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物權法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YJBYS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物權法的知識,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企法顧問法律知識輔導:物權法

  一、物權法概述

(一)物的種類

1、動產與不動產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動產讓與不要求書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動產的讓與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必須登記才生效。

涉及不動產的訴訟實行地域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定物與種類物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3、主物與從物

在法律或合同沒有相反規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4、原物與孳息

孳息的歸屬: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標的物提存 後,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二)物權的類型

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所有權與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它是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人發生分離,由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權人對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他物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直接支配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質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爲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爲目的,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二者的區別:用益物權一定是在“不動產”上成立的物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不動產,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除地役權以外,均爲主物權;而擔保物權則都是從物權,即以主債權的存在爲前提。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

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佔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爲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並非單獨的所有權。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置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佔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存在並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注:法律原文實際指的是不動產的登記制度與動產的交付,其中:交通工具等也以登記爲物權的變動條件。通常貨物在交付時受讓方擁有物權,而不動產或交通工具則要在登記後受讓方擁有物權。如房產未登記即使你已入往也不得對抗原房主借錢的善意第三人,而登記後則可以對抗。登記後即使存在問題,法律也認可。

  二、佔有

佔有是指民事主體對物進行管領而形成的事實狀態。不管主體對物的管領是否具備據爲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且主觀上有佔有的意思就可以構成物權法所稱的佔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佔有人無證明佔有的舉證責任。

(一)佔有制度

1、事實推定

首先推定佔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爲自己佔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佔有;其次在佔有前後的兩個時期,有佔有證據的,推定其爲繼續佔有。

2、權利推定

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佔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故佔有的效力要有權利推定製度的輔佐,即佔有人在佔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爲合法。受權利推定的佔有人,免除舉證責任。除非相對人提出反證。

(二)佔有的種類

佔有包括以下幾種分類:(1)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以所有的意思佔有標的物即可稱之爲自主佔有。(2)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直接佔有是指直接對物進行事實 上的管領的'控制;而間接佔有,指並不直接佔有某物,但因爲可以依據一定的法律關係而對直接佔有某物的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而對物形成間接的控制和管理。 (3)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有權佔有是指基於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對某物進行佔有的權利。無權佔有則指沒有權源的佔有。比如拾得遺失物,不當得利。 (4)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這是對無權佔有的進一步分類。善意佔有指不法佔有人在佔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佔有是非法的佔有。惡意佔有指不 法佔有人在佔有他人財產時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行爲屬於非法但仍然繼續佔有。

(三)無權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係

無權佔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之間有三種法律關係:(1)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 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佔有的不動產 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 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四)佔有的法律保護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應當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該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