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產科主治醫師知識點:妊娠合併糖尿病的診斷依據

妊娠期間的'糖尿病有兩種情況,一種爲妊娠前已確診患糖尿病,稱“糖尿病合併妊娠”;另一種爲妊娠前糖代謝正常或有潛在糖耐量減退、妊娠期纔出現或確診的糖尿病,又稱爲“妊娠期糖尿病(GDM)”。糖尿病孕婦中80%以上爲GDM,糖尿病合併妊娠者不足20%。GDM發生率世界各國報道爲1%~14%,我國發生率爲1%~5%,近年有明顯增高趨勢。GDM患者糖代謝多數於產後能恢復正常,但將來患II型糖尿病機會增加。糖尿病孕婦的臨牀經過複雜,母子都有風險,應該給予重視。

婦產科主治醫師知識點:妊娠合併糖尿病的診斷依據

  1.病史:

有糖尿病家族史、患病史、有不明原因的死胎、死產、巨大胎兒、畸形兒、新生兒死亡等分娩史。

  2.臨牀表現:

妊娠期有多飲、多尿、多食或反覆發作的外陰、陰道念珠菌感染,伴有羊水過多或胎兒較大者。

  3.實驗室檢查

(1)糖篩查:妊娠24~28周進行,若服50g葡萄糖1小時後血糖≥7.8mmol/L(140mg/d1)者,應進一步行口服糖耐量試驗。

(2)口服糖耐量試驗:禁食12小時後,口服75g葡萄糖。測空腹血糖及服糖後1小時、2小時、3小時的血糖,正常值分別爲5.8mmol/L、…10.5mmol/L、9.2mmol/L、8.1mmol/L。(即105mg/dl、190 mg/dl、165 mg/dl、145 mg/dl);其中任何兩項超過正常值爲異常。

注:目前大多數醫院參考的新標準爲:空腹、口服75g葡萄糖後l小時和2小時血糖分別爲5.1mmol/L、10.0mmol/L和8.5mmol/L,超過一點以上異常即可診斷。

  4.診斷標準

(1)口服糖耐量試驗結果兩項異常。

(2)兩次空腹血糖≥5.8mmol/L(105mg/dl)。

(3)任何一次血糖≥11.1mmol/L(200mg/dl),且再測空腹血糖≥5.8mmol/L(105mg/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