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章節講義:代理

導語: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爲及相應的法律制度。大家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司法考試民法章節講義: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1、概念

△代他人爲法律行爲的人,稱爲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爲並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稱爲被代理人。

  2、特徵

(1)代理行爲是民事法律行爲

A、代理人從事的行爲主要包括三類:

a、民事法律行爲;

b、民事訴訟的行爲;

c、某些財政、行政行爲,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註冊。

後面兩種實際上屬於準民事法律行爲。

B、並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爲都可以代理

a、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爲(如立遺囑、結婚等)

(a)遺囑中的代書遺囑不是代理,因爲在代書遺囑中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內容都是由立遺囑人作出的,代書人只不過是把這個意思表示如實記載下來而已,所以看作是委託更爲合適。

(b)結婚是不可以代理的,但是離婚在訴訟中是可以代理的,在離婚訴訟中,並沒有代理人身的部分,只是代理財產部分,在人身部分必須由當事人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律師只是起到傳達的作用,並不是律師自己的意思表示。

b、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如演出、發表演講等)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爲民事法律行爲

《民法通則》只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具體內容參見本書委託合同部分的闡述。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爲意思表示

A、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應獨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領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從事代理時還必須擁有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能夠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爲,並使該行爲的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資格。具體包括有代理權和在代理權限內爲法律行爲兩個方面。

(4)代理人所爲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在代理活動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直接取得任何個人利益,由代理行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自應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代理與委託

委託又稱委任,指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爲他方處理事務的法律行爲。委託與代理有如下區別:

(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在委託中,受託人既可以以委託人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從事的事務不同。代理涉及的行爲以意思表示爲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爲;委託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爲要素,因此委託從事的行爲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爲,如整理資料,打掃衛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託則屬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即委託人、受託人。

2、代理與代表

法人組織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爲屬於代表行爲。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別:

(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機關,代表人與法人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係,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2)代表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就是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爲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爲,只是其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

3、代理與行紀

行紀指行紀人與委託人訂立的以行紀人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法律行爲。行紀與代理的區別體現在: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爲;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爲。

(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後通過其他法律關係(如委託合同)轉給委託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

(3)行紀必爲有償法律行爲;代理既可爲有償,亦可爲無償。

  三、代理的法律要件

1、須有三方當事人

2、代理的標的----民事法律行爲

3、須依代理權----核心要件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權限。

4、須爲本人計算---代理事務要親自履行

代理制度的價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爲取向。因此,代理人對於代理事務要親自履行,予以與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義務,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爲目的的行爲,都不能構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三、代理的類型

  1、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是否以本人名義

(1)間接代理的概念

這是指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任事務,其效果間接或直接歸屬於委託人的代理。所謂間接,是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承受處理事務的效果後,再轉給委託人;所謂直接,是在特定情形下,因委託人主張權利或被披露,委託事務之效果直接對其發生。

(2)間接代理的效果

A、自動介入權。

這是指在第三人與受託人締約時知道受託人是爲委託人處理事務的,該合同亦對委託人有約束力。委託人可以介入委託事務,直接對第三人行使受託人的權利,包括請求權、抗辯權等,同時負擔受託人對第三人應負的義務。

B、被動介入權。

這是指在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時,第三人因行使選擇權選定委託人爲義務人時,委託人成爲債務人。委託人既負受託人應履行的債務,同時也得對第三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權和自己對受託人的抗辯權。

  2、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根據代理權產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爲三類:

(1)委託代理

A、基於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爲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委託代理是適用最廣泛的代理形式。由於委託代理基於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因此委託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權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可以授權行爲)。另外根據通說,被代理人可以授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從事代理活動。

B、委託授權爲不要式行爲。書面的委託形式是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代理。它是爲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設立的代理方式。

《民法通則》第14條、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據其監護人身份成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爲指定代理。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爲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爲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指定的。

  3、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這是按代理權限的範圍劃分的。

在委託代理中,對代理權限無特別限制的代理,稱一般代理;對代理權限有特別限制的代理,稱特別代理

  4、本代理與復代理

依代理人的選任者是本人還是代理人,代理劃分爲本代理與復代理。

(1)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選任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2)復代理

A、概念

復代理,亦稱再代理或轉委託,指代理人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託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爲。

B、特徵:

a、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復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選任;

b、復代理人的權限不得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

c、復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爲法律行爲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C、復任權

代理人選任他人爲復代理人的權利,爲復任權。代理人的復任權因代理權發生根據的不同而不同:

  a、委託代理人的復任權,條件:

(a)必須是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b)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同意或者事後得到被代理人追認。

(c)在緊急情況下,出於保護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即使沒有取得同意,代理人也可以進行復代理。

△“緊急情況”必須同時滿足:

(a)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

(b)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

(c)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繫;

(d)不及時轉託他人,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b、法定代理人的復任權

法定代理人無條件享有復任權。因爲法定代理髮生的基礎不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而是法律規定,而且法定代理的內容具有概括性。但法定代理人對復代理人的選任和監督應給予高度的注意。

  c、指定代理人的復任權

指定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復任權。指定代理人不能勝任代理職務時,應請求指定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但若爲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可以在取得指定法院或指定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轉託代理事務。指定代理人擅自轉託代理事務的,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爲負民事責任,但因緊急情況而轉託的除外。

  d、復代理的法律後果

復代理的法律後果,因具體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簡單說明以下幾點:

(a)復代理中的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爲法律行爲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b)在復代理有效的情況下(包括被代理人事後追認的情形),代理人只對復代理人的選任及對復代理人的指示有過錯時,就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則代理人對復代理人的行爲不承擔民事責任。

(c)如果不是有效的復代理,則由代理人對受託人的行爲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題例】(99.卷二.多.44)

  5、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按代理人是一人還是數人,代理區分爲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

(1)單獨代理

單獨代理是代理權屬於一人的代理。單獨代理的特徵是代理權屬於一人,但被代理人是一人還是數人,在所不問。無論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都可產生單獨代理。

(2)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權屬於兩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人如果共同實施代理,則形成共同關係,可以各自行使代理權,也可以約定依多數決原則行使代理權。代理人之間如果未形成共同關係的,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9條第1款的規定:數個委託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託代理人協商,所實施的行爲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爲的委託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