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補償制度

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項保護耕地法律制度。它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佔用多少,就必須開墾多少與所佔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依法交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是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的一項重要法律措施。耕地佔補平衡是佔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耕地補償制度

  一、耕地補償制度的內容與要求

(一)耕地補償制度的內容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二)耕地補償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設佔用耕地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2.開墾耕地的責任者是佔用耕地的單位

根據目前建設用地的情況,可以分爲三種類型:一是城市建設用地區統一徵地後供地的,承擔造地義務的爲市、縣人民政府,造地的費用可以打人建設用地的成本,但責任必須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二是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建設項目用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建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驗收;三是村莊、集鎮建設佔用耕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驗收。

3.開墾耕地的資金必須落實

4.開墾耕地的地塊應當落實

5.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造地義務

  二、省級人民政府在耕地佔用補償制度中的職責

1.制定開墾耕地計劃

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是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責任者,也是耕地開墾的組織者和監督者。因此,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佔用耕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開墾耕地的計劃,分解下達,計劃要切實可行,要具體,易於操作,便於監督。

2.對建設單位和縣、市人民政府開墾耕地進行監督

監督的對象,一是縣、市人民政府;二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監督的內容是計劃是否落實,開墾的耕地是否達到標準等。

3.組織開墾耕地

省級人民政府主要是組織一些建設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對一些重點地區進行開墾,特別是要解決一些跨縣、市行政區的耕地的開墾,協調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開墾者之間的關係,保障耕地開墾工作的順利進行,並對開墾出的耕地進行驗收。

  三、建設佔用耕地的耕作層的利用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將耕作層用於開墾耕地,要受到當地自然條件和開墾耕地的成本的影響

  四、補充耕地方案的編制與審覈

保質足額補充建設用地所佔用的耕地是農用地轉用的必要條 件之一。因此,從農用地轉用申請、受理、審查整個過程都必須附有補充耕地方案。只有在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標時,不需要編制耕地補充方案。

(一)補充耕地方案的編制

1.補充耕地方案編制的主體

補充耕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直轄市或省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城市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由直轄市或省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2.補充耕地方案的內容及必備材料

補充耕地的方案應當包括建設用地名稱、被佔用耕地面積、補充耕地負責單位、補充耕地實施單位、已經完成補充耕地情況、擬完成補充耕地位置、數量,補劃基本農田地塊的位置、面積情況等內容,並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附圖:標明補充耕地位置、範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比例尺爲1:10000。若建設佔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在同一圖幅內表達,則只要在《農用地轉用方案》的附圖中表明補充耕地位置、範圍即可,不必再附圖。若是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則需附比例尺爲1:2000的土地整理現狀圖和規劃圖。

佔用基本農田的還必須附補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圖。

(2)若補充耕地任務是由建設佔地單位自選完成的,則上述附圖必須是已經完成的補充耕地圖及驗收報告。若是用地單位委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或建設用地單位自選負責開墾補充耕地的,但未開工或未完工的則必須繳納或預繳耕地開墾費,同時提交以下三份材料:①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②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收款收據(複印件);③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協議,工程投資數額和具體的獎罰措施,雙方規定的責權利等。

(二)補充耕地方案的審覈

補充耕地審覈的內容主要包括:

(1)補充耕地責任單位、實施單位是否落實;

(2)補充耕地地塊位置、面積是否確定;

(3)補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當;

(4)補充耕地的保證措施是否得力;

(5)若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的,則還必須審查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實,質量是否合要求。

審覈補充耕地的目的是保證被建設佔用的耕地必須切實得到補充,被佔用的基本農田也必須從一般農田或新開墾的耕地中劃出同等生產能力的耕地作爲基本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