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代理的特徵和分類

代理在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爲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係。

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代理的特徵和分類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爲。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如納稅。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爲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

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爲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爲民事法律行爲。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爲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爲,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分類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爲: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爲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於有關機關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實際上屬於法定代理的範疇。依代理人的人數,可分爲一人代理或數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數人共同代理時應當共同負責。依授權人的不同,又可分爲代理及復代理。復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時將他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託他人代理 ,又稱再代理。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爲法律行爲,其所爲行爲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爲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復代理時,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事後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爲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託代理中,授權委託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權限、有效期限和委託日期,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託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就是代理證書。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爲法律行爲稱爲無權代理。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爲超越代理權限的範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爲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後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爲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權的濫用 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