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審計獨立性爲何這麼難

獨立性既是一個職業道德問題,更是一個制度問題。我們應該認識到審計人員在生活中並不一定具有比其他人更高的道德水準,只是在從事審計工作時纔有更高的職業道德要求。維護獨立性的治本之策,不是要求審計人員做聖賢,在道德上拔苗助長,而是要通過制度設計,讓有七情六慾的普通人,成爲敢於堅持獨立性並善於堅持獨立性的優秀專業人士。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保持審計獨立性爲何這麼難的知識,歡迎閱讀。

保持審計獨立性爲何這麼難

  一、理解審計獨立性

即使是那些對於審計僅有最粗淺瞭解的人,對於獨立性之於審計的重要意義,恐怕也會略知一二。會計專業的學生在上第一堂審計課的時候,一般都會聽到老師鄭重其事地強調: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

我在給學生講獨立性的時候,總是會發表這樣一個觀點:審計可能是唯一一個收了客戶的錢,還要把真相說出來的職業。的確,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徵。作爲一個售賣“信任”這一商品的專業人士,審計人員只有同時獨立於“三方關係”中其他兩方,其發表的意見纔會有人相信,審計服務的價值纔會得到承認。

  Linda E. DeAngelo在審計學界可能無人不知

她在1981年寫了兩篇審計文章,發表在頂尖會計學刊《會計與經濟研究》上。雖然她後來興趣轉移,不再研究審計,但這並不防礙她的文章成爲國際審計學界引用率最高的文章之一,尤其是那篇《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在這篇文章裏,DeAngelo提出一個迄今爲止影響力最大的審計質量定義:審計質量就是審計師發現並報告違規行爲的聯合概率。通俗地解釋一下,所謂高質量的審計,就是審計人員既有本事查出假賬,還要誠實地對外報告出來,前者取決於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後者則取決於其獨立性。如果審計人員不獨立,他(或她)根本不會認真地去查假賬,所以假賬能不能被發現,也受獨立性的影響。在大多數審計項目中,審計人員在專業能力上一般是勝任的,獨立性也就會成爲審計質量的決定性因素。

  獨立性在概念上並不難理解

其英文是Independence, 本義是“不依賴”,也就是說審計人員作判斷、下結論不受外界因素干擾。從審計人員個人來看,獨立性首先是一種精神狀態,好比國學大師陳寅恪說的那句名言“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這被稱爲“實質獨立”(independence in fact)。顯然,審計人員是不是實質獨立,旁人是看不出來的,審計人員還必須要讓旁人認爲他(或她)是獨立的,這被稱爲“形式獨立”(independence in appearance)。雖然我們經常說“實質重於形式”,但形式上的獨立對於審計服務的委託人而言可能更爲重要,因爲他們只能從形式獨立推斷審計人員是不是實質獨立。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守則裏,大部分是談獨立性要求,而獨立性要求的絕大部分又是形式獨立要求。

  獨立性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焦點

審計行業的監管者和準則制定者,制定了異常複雜的獨立性規範,其中很多是禁止性要求。這些要求大體可分成五個方面,經濟利益(self-interest)、自我評價(self-review)、密切關係(familiarity)、外在壓力(intimidation)和過度推介(advocacy),其中最重要的是審計人員不能和客戶形成有損專業判斷的經濟利益聯繫。畢竟,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獨立首先是經濟上的獨立。

事務所的合夥人和其他管理人員也高度重視獨立性,他們會根據職業道德守則制定內部的員工守則和相關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比較具體,某些方面比準則制定者的要求更爲嚴格。像四大這樣的國際知名大所,還設有專職的職業道德道德合夥人,專司事務所內部的獨立性事務。

  學術界也非常關心審計獨立性

審計實證研究有三大主題:審計質量、審計收費和審計師選擇,這三大主題均與獨立性有密切關係,尤其是審計質量研究。許多可能會影響獨立性的因素,都已得到了研究和探討,例如審計師規模、聲譽、審計定價、非審計服務、任期、輪換、客戶重要性、校友關係、“旋轉門”(revolving doors)關係等。不僅如此,這些研討已經從事務所層面,深入到分所層面、審計團隊層面,甚至合夥人個人層面。可以說,我們對於審計獨立性的理解已經相當全面和深入。

  二、審計獨立性爲何難以維持?

儘管社會各界對於獨立性都很關注,我們對於獨立性的理解也很深入,但是當我們審視時不時就會出現的審計失敗案例,仍然會發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仍然是欠缺獨立性,尤其是實質獨立性。許多舞弊案例並不高明,審計人員只要按審計準則規定的常規審計程序去做,就能夠合理確信發現財務報表舞弊行爲,但是審計人員就是會犯低級錯誤,要麼是該做的程序沒做,要麼是做了但沒做到位。舉個簡單的例子,準則規定應收賬款的詢證函必須由審計人員親自寄發,但我們在審計失敗案例中卻經常發現審計人員將詢證函交給客戶工作人員代爲寄發。犯這樣低級錯誤的不僅有國內事務所,還包括國際四大。在一起引起轟動的貨幣資金貪腐挪用近2億的案例中,代審計人員寄發證券公司保證金詢證函的,竟然是案件的當事人。會計師事務所因爲出現了這樣的低級錯誤,付出了賠償客戶2000萬的沉重代價。

