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調研報告範文(精選3篇)

在當下這個社會中,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通常情況下,報告的內容含量大、篇幅較長。爲了讓您不再爲寫報告頭疼,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房屋調研報告範文(精選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調研報告範文(精選3篇)

  房屋調研報告1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大量的社會勞動力涌向城鎮。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有超過2億農民轉移到城鎮和鄉鎮企業就業。他們大多租住居民住宅,因出租屋消防安全條件差、管理薄弱,違章用火、用電、用氣現象大量存在,火災頻發,傷亡突出,已成爲影響流動人口集中地區火災形勢穩定的苗頭性問題。出租戶火災在大多數城市火災當中佔了相當大的比例,人員傷亡數量呈上升趨勢。20xx年xx市發生的多起亡人火災事故中就有近1/3爲出租戶火災。

一、出租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分析

1、出租房大多屬於市民的閒置房,部分房子建造年代較久,個別甚至是危房,房屋的承重結構和屋面大多以木質爲主,耐火等級較低,一旦發生火災,蔓延速度快,且這些建築經常成片相連。加之這些房屋所處地區的消防設施和水源不充足,火災發生後水源和道路交通成了控制和撲滅火災的最大障礙。

2、出租人漠視消防安全責任。許多出租人對出租房進行改造時,根本不考慮房屋的裝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大量採用可燃材料裝修,增加了火災的負荷。承租人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往往只注重房子的租金、地段、面積以及傢俱設施,而不考慮房屋的滅火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方面的問題。他們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防火安全意識不足,火災發生後疏散逃生能力差。這是出租戶當中發生火災導致人員傷亡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僅如此,租住戶爲了節約開支,還經常將液化氣罐及爐竈等放置室內,採用明火煮飯煮菜,使一間房子既當廚房又當臥室。

3、電器線路敷設不規範。出租戶內的電器線路設置不規範,電器線路比較陳舊,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這些經常會造成短路、超負荷等情況從而直接導致發生火災。

4、出租戶大部分未能配備基本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缺乏初起火災的自救能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比較少,且防盜的設施安裝比較到位,防盜門窗、鐵欄柵等成了火災發生後人員疏散的最大障礙。

5、很多出租屋裏設置家庭式小作坊,各種電器設備和明火爲火災事故埋下了禍根。

這些問題的存在不是某一個單方面的原因所導致的,是社會經濟發展和變化帶來的一個新的問題,也是城市發展和文明面臨的一個新課題。由於出租房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小,人員傷亡基本在十人以下,造成的社會影響面小,政府和消防機構在近幾年的消防工作重點是在公衆聚集場所和危險物品上。但隨着公衆聚集場所火災在消防機構的嚴密監控和業主的重視下,消防安全環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近兩年發生在公衆聚集場所和危險物品上的重特大火災的數量正在大量減少。社會關注的消防安全焦點和我們消防機構的工作重點也正在向居民和出租屋上轉移。

二、隱患整治對策

出租屋的大量存在,它是我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衍生物。同時也給我們的消防安全工作也提出了考驗。下面,筆者試就如何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如何充分貫徹落實部局關於加強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談幾點建議:

1、做好政府的參謀,加強城鎮的消防規劃,加大對老城區改造的力度,把那些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車通道不暢、耐火等級低的老式居民區從城市中消除出去。對於一時難以落實改造的老城區,要加強對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的改造和建設,確保火災發生後能夠及時得到救助。

2、加強社會面消防安全宣傳,使我們出租戶乃至每一個公民掌握一些基本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自防自救知識。各級政府和消防機構當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畫冊!各種媒體做好消防知識的宣傳。可通過居(村)委、派出所等基層工作單位通過上門的形式,發傳單、貼畫冊等形式進行基本的自防自救技能的宣傳,使我們的出租人以及承租者對消防安全有一個基本的瞭解,也可通過附近的學校對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弟進行宣傳教育。做好消防知識的宣傳,使我們的羣衆掌握一些基本的自防自救知識和技能,這樣的防火工作是一個長期的工作,同時也是一個事半功倍的工作。

3、充分發揮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和服務職能。目前各地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都在穩步推進中,大部分地區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和制度來保障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其中居民的防火監督檢查、宣傳、服務是派出所的一項重要消防工作,同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五條也明確了派出所對出租屋的消防監督管理職能。我們可以通過戶籍管理工作,通過對出租屋的監督工作,在租賃關係發生之前,通過對房屋消防安全狀況的審覈,以簡易審覈的形式對出租屋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電器線路以及用火器材進行審覈和驗收,督促出租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對於不能滿足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進行租賃。同時民警在平時下地區工作的同時,對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督促隱患的整改。

