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考點:內控指引

導語: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應充分考慮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監督與評價等要素。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2017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考點:內控指引

  各項內控制度要求及其有效運行

專業化原則:管理人應遵循專業化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高管資質: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其中應當包括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

投資者管理:管理人應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募集遴選: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爲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

財產獨立性:管理人應當建立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覈算。

託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內部控制

  業務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應重點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其他客戶資產、非法融入融出資金以及結算風險等。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經紀業務整體規劃,加強營業網點佈局、規模、選址以及軟、硬件技術標準(含升級)等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管理;應制定統一完善的經紀業務標準化服務規程、操作規範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標準化的開戶文本格式,制定統一的開戶程序,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按照程序認真審覈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關注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錄入證券交易系統的客戶資料等內容的複覈和保密機制;應妥善保管客戶開戶、交易及其他資料,杜絕非法修改客戶資料;應完善客戶查詢、諮詢和投訴處理等制度,確保客戶能夠及時獲知其賬戶、資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與客戶簽定代理交易協議,協議中除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提示外,還應列示營業部可從事的合法業務範圍及證券公司授權的業務內容,向客戶明示證券公司禁止營業部從事的業務內容。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賬戶管理、資金存取及劃轉、委託與撤單、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轉託管、查詢及諮詢等業務環節存在的風險,制定操作程序和具體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開戶、資金存取及劃轉、接受委託、清算交割等重要崗位應適當分離,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嚴格分開運作、分開管理。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在證券營業部採用統一的櫃面交易系統,並加強對櫃面交易系統的風險評估,嚴防通過修改櫃面交易系統的功能及數據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證券公司應採取嚴密的系統安全措施,嚴格的授權進入及記錄制度,並開啓系統的審計留痕功能。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實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防範結算風險。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託管證券等的登記程序與獨立監控機制,嚴防發生挪用客戶託管的證券等進行抵押、回購或賣空交易及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爲。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身份認證、證件審覈、密碼管理、指令記錄等措施,加強對交易清算系統的管理,確保交易清算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經紀業務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部門負責對證券營業部資金劃轉、證券轉移、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並對異常資金流轉、異常證券轉移、異常交易及違規行爲實時預警。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證券營業部交易系統、財務系統和清算系統進行檢查,加強交易信息與財務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對,確保相關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數據安全備份制度,對交易數據採取多介質備份與異地備份相結合的數據備份方式,確保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取有效的身份認證及訪問控制措施,網上交易系統應詳細記錄客戶的網上交易和查詢過程。加強交易方身份識別,並對訪問權限進行控制,確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用防火牆、入侵檢測等措施保障網絡安全,採用高強加密等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客戶數據被竊取、篡改。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於網絡中斷、委託中斷、客戶數據丟失、銀證轉賬故障、交易服務器故障以及出現供電中斷、火災、搶劫等緊急情況,應制定和定期修訂災難恢復和應急處理預案,建立應急演習機制,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故障和危機。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者 教育與信息溝通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加強與投資者信息溝通。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清算差錯的處理程序和審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錯的報告制度,明確交易清算差錯的糾紛處理,防止出現隱瞞不報、擅自處理差錯等情況。差錯處理應留審計痕跡。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由相對獨立人員對重點客戶進行定期回訪的制度。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業務投資決策、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的風險。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決策機構和決策程序,加強對自營業務的投資策略、規模、品種、結構、期限等的決策管理。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度、規範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運作風險。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的'授權體系,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交易記錄、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應相對分離; 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及決策記錄。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權限控制,自營賬戶應由獨立於自營業務的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自營賬戶審批和稽覈制度;採取措施防止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出借賬戶等風險;防止自營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混合操作。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加強電子交易數據的保存和備份管理,確保自營交易清算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確保自營部門和會計覈算部門對自營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和報告。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監控部門負責對證券持倉、盈虧狀況、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並定期對自營業務進行壓力 測試,確保自營業務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指標的要求並控制在證券公司承受範圍內。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參與投資決策和交易活動人員的監察,通過定期述職和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識,防止利用內幕消息爲自已及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五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確保自營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投資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導致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及道德風險。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銀行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各類投資銀行項目的業務流程、作業標準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項目的承攬立項、盡職調查、改制輔導、文件製作、內部審覈、發行上市和保薦回訪等環節的管理,加強項目覈算和內部考覈,完善項目工作底稿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科學、規範、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立項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提高投資銀行項目的整體質量水平。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並按照有關業務標準、道德規範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內核工作和 質量控制,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由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證券發行中的定價和配售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通過事先評估、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建立獎懲機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銷風險。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分銷商分銷能力的評估監測制度。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協議的管理,明確不同類別協議的簽署權限;在承接投資銀行項目時,應與客戶簽訂相關業務協議,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對投資銀行項目實施合理的項目進度跟蹤、項目投入產出覈算和項目利潤分配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與投資銀行項目相關的中介機構評價機制,加強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杜絕虛假承銷行爲。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越權操作、賬外經營、挪用客戶資產和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爲以及保本保底所導致的風險。

