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編分享2016證券基礎知識章節考點證券公司概述,歡迎大家參考!
一、證券公司概述
證券公司美國稱“投資銀行”,英國稱“商人銀行”
一、我國證券公司發展歷程
1、1987, 我國第 1 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2、證券公司第 1 次行業性危機:2003 下半年-2004 上半年
3、3 年綜合治理的具體成果:主要有建立了客戶交易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新的國債回購交易制度、自營業務帳戶實名制度,建立了淨資本風控指標體系、設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4、2006.1.1 新證券法,不再將證券公司分爲綜合類和經紀類
二、證券公司的設立
1、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①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②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 2 億
③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④董監高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⑤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⑥合格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2、註冊資本要求:證券公司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資本
①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財務顧問業務 1 項或數項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 5 千萬
②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任何 1 項,最低限額 1 億
③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任何 2 項以上,最低限額 5 億
3、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1)行政審批程序
①證監會受理設立申請後 6 個月內,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
②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15 日內,向證監會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2)重要事項變更須經證監局審批
①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
②變更業務範圍(保薦由證監會審批)
③變更註冊資本(上市證券公司證監會審批;非上市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不增加 5%股東且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無變化的不審批)
④變更 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證券公司證監會審批)
⑤變更章程
⑥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
⑦停業、解散、破產
業務範圍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億元。其註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經營管理
1.資產管理
證券公司不得爲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人員管理
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
3.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
4.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業務隔離制度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