4、明確各方職責,從多個方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我們很多企事業單位沒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導致火災發生,其主要原因都是責任沒有落實,或者是責任不明確。不知道自己在預防火災和發生火災後應履行什麼義務和職責。我們出租戶也是如此,很多事故也正是因爲責任不清不明所造成的,且發生火災後涉及戶數多,社會影響大,糾紛多,給我們的基層政府帶來了很大的工作和經濟壓力。對此我們就要在租賃關係發生之前通過居(村)委、派出所簽訂好責任書,督促出租人在房屋結構、內部裝飾、消防器材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電器線路等上面做好硬件的保障工作,同時出租人也應同承租人簽訂相應的責任書,督促承租人在對房屋使用過程當中做好相應的防火工作。另外我們居(村)委、派出所可以通過平時的工作,督促出租屋積極加入財產保險,這樣火災發生後各方面都會有了一個經濟保障。

  房屋調研報告2

近年來,隨着國民經濟迅猛發展、社會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城鎮建設規模不斷擴大,房屋租賃市場日益活躍起來,工業、商業、住宅和辦公等各類房屋的租賃活動不斷增多,城鎮房屋出租業得到了快速發展,這對發展經濟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房屋出租戶納稅意識淡薄,租賃雙方由於受經濟利益的影響,想方設法隱瞞房屋租賃收入,這給房屋租賃業稅收徵管工作帶來相當大的困難,房屋租賃業稅收流失現象較爲普遍。

一、房屋租賃業稅收徵管存在的問題

1、房屋租賃大部分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租賃,收入控管難。

(1)房屋租賃行爲大部分是出租戶將私有房屋出租給個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給小型私營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因承租者業務較小,交納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時租賃,即時收取租金,不需要開具發票,業主多以自制收據或白條代替正式發票,租賃收入覈查難度大,稅源難以控制。

(2)有相當部分私房出租戶一年簽訂一次合同,一次性結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結清幾年房租,由於稅務機關對租賃信息掌握的滯後,無法及時找到出租戶,承租戶又不願代爲繳納,給稅款徵收工作帶來困難。

(3)部分下崗職工或不達起徵點的業戶對國家下崗再就業和不達起徵點稅收優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認爲減免的稅收應包括繳納房產類稅收,加之稅務機關稅法宣傳力度的不到位,納稅人對房產稅收的徵管產生不少怨言,牴觸情緒很大。

2、租賃雙方惡意勾結,降低計稅依據,租賃收入認定難。

(1)出租方將房屋出租後,正常使用和結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賃合同,但爲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提供給稅務卻是虛假的合同(甚至是經過公證處公證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額遠遠低於原始簽訂並實際操作的合同,而稅務機關對其收入取證相當難,由於其手續完備,稅務機關只能按照虛假合同計徵稅收,雖然稅務機關有核定徵收權限,但實際徵管工作中難以操作。

(2)出租方將房屋出租後,不簽訂房產租賃合同,以內部承包名義,簽訂虛假的聯營承包合同,按期從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變相將實際的租金收入人爲地轉化爲聯營利潤,稅務機關難以認定。

3、特權思想嚴重,政府機關的稅款徵收難

政府機關作爲政府的'財政供給對象,作爲一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發生房屋租賃納稅義務,理應帶頭繳納相關稅(費),但實際上這些單位特權思想占主導地位,內部資產賬目不清,納稅意識非常淡薄,出租房產與自用房產混在一起,偷逃出租房屋的稅款,或以各種理由不繳或少繳出租房屋稅收,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徵管難度,給社會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

4、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弱化,部門信息取得難。

由於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銀行利率不斷降低,許多人將購置房產作爲一種投資行爲,這對市場經濟的發展無疑是件好事,但由於目前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的弱化,房屋租賃市場基本上處於管理無序、監督不力的狀況。房屋出租經營是一項特殊的經濟活動,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房屋租賃經營應取得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公安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許可證》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簽訂的《房屋租賃計劃生育責任書》等,但在實際工作中,經調查發現房屋出租基本上沒有納入這些部門的監管範圍,稅務機關要想從這些部門獲取有價值信息難度可想而知。

5、稅收法律法規不完善,稅收政策執行難。

(1)根據稅法規定,房屋出租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房產稅,以及按收入扣減一定的費用依10%或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稅收負擔較重;而自行經營的納稅人僅按房產原值減除10-30%後的餘額後,按1.2%的稅率徵收房產稅,稅收負擔則相對較輕,不同的經營方式,稅收負擔差異較大,有失稅收公平原則,稅款徵收難度大。如,面積爲200平方米、原值90萬元的房屋,年出租租金收入9.6萬元,按原值計算年應繳納房產稅0.86萬元,而出租經營按租金收入計算年應繳納各項稅收2.89萬元,爲自行經營按原值的3.34倍。

