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三大法律問題解讀

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辦學許可證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批准設立的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中外合作辦學三大法律問題解讀,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中外合作辦學三大法律問題解讀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適用主體解讀

問:《中外合作辦學條例》適用於哪一類民辦教育機構?

答:《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範的主體是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爲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適用條例的教育機構至少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合作雙方均須爲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正規教育機構,是教育教學的實施單位;

第二:由於合作辦學條例是爲了通過中外合作辦學提升我國教育的質量,因此引進的教育資源須是優質的教育資源,但是主管部門對於何爲"優質教育資源"並未有任何的界定,此處有文章可作;

第三,合作雙方應與所舉辦合作辦學機構有相應層次和類別的辦學資格,頒發外國學歷的,中方合作辦學者應當是實施相應層次和類別學歷教育的中國教育機構。

第四,根據目前審批情況來看,一般只允許一所學校合作先開辦一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待取得一定辦學成績後再開辦其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因此,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教育機構就不受條例規範,不能申請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嚴格來說,市場上已經琳琅滿目的公立學校國際班(多以AP課程爲主)以及一些私立國際學校(外資不作爲辦學者的國際學校)就不受該條例規範,理由是什麼呢?最直接的理由是,這些機構的辦學者並無外資教育機構,外資教育機構不參與辦學、學校管理與提取回報,學校只是引用的國際課程。有很多人說這是學校鑽了政策的空子,但合作辦學條例確有自身的缺陷,它對規範主體的表述就註定了給人很大的空間去"鑽空子"。總的來說,各地對合作辦學條例的執行很亂,也並未嚴格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審批權限劃分

問:中外合作辦學的審批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答:按照辦學層次劃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高等專科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因此對於非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的監管主要在地方層面,教育部干預較少。可以推測只要不是高等學歷教學的.中外合作或國際課程的審批權限均在地方部門,因此只要得到地方政府的認可就會萬事大吉。這爲民辦學校在香港成功上市創造了一個重要條件,民辦中國小校與辦學有關的資質的審批權在地方,地方教育主管部門肯定比教育部這一關好過呀。

問:中外合作方可以在哪些領域開展學校教育呢?

答: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鼓勵外商投資非學制類教育培訓機構,限制投資高等教育機構、普通高中教育機構、學前教育機構,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其中,限制投資類僅限於合作,並由中方主導。主要表現在:內資比例應高於50%,中方人員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比例不得少於1/2,以及滿足《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其他規定。

  國際學校受何政策規範?

問:市場上琳琅滿目的國際班、國際學校由什麼政策進行規範?

答:上面已經說到“國際課程”的引進是國際班和國際學校的重要特徵,這類機構除了受合作辦學條例的規範外,還受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課程方面的政策的規範。

2014年教育部印發的《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就要求中國小(含高中)必需自教育部制定的書目中選用教材,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其相關行政管轄區內之教材選用,並有權批准中國小使用的課程制度。這是一個大的原則,只要是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開展高中學歷教育的學校,其教材選用就必須要符合上述規定。

就目前情況來看,教育部層面對中國小和幼兒園開展國際課程的干預較少,將權限主要放在地方。一些負責的地方政府以規範"國際課程"的名義制定了相關政策(主要針對高中),對公立學校開展國際課程監管比較嚴格,比如上海和深圳。大部分地方政府是"不作爲"的,既然國家沒有硬性要求,那就乾脆不去管。這就造成了很多地方以國際課程/國際班/雙語版進行招生的學校一大把,而真正依據合作辦學條例獲批的國際學校少之又少,許多地方未進行任何一所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而義務教育階段的監管是非常嚴格的,其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須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嚴格來說是不能開展國際課程的,因此許多學校是以雙語教學的名義在開展。去年10月份被炒得沸沸揚揚的“上海市涉外民辦學校政策解讀會議”就主要是針對義務教育學校開展國際課程的規範管理。這並不是新聞傳說的上海市加強了國際教育的監管,而是把他一直應該管而未管的事情管了一把。

問:哪些類型的學校開展國際教育所受限制較少呢?

答:總的來看,現實中有兩類實施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選用國外教材開展國際課程是沒有太大問題的:第一類爲非學歷教育的培訓學校,這類學校的高中生不屬於國家統招,沒有學籍,也不能參加會考獲得畢業證書,升學方向只有留學一條路;第二類爲私立學歷教育學校,這類學校的學生必須學習正統的國內教育課程,參加會考,選擇性地參加大學聯考,同時學習國外課程,升學方向有大學聯考和留學兩條路。

而近幾年政府部門加強了對公立學校開辦國際課程的監管,必須是獲得審批方可開展,而且不能額外收費,因此也造成了許多公立學校國際班的脫離,也爲想進入國際教育領域的社會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機會。一些公立學校不願意放棄國際班這個香餑餑,與社會企業合作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