第六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由受託投資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獨立決策、獨立運作。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業務受理、投資運作、資金清算、財務覈算等環節制定規範的業務流程、操作規範和控制措施,有效防範各類風險。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對委託人的資信狀況、收益預期、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等進行了解,並關注委託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七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規範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 公平對待委託人。

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諾收益條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嚴格合同審批程序。證券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權限內管理受託資產,嚴格控制風險。

第七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封閉運作、專戶管理受託資產,確保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的分戶管理、獨立運作,確保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

證券公司應創造條件積極引入有資質的銀行作爲託管人託管受託資產。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規範的風險預警機制,由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或風險控制部門監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價。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合同、交易、投訴處理等檔案資料的集中管理,確保對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並向委託人及時提供受託資產估值和風險狀況的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明確、詳細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委託人的知情權。合同到期後,編制的結算報告應由委託人進行確認,必要時由中介機構或託管人審覈。

第七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規模。

  諮詢

第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傳播 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以及利益衝突等的風險。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研究諮詢業務的統一管理,完善研究諮詢業務規範和人員管理制度,制定適當的執業迴避、信息披露和隔離牆等制度,防止利益衝突。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客戶的瞭解,及時爲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諮詢服務,與客戶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妥善處理客戶諮詢和投訴。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諮詢部門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牆制度;對跨隔離牆的人員、業務應有完整記錄,並採取靜默期等措施;對跨越隔離牆的業務、人員應實行重點監控。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各營業場所工作室(包括網上工作室)和集會性投資諮詢活動的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向公衆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人員具備證券投資諮詢人員執業資格,確保相關活動已履行報備手續,確保證券公司所轄營業場所沒有非法投資諮詢活動。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投資諮詢執業人員的管理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確保不存在人員兼職和掛靠,對執業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包括離開諮詢崗位)手續。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研究諮詢業務檔案和客戶服務檔案,包括客戶服務記錄、對公衆薦股記錄、研究報告及公開發表的研究諮詢文章等,履行相關資料的備案義務。

  創新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對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等風險。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業務創新應當堅持合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加強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整的業務創新工作程序,嚴格內部審批程序,對可行性研究、產品或業務設計、風險管理、運作與實施方案等作出明確的要求,並經董事會批准。

第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及時與中國證監會溝通,履行創新業務的報備(報批)程序。

第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對創新業務設計科學合理的流程,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及相應財務覈算、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注重業務創新的過程控制,及時糾正偏離目標行爲。

  機構

第八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分支機構越權經營、預算失控以及道德風險。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切實可行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印章、證照、合同、資金等的管理,及時掌握分支機構業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授權應當合理、明確,確保分支機構嚴格在授權範圍內經營,並制定防止越權經營的措施。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明確分支機構業務發展目標和管理目標,加強分支機構的資金、費用、利潤的預算管理和考覈;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業績的考覈標準應當全面。

第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向客戶公佈自身及證券公司的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相關信息,確保投訴得到及時處理。

第九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財務

第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計劃控制制度,明確界定預算編制與執行的責任,建立適當的資金管理績效考覈標準和評價制度。

第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嚴格分開,強化資金的集中管理。

證券公司應由專門部門統一進行證券公司自有資金的計劃、籌集、分配、使用,加強對自有資金運用風險、效益的監控與考覈。

證券公司應集中負債管理權限,強化負債風險、成本、規模的控制。

第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將客戶債券和自有債券分開管理,加強自有債券回購業務的集中化管理和回購資金的計劃管理,嚴格控制自有債券回購業務規模,嚴防挪用客戶債券從事回購業務。

第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明確的財務制度及資金管理流程,嚴格執行資金調撥、資金運用的審批程序,加強資金籌集的規模、結構、方式的計劃管理;禁止分支機構從事資金拆借、借貸、擔保以及自營債券回購。

第一百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並嚴格執行費用管理辦法,加強費用的預算控制,明確費用標準,嚴格備用金借款管理和費用報銷審批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 證券公司應有專門部門負責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結算和頭寸管理工作,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風險。

第一百零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分支機構除根據授權在經批准的當地銀行賬戶保留必要的資金外,其餘資金應當及時劃轉證券公司總部。

證券公司應嚴格控制業務部門、分支機構之間直接橫向資金往來。

第一百零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監測,嚴格控制流動性風險,特別防範營業部違規受託理財、證券回購和爲客戶融資所帶來的風險。

第一百零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大額資金籌集和使用的事前風險收益評估制度,重大資金的籌集、分配與運用以及對外擔保、資產抵押、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等應進行集體決策。

第一百零五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對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現金庫存管理狀況、資金結算情況、銀行存款和內部往來、大額款項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一百零六條 證券公司應實時監控資金餘額及其變動情況,建立預警和異常情況的處理機制。

第一百零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合理分配利潤,確保足額提取公積金和風險準備金,增強 可持續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