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會計師考試案例分析訓練題2017

案例

高級會計師考試案例分析訓練題2017

中天集團股份公司爲一家國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天集團股份公司擁有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四家境內上市子公司。2012年中天集團股份公司爲了提高公司的業績,留住高級管理人才和吸引更多的有志才俊爲公司服務,決定對甲乙丙丁四個上市子公司的管理層進行股權激勵。

資料一:

甲公司國家控股比例爲45%,但公司的主要決策由中天集團股份公司控制。甲公司 2010年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董事會成員共10人,其中,外部董事 3人(均來自中天集團股份公司公司)、獨立董事3人,薪酬委員會3人中1人爲甲公司副總經理(執行董事)。中天集團股份公司的主要業務都集中於甲上市公司。激勵方案規定,甲公司將利用資金回購部分股票,如果三年內甲公司淨資產收益率都達到10%以上,甲公司將向上述激勵對象授予回購的股票。

資料二 :

乙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初步確定的股權激勵對象包括:張某,乙公司總經理;趙某,乙公司監事會主席;夏某,乙公司外部董事;李某,乙公司獨立董事;王某,乙公司核心技術人員;劉某,中天集團股份公司副總經理,同時兼任乙上市公司董事長;潘某,持有乙上市公司15%股權。

資料三:

丙上市公司擬實施股權激勵方案,該公司公開市場總股本爲10億股。具體的股權激勵方案包括:第一,從公開市場回購公司股票共6 000萬股並分批發放給高管團隊。第二,中天集團股份公司決定如果丙公司高管能夠實現股權激勵方案中的業績條件,則將轉讓500萬股丙公司股票給其高管團隊。丙公司已經在以前年度首次向高管團隊提供了總量達5 000萬股的股票。公司董事長宋某在兩次獲得股權激勵後將累計持有2 000萬股的公司股票。

資料四:

丁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方案是中天集團股份公司爲丁上市公司管理層提供總價值爲1 000萬元的激勵組合,其中,支付給丁上市公司高管團隊的中天集團股份公司自身股票150萬股,已知中天集團股份公司的股票此時公允價值爲4元/股;應支付給丁上市公司高管現金400萬元。上述激勵方案可以立即行權。

要求:

1.根據資料一分析該公司是否符合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條件以及股權激勵方案的種類。

2.根據資料二判斷並說明可以確定能夠成爲股權激勵對象的有哪些;不允許作爲股權激勵對象的有哪些?並說明理由。

3.根據資料三分析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解釋理由。

4.(1)根據資料四分析中天集團股份公司和丁公司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2)若中天集團股份公司直接將其持有的丁上市公司股票共計公允價值400萬元,支付給丁上市公司高管,作爲股權激勵,試分析丁上市公司的賬務處理。

【分析提示】

1.(1)甲公司屬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儘管2010年甲公司被審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由於不屬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而且也並非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並不影響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初步判斷還可以看出,董事會中外部董事比重是60%,但由於該控股公司主要業務都集中於上市公司,因此控股股東委派的董事不屬於外部董事,故該公司違反了國有境內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規定:外部董事佔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此外,該公司薪酬委員會中有1名執行董事,也不符合所有薪酬委員會成員都必須是外部董事的規定。

(2)甲公司採用的是業績股票的激勵模式,在符合一定業績的條件下授予公司股票。

2.(1)可以確定成爲股權激勵對象的有乙公司總經理張某、公司核心技術人員王某。

理由:總經理是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是公司最重要的人力資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都是股權激勵的對象。

(2)不允許作爲股權激勵對象的有公司監事會主席趙某、公司獨立董事李某和持有上市公司15%股權的潘某。

理由:由於乙公司是國有控股公司,按規定監事不應作爲股權激勵對象;獨立董事代表中小股東起監督和保護作用,不應參與股權激勵;潘某持有股權比例過高,而持有5%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人員,未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參與股權激勵計劃。

3.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

理由:丙公司擬用於股權激勵的股票,回購總數額達到6 000萬股,違反了回購股票 總額不得高於股本總額5%的限制性條款;國有控股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單方面轉讓股票,實施股權激勵;公司高管團隊兩次累計獲得股票數目達到1. 1億股,超過總股本的10%,因此不符合相關規定;而董事長宋某持股比例達到了 2%,超出了個人持股比例不得高於股本總額1%的'規定。

4.(1)兩家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中天集團股份公司會計處理:中天集團股份公司是丁上市公司(接受服務企業)的投資者,其對丁上市公司的各項激勵支出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爲對丁上市公司的長期股權 投資,同時確認相應的權益或負債。

【參考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00

貸:股本 150

資本公積 450

其他應付款 400

丁上市公司會計處理:儘管丁上市公司沒有結算義務,但畢竟高管服務對象是丁上市公司,因此丁上市公司仍需將其作爲權益結算股份支付處理。

【參考分錄】

借:管理費用 1000

貸:資本公積 1000

(2)丁上市公司賬務處理:

丁上市公司沒有結算義務,但仍需要確認相關的費用,作爲權益結算股份支付處理。

【參考分錄】

借:管理費用 400

貸:資本公積 400

案例二

萬民公司是一家國有大型企業。2002 年12月,公司總經理針對公司效益下滑、面臨虧損的情況,電話請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長。董事長指示把財務會計報告做得漂亮一些,總經理把這項工作交給公司總會計師,要求按董事長意見辦。總會計師按公司領導意圖,對當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了技術處理,虛擬了若干筆無交易的銷售收入,從而使公司報表由虧變盈。經誠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外報出。

2003年4月,在《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中,當地財政部門發現該公司存在重大會計作假行爲,依據《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擬對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分別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萬民公司相關人員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均要求舉行聽證會。

在聽證會上,有關當事人作了如下陳述:

公司董事長稱:“我前一段時間出差在外,對公司情況不太瞭解,雖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但只是履行會計手續,我不能負任何責任。具體情況可由公司總經理予以說明。”

公司總經理稱:“我是搞技術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產經營,對會計我是門外漢,我雖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這樣做的,我不應承擔責任。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情況應由公司總會計師解釋。”

公司總會計師稱:“公司對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告是經過誠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他們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誠信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本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責任。”

要求:

根據我國會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分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在聽證會上的陳述是否正確,並分別說明理由。

分析與提示:

1.在分析董事長的陳述是否符合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時,應緊扣《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的規定,並強調指出,這一規定不因單位負責人當時是否在場而改變,更何況該公司的會計造假行爲實際上是由董事長授意指使的。

2.在分析總經理的陳述是否符合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時,應指出總經理和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一樣,都是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以不懂會計專業相推脫。事實上,該公司總經理也參與了會計造假。

3.在分析總會計師的陳述是否符合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時,應重點分析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係,強調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是公司應承擔的會計責任;同時也應指出,會計師事務所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