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並行使。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所有權的知識,歡迎閱讀。

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即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1)佔有權就是民事主體對於財產的實際控制權。佔有與佔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佔有強調一種事實狀態,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而佔有權則一定是基於合法佔有所產生的權利。(2)使用權,就是民事主體對於財產的利用權。(3) 收益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基於財產而產生的物質利益的權利。(4)處分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其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 上的處分。

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

  二、徵收與徵用

法人、其他組織及公民所有的財產不可侵犯,但是當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時,可以依法對私有財產進行徵收或者徵用。

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於私人或者集體所有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行爲。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徵用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於私人或者集體所有的財產的使用權的行爲。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徵收與徵用的主體都是國家,都是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均是強制性的。但是兩者之問仍存在區別:(1)法律效果不同。徵收是財產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徵用是所有權沒有變化,使用權暫時發生了變化。(2)適用對象不同。徵收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不包括動產;徵用則於不動產和動產均可適用。 (3)適用條件不同。雖然徵收和徵用都是爲了公 共利益,但是徵用還要求必須是爲了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

  三、國家所有權(P37)

1、國有財產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2、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範圍

(1)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海域

(2)野生動植物資源

(3)無線電頻譜資源

(4)國防資產

(5)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6)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及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

(7)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注:物權法58條規定屬集體的條文:(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四、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權利以及因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專有所有權、共有權及成員權三個構成要素要作爲一個整體看待,權利人不得保留專有部分所有權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員權而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與共有權。

業主有權對專有部分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是業主在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屬物、共用設施等,包括:(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 外。(3)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4)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而且此項義務不得放棄,在轉讓專有部分所有權時,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必須隨之轉移。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權法》規定了業主共同行使權利的事項,其中大部分事項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但是對於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爲則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五、共有

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法律規定:(1)按份共有人按照預先確定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2)但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決定;(3)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後,其份額可以作爲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或受遺贈人獲得;(4)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對於共有財產的處分,除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 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一個或幾個共有人未經佔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其處分行爲應當作爲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爲處理。根據法律規定或依據共有人之間的協議,可以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爲其同意 。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對於約定不明確的共有關係,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均視爲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係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需要注意的是:(1)共同共有須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爲前提;(2)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3)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能確定份額,分割共有財產。

  六、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