(2)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下發《關於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徵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規定“對出租房屋徵收房產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清理檢查時,可規定承租人爲房產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實際徵管工作中具有很強的現實操作性,但上述規定與現行《徵管法》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容易引起稅務糾紛,還會縱容納稅人不主動履行申報納稅義務。

(3)房屋租賃稅收涉及稅種衆多,計稅依據也不盡相同,操作上極不方便,給稅收徵管帶來諸多不便,不便於徵納雙方的理解和執行,不同行政區域適用稅種的多寡,會產生稅負不公,容易造成徵納矛盾的激化,有損稅法尊嚴。

6、稅源零星分散,稅源監控難。

(1)房屋出租稅收徵收成本高,徵收效率低下,在“任務至上”的計劃管理和稅收考覈體制下,往往對面廣量小、稅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稅收沒能給予足夠重視,加之監控手段落後,國家稅收法規相對滯後情況,造成了許多出租戶遊離於稅收監管之外,使稅收增長速度遠遠低於其稅源增長速度。

(2)房屋出租點多面廣,收入較爲隱蔽,而基層稅務機關人手又少,徵管力量薄弱,加上享受不達起徵點或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相關減免稅手續後,就不再申報繳稅,對於已養成“以稅控管”習慣的基層稅務機關來說稅源控管難。

二、強化房屋租賃業稅收徵管的建議

1、完善稅收法律,規範稅款徵收。

(1)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提高房產稅收政策的立法層次,使房屋租賃業稅收徵管有章可循,借鑑國際經驗,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原則,將房屋租賃業稅收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稅收合併統一徵收營業稅,設計合理的房屋租賃業營業稅稅率,建議選擇10%—20%之間較爲適宜。

(2)完善房屋租賃監管法規。一是規範房屋租賃市場政策稅收監管措施,建立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制度,以市場租金價格爲依據,政府測算、制定並公佈階段性租金,宏觀引導房屋租賃市場的良性發展,並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程序,發生房屋租賃行爲,租賃雙方必須簽訂房產管理部門印製統一格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金額執行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制訂的政府指導價,合同事項中註明應繳納的稅款和合同需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等事項;二是考慮到出租方會通過合同、協議將稅負轉嫁給承租方,法律應明確規定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如果沒有按期申報納稅,限定承租方在規定期限內找到出租方,並要求出租方按規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否則承租人將承擔連帶納稅義務,也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直接由承租方繳納或由承租方擔負代扣代繳義務。

(3)改變房產稅收計稅依據。科學認定房產出租行爲經營方式,租賃雙方必須提供實行房產證、身份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承租合同等資料,確保能準確區分房屋自營行爲和租賃行爲,對自營行爲改從原值徵收爲從市值徵收,定期評估房產價值,使計稅價值與房屋實際價值相差不大,從而實現從值與從價徵收的稅負相對公平。

2、加強登記管理,健全徵管檔案。

(1)加強登記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發生納稅義務,自租賃之日起30日內,按照《徵管法》的規定持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居民身份證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

(2)加強部門配合。結合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加強與國稅、地稅、公安、工商、房產、土地和城建等職能部門的聯繫,建立科學的信息採集機制,積極開展房屋出租稅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賃的第一手資料,將所採集的資料與徵管信息進行比對,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經濟類型的稅源檔案,使稅源信息涵蓋房產原值、租金收入、產權所有者、承租者及經營方式等各個方面。

(3)加強信息管理。建立房屋租賃業的協稅、護稅、動態的網絡信息平臺,開發出租房稅收管理軟件,規範數據信息採集過程,對房屋租賃實施動態監控,實現數據資源信息共享。

3、強化宣傳力度,提升納稅意識。

按照“貼近生活、貼近工作和貼近納稅人”的三貼近原則,充分利用媒體,做好房產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

(1)房屋租賃涉及到社會各方面,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還有不少中介機構和服務性單位參與其中,針對房屋租賃稅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稅源分散、徵管難度大、納稅意識差、稅收流失嚴重的實際情況,採取廣播、電視、報紙、政務公開欄、辦稅服務廳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房屋租賃稅法,幫助納稅人樹立依法主動申報納稅的觀念。

(2)發揮街道和社區居委會工作優勢,採取逐戶走訪、個別宣傳、文體活動等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稅法知識,把房產稅收徵管與社區評先評優相結合,提升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全社會真正形成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

(3)廣泛宣傳依法誠信納稅典型,曝光涉稅違法犯罪大案要案,強化震懾教育作用,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和稅法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4、探索徵管方式,實施源泉控管。

