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教師招聘備考:教育法規重要考點

導語:在歷年各省教師招聘考試中,法律法規普遍佔分值不多,但是內容卻很多,在分分必爭的考試中,這部分內容備考也不容忽略,下面將教育法律法規的常考重點法條摘選出來,希望能夠在教師招聘考試中爲大家助一臂之力。

2017年教師招聘備考:教育法規重要考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佈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是我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頒佈,標誌着我國教育工作進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階段。

第十二條【語言文字】漢語言文字爲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爲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第五十八條 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盈利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七十三條【刑事責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實施;2006年6月29日修訂,2006年9月1日實施。

第十二條【免試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爲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爲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爲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均衡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國小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爲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批評教育】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十條【教師資格制度】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資格限制】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爲的`處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三十九條【教師申訴】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爲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隱私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爲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三條【未成年人的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着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謀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條【曠課及夜不歸宿處理】中國小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不得脫離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

①把育人爲本(德育爲先)作爲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爲學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②把改革創新作爲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

③把促進公平作爲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教育公平的關鍵是機會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重點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扶持困難羣體,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資源,

④把提高質量作爲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

⑤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⑥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爲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爲主,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⑦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形成以政府辦學爲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⑧以農村教師爲重點,提高中國小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加強教師教育,構建以師範院校爲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