的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30日

關於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的意見

自治區教育廳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爲做好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西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包括會考和普通大學聯考,下同)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工作,保障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的權利,遏制

大學聯考移民,促進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做好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以下統稱外來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原則

堅持以人爲本;堅持有利於保障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公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堅持有利於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統籌考慮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考試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等現實可能,促進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積極穩妥地推進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堅持遏制大學聯考移民,維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具體政策

(一)外來人員在廣西參加會考的規定。

1. 外來人員在流入地的初中學校就讀3年,取得流入地正式學籍,爲國中畢業年級學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廣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1年以上,可在流入地參加國中畢業升學考試。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地的承載能力適當放寬限制條件。

2. 外來人員屬於歷屆國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作爲社會考生報考的,歷屆國中畢業生須提供本人的國中畢業證書,同等學力人員須提供同等學力人員報考條件要求的相關材料;其戶籍遷入流入地時間滿1年(即自遷入之日起至參加流入地國中畢業升學考試的當日止,滿1年),並能提供戶籍遷入以來在流入地學習或工作、生活的證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廣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1年以上,可在流入地參加國中畢業升學考試。以同等學力人員身份報考的,需經流入地縣級(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具有國中畢業的知識及能力,達到國中畢業的知識水平,並出具同等學力證明材料。

(二)外來人員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的規定。

⒈ 外來人員在廣西國中學校就讀3年,取得廣西國中畢業證書,具有廣西高中階段完整的學籍,在廣西高中學校實際就讀,參加廣西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截止年度大學聯考報名前開考的全部科目考試,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廣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3年以上,不受戶籍限制,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

2. 外來人員具有廣西高中階段完整的學籍,在廣西高中學校實際就讀,參加廣西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截止年度大學聯考報名前開考的'全部科目考試,應屆高中畢業,在廣西年度普通大學聯考報名截止之前將戶籍遷入廣西,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廣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3年以上,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

3. 外來人員屬於歷屆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作爲社會考生報考的,歷屆生須提供本人的高中畢業證書,同等學力人員須提供廣西對同等學力人員報考條件要求的相關材料;其戶籍遷入廣西時間滿3年(即自遷入之日起至參加普通大學聯考當年的9月30日止,滿3年),並能提供戶籍遷入廣西以來在廣西學習或工作、生活的證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廣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3年以上,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以同等學力人員身份報考的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國中畢業後滿3年(取得國中畢業證書之日起至當年廣西普通大學聯考報名截止之日,滿3年),須出具國中畢業證書原件。

(2)至廣西普通大學聯考報名截止之日年滿18週歲,且經流入地縣級(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其具有高中畢業的知識及能力,達到高中畢業的知識水平,並出具同等學力證明材料。

4.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引進人才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5〕27號)精神,外來人員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具有廣西有效期內的經廣西設區市(含)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安部門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即人才居住證),具有廣西高中階段學籍,並取得廣西高中畢業證書,不受戶籍限制,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

5. 外來人員在廣西國中學校就讀3年,取得廣西國中畢業證書,具有廣西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的學籍,並在廣西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廣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3年以上,不受戶籍限制,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外來人員具有廣西三年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的學籍,並在廣西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在廣西年度普通大學聯考報名截止之前將戶籍遷入廣西,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在廣西流入地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3年以上,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

6. 外來人員隨父親或母親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工作調動)等正常遷入廣西的,不受學籍、戶籍條件的限制,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

7. 原戶籍在廣西(以出生後首次戶籍登記爲準),或出生在廣西后戶籍遷出又遷回廣西,大學聯考報名時戶籍在廣西的人員,不受學籍限制,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

8.對不符合廣西普通大學聯考條件的外來人員,待教育部出臺相關文件規定、經其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意後,可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借考,由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錄取。

  三、加強統籌

各市 、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外來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要統籌做好外來人員在廣西報名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教育部門要加強外來人員的學籍管理和審覈,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外來人員參加升學考試人數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資格審覈、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對不符合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外來人員,要積極與流出地溝通,做好政策銜接,保障他們能夠回到流出地參加升學考試。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外來人員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外來人員居住(包括住所、居住證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登記就業外來人員的就業信息。

各市、縣(市、區)要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嚴格規範、公開透明地執行廣西外來人員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加強對外來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的資格審覈,防止大學聯考移民在廣西參加普通大學聯考,切實維護廣西廣大考生的權益。

各市、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外來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外來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的相關政策的宣傳解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