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經濟師,是我國職稱之一。要取得“經濟師”職稱,需要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下面和小編來看看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保險合同的履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原則:在保險人所在地履行,對於財產保險合同,可以以訴訟方式;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不能。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1.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2.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法律後果;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規定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
產生的法律後果:
1、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五)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六)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保險人對簽發保險單義務的履行;
(二)保險人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履行;
1.索賠 索賠權人:
義務:時效,財產保險2年,人壽保險5年;
2.保險理賠:10日內履行,60日內不能確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險人對支付有關費用義務的履行;
(四)保險人對附隨義務的履行;
1.通知的義務;
2.保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