人們不禁會問:審計人員爲什麼會輕易地喪失獨立性呢?獨立性的保持爲何就這麼難呢?我認爲主要有三大原因:基礎制度設計的缺陷、審計供求關係的失衡和信息的不對稱。

  首先是基礎制度設計的缺陷

在企業財務報表審計的三方關係中,股東是審計服務的真正委託人,而經理則是需要接受審計的責任人。雖然審計人員需要同時獨立於股東和經理,但更重要的是要獨立於經理。然而,由於股權分散化的原因,出現了阿爾弗雷德.小錢德勒所說的“經理人資本主義”,企業的控制權從股東轉移到經理手中,其中包括審計師的聘任權。對於那些股權相對集中、存在控股大股東的企業,又會產生大股東和經理聯手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局面,真正需要保護的中小股東,則對審計師的聘任沒有發言權。無論是哪一種情況,管理層即使形式上不擁有決定審計師聘任和審計費用支付的權力,也會在實質上控制這些權力。不僅如此,審計人員和千千萬萬中小股東是不見面的,與管理層卻會經常見面、溝通,在連續審計的'情況下還會長期交往,甚至形成朋友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很容易把管理層當成客戶,產生爲管理層服務的錯覺。爲了克服這一侷限性,世界上多數國家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把聘任、解聘和決定審計費用的權力授予由獨立董事主導的審計委員會。美國SOX法案要求審計委員會全部由獨董構成,而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準則也要求獨董主導審計委員會並擔任召集人。這一制度安排緩解了審計獨立性面臨的問題,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爲管理層仍有可能左右獨董的人選,而獨董未必有盡職履行職責的動機和壓力。

  其次是審計供求關係的失衡

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審計市場上,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審計師面臨着很大的生存壓力。在這種審計服務的買方市場上,管理層很容易實施“意見收買”行爲,而市場上經常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即堅持原則的審計師反而丟掉了飯碗。這一點在我國審計市場上表現得尤其明顯,因爲法律訴訟風險很低,違規成本低廉,這使得許多中小事務所可以採取惡性低價競爭策略搶奪市場。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審計人員每天都要面臨哈姆雷特式的追問:“生,還是死,這是個問題”(To be,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顯然,審計人員首先需要生存下來,才能慎重地考慮獨立性。

  最後是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這種信息不對稱既存在於審計人員和管理層之間,也存在於事務所和審計人員個人之間。管理層相對於審計人員具有信息優勢,他們不僅有可能隱瞞企業的真實信息,尤其是有組織舞弊信息,還有可能隱藏自己真實的品行和價值觀信息。一個表面誠實可靠的管理者,很有可能是實用主義和從衆主義的信奉者。即使是舞弊行爲被發現,他們也可能會泰然自若,並頗具迷惑性的聲稱自己這麼做是爲了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定力不夠或修爲不夠的審計人員就可能被迷惑或產生僥倖心理,其結果就是獨立性防線的失守。

審計人員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當他們被短期的經濟利益考量所壓倒,就有可能不向事務所如實報告自己在審計客戶中的經濟利益關係或親屬關係。大型事務所員工數以萬計,其客戶也數以千計、萬計,管理獨立性事項不僅需要考慮審計團隊成員,還要考慮其親屬;不僅需要考慮客戶,還需要考慮客戶的關聯實體;不僅需要考慮事務所自身,還需要考慮同一網絡的其他實體。對於規模龐大、人員衆多、地理分佈分散、內部分權程度高的大所,有效地管理獨立性事務無疑是事務所決策層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

綜上所述,審計人員喪失獨立性,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當我們指責審計人員不能堅守獨立性的時候,也要同情、理解他們的處境,通過各方面的改革和努力,使得獨立性的堅守不需要聖人般的自覺,而是普通專業人士都能達到的要求。

  三、如何維持審計獨立性?

  首先,要從制度設計上解決審計師的選聘權配置問題,切實切斷審計師對於企業管理層的經濟依賴性。

在股東、經理和審計人員的三方關係裏,審計人員和股東之間的距離應該小於他們和經理的距離,但現實的情況是審計人員和經理的距離過近,和股東的距離過遠。上市公司的治理準則已經明確審計師的選聘和費用由審計委員會確定方案,由股東大會批准。現在要做的事情是要明確管理層不能左右獨董人選的提名,明確審計師的提名和選任由審計委員會全權負責、管理層不得干預,以及股東大會對於審計師聘任方案的批准必須要有一定比例的中小股東投票通過才能生效。總之,要通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審計師聘任的程序性規則來切實保護股東和獨立董事在審計師聘任上的決定權,切實拉開審計師和經理層之間的安全距離。

  其次,要改善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和發展環境,改變審計市場上供求關係失衡的格局。

自2007年以後,財政部等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大力推行會計師事務所的做大做強戰略,後來又根據形勢把這一策略調整爲做強做大。這一策略鼓勵本土大所通過相互合併而“強強聯合”,以及運用H股審計資格,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計資格這些槓桿,來迫使本土大所加速實施規模擴張戰略,以及採用特殊普通合夥制並優化內部治理結構。政府部門運用行政強制力推動的上述戰略所取得的效果是明顯的,其突出表現就是本土大所規模的迅速擴大,以及審計市場集中度的顯著上升,這對於改善審計市場供求失衡的局面無疑很有幫助。未來還需要去做的是推動CPA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切實提高CPA的違規成本和風險意識,同時讓特殊普通合夥制有真正發揮作用的條件和土壤。其他需要重視並解決的事情是抑制行業惡性低價競爭行爲。

  最後,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提高獨立性事項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克服信息不對稱因素給審計獨立性造成的不利影響。

其一,應做好業務承接與續約過程中的信息蒐集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於管理層誠信度的盡職調查。其二,事務所內部應加強培訓,使審計人員提高職業敏感性,以及與客戶管理層有效溝通的能力,讓審計人員明白保持獨立性不僅是一項職業道德要求,也是一項需要修煉的專業能力。其三,大型事務所要安排專職的職業道德合夥人來負責獨立性事務,建立獨立性管理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減少獨立性管理的人工工作量和業務複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