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考點:五臟之間的關係

  1.心與肺的關係 心主行血,肺主氣而司呼吸。故心與肺的關係,主要表現在氣和血相互依存、相互爲用的關係。

執業藥師考點:五臟之間的關係

肺主氣,具促進心行血之作用。因此,肺氣正常則是血液正常循行的必要條件。反之,只有正常的血液循環,方能維持肺呼吸功能的正常進行,故有“呼出心與肺”之說。聯結心之搏動和肺之呼吸兩者之間的中心環節,主要是積於胸中的“宗氣”。由於宗氣具有貫心脈而行氣血,定息道而司呼吸的生理功能,從而強調了血液循環與呼吸運動之間的相互聯繫,在病理上的相互影響。

  2.心與脾的關係 心主血,脾統血,脾又爲氣血生化之源。故心與脾的關係主要表現在血液的生成和運行兩個方面。

血液的生成方面:脾能運化水谷精微,以生化血液。脾氣旺盛,則血之生化功能正常,血液充盛而心有所主。而脾的轉輸精微,化生血液之功能,又賴心之協助。心之陽氣可以溫養脾土,而使脾陽不衰,從而保證了脾生化血液之正常。

血液的運行方面:心氣能夠推動血液在脈管內運行,脾氣可以統攝血液,使血液不溢出於脈外。

  3.心與肝的關係 心主血,肝藏血。故心與肝的關係主要表現在血液與神志方面的依存與協同。血液生化於脾,貯藏於肝,通過心而運行於全身。心行血功能正常,肝有所藏,若肝不藏血,則心無所主,血液的運行必致失常。故在臨牀上,“心肝血虛”亦常同時出現。

心主神志,肝主疏泄。人的精神、意識和思維活動,雖由心所主,但與肝的疏泄功能亦密切相關,故心、肝病變亦都可表現爲神志活動的異常。

  4.心與腎的關係 心與腎的關係,主要表現在一是心陰心陽與。腎陰腎陽之間的依存關係,二是心血與腎精之間的依存關係。

心在五行屬火,位居於上而屬陽;腎在五行屬水,位居於下而屬陰。在正常情況下,心火必須下降於腎,助腎陽以溫腎水,使腎水不寒,腎水必須上濟於心,助心陰以使心陽不亢。古人稱這種關係爲“水火既濟”、“心腎相交”。爲心腎兩髒本身陰陽動態平衡的重要條件。

心主血,腎藏精,血與精之間可以相互化生。血化爲精,精化爲血,這種精血互生關係,體現了心腎之間的相關性。

  5.肺與脾的關係 肺與脾的關係,主要表現在氣的生成和津液的輸布代謝兩個方面。

氣的生成方面:氣的生成,主要依賴於肺的呼吸功能和脾的運化功能,肺所吸人的清氣和脾胃所運化的水谷精氣,是組成氣的主要物質基礎。因此,肺的呼吸功能和脾的運化功能是否強健,與氣的盛衰密切相關。

津液的輸布代謝方面:則主要是由肺的宣發肅降,通調水道,以及脾的運化水液,輸布津液所構成。肺的宣發肅降和通調水道功能,有助於脾的運化水液功能,從而防止內溼的產生,而脾轉輸津液,散精於肺,則不僅是肺通調水道的前提,而且亦爲肺的生理活動提供了必要的營養。因此,二者之間在津液的輸布代謝中存在着相互爲用的關係。

  6.肺與肝的關係 肺與肝的關係,主要表現於氣機的調節方面。肺主降而肝主升,二者相互協調,對於全身氣機的調暢是一個重要的環節。若肝升太過,或肺降不及,則多致氣火上逆,可出現咳逆上氣,甚則咯血等病理表現,稱之爲“肝火犯肺”。

  7.肺與腎的關係 肺與腎的.關係,主要表現在津液的代謝和呼吸運動兩個方面。

津液代謝方面:腎爲主水之髒,具有氣化的功能,能升清降濁,主持水液的蒸騰氣化,維持津液代謝的正常。肺爲水之上源,具有宣發肅降功能,能使水道通調,可使上焦之水液下輸於腎,變爲尿液排出體外。

呼吸運動方面:肺主呼吸,腎主納氣,肺的呼吸功能需要腎的納氣作用來協助。肺從自然界吸人的清氣,須在肺氣肅降的作用下,下歸於腎,由腎攝納,才能爲人體所用。若腎中精氣充盛,攝納功能正常,則可見呼吸深沉平穩。故有“肺爲氣之主,腎爲氣之根”之說。

此外,肺腎之陰液亦相互資生,腎陰爲一身陰液之根本,對各臟腑之陰液具有滋養作用。所以,肺陰虛可損及腎陰,反之,腎陰虛亦無以上滋肺陰。

  8.肝與脾的關係 肝與脾的關係,主要表現在飲食物的消化和血液的生成、貯藏及運行方面。

飲食物的消化方面:脾的運化有賴於肝的疏泄調節。肝疏泄功能正常,則脾的運化功能健旺,飲食方能正常消化。脾氣健運,水谷之精微化源充盛,方能滋養肝體,肝木得養,疏泄功能方能正常發揮。

血液的生成、貯藏和運行方面:肝能藏血,又能調節血量,脾能統血,又爲氣血生化之源。

  9.肝與腎的關係 肝與腎的關係,主要表現在肝腎的精血、陰陽,相互爲用,相互制約協調平衡等方面。

肝藏血,腎藏精。血的化生,有賴於腎中精氣的氣化,腎中精氣的充盛,亦有賴於血液的滋養。藏血與藏精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即是精和血之間相互滋生和相互轉化的關係,中醫學稱之爲“精血同源”或“肝腎同源”。

由於肝腎同源,故肝腎陰陽之間息息相通,相互制約,協調平衡。如腎陰不足常可引起肝陰不足,陰不制陽而導致肝陽上亢,則稱之爲“水不涵木”;肝陰不足,亦可導致腎陰虧虛,從而導致相火上亢。另外,肝火太盛亦可下劫腎陰,從而形成腎陰不足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