依據納稅人取得的租金特點,分別採取“查賬徵收”、“覈定徵收”和“以票控稅”三種徵管方式。一是對租金收入申報屬實,能提供真實有效的合同、協議和收費依據的,以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稅法規定依法計算徵收各項稅款;二是對不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不實的,不能提供合同、協議和收費依據或提供的合同、協議和收費依據記載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的,由主管地方地稅機關按照房產管理部門制訂的政府指導租金標準,以納稅人實際出租的房屋建築面積和適用的租金標準計算出的應稅租金收入,依法計算徵收各項稅款;三是將“以票控稅”作爲房屋租賃業稅收徵管的一項重要手段,通過稅務統一發票對稅源進行監管,要求承租方辦理租金結算手續時應取得租賃業統一發票,出租人憑經過房產管理部門監證的租賃合同開具租賃業統一發票,對取得租賃收入未開具租賃業統一發票的出租人或未能取得租賃發票的承租人,按照《徵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5、發揮協稅作用,依法委託代徵

(1)建立規範化管理的私房租賃市場,根據房產稅收徵管的特點,依法委託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建設管理部門等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政策依據和徵管辦法,代徵出租房屋稅款,並定期反饋房產稅收徵管信息。

(2)利用政府行政手段和財政

會計覈算中心的財務管理職能,全面準確覈算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房產原值和房租收入,在準確掌握徵管基礎資料的前提下,計算房產租賃稅收的應納稅額,依法委代覈算中心將房屋租賃稅款集中劃繳入庫。

6、加大稽查力度,打擊違法行爲。

一是深入分析房屋租賃行爲的新動向、新特點,有的放矢地開展房產稅收專項檢查,將重點稽查與日常徵管有機結合,整頓和規範房產稅收秩序,實現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建立以執法責任制爲主體的崗責體系和稅務系統內部橫向和縱向信息交流的徵管體系,提高稅務稽查效能;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實施小稅重罰,定期向社會公佈房屋出租的稅款徵收、減免稅、停歇業、處罰等情況,曝光涉稅違法犯罪行爲,教育納稅人,震懾不法分子,設立舉報電話或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房屋調研報告3

土地的國家所有與地上房屋的個人所有之間的矛盾,決定了中國的土地使用制度與房屋所有制度之間,必須建立有效的銜接機制。有的學者希望通過改變土地所有制形態,依靠土地私有化解決問題;也有學者期望通過將土地使用權永久化,解決土地國家所有與房屋個人所有之間的矛盾。筆者想在這裏,談談自己的幾點思考。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

土地所有制度與土地使用制度是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從根本上來說,土地所有制度來源於規定,而土地使用制度則是在授權之下,具體的權利義務安排。

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權(居民用地)70年不變。但70年後,使用權人必須將土地交還給國家。如果地上房屋的使用年限遠遠超出70年,房屋所有權人是不是還必須交出土地和地上房屋呢?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的,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並繳納出讓金,重新登記。這樣,房屋所有權人可能會面臨兩種選擇:要麼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續期;要麼讓出自己的房屋,由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不論何種選擇,對於消費者來說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既然土地國家所有,那麼,土地使用權不可能永久化,房屋的所有權必然會受制於上所規定的土地所有權。

另有一種情況是,當房屋使用壽命少於土地使用權期限時,應當如何處置?我國居民房屋折舊期限(不等於使用壽命)普遍爲30到50年,這就使得房屋在不具有使用價值之後,房屋所有權人仍然擁有土地使用權。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相對簡單,那就是儘量做到土地使用權期限與房屋使用的壽命相一致,當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房屋所有權自然滅失。我國當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借鑑了他國的有益經驗,並且考慮到了中國的實際情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長遠來看,應當逐步考慮將居民的商品房使用壽命與土地使用權期限有機結合起來。通過適當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增加房屋使用壽命,解決可能到來的矛盾。當然,如果房屋使用壽命少於土地使用權期限,那麼,在房屋不具有使用價值之後,應當允許原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保留土地使用權,並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充分行使土地使用權。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

土地使用權續展與賠償

觀念問題解決之後,我們還必須考慮以下三個問題:

首先,土地使用權續展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在我國,土地出讓金爲一次性繳納,房地產開發商在獲得土地使用權時,必須將土地使用權有效期內的所有土地出讓金全部繳清。這一規定有利於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要求消費者必須一次性繳納土地使用權續展的費用(土地出讓金),則會給消費者帶來沉重的負擔。可以按照土地的價值,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制定計算的標準,並且依照標準按年徵收土地出讓金。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沒有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則失去土地使用權。

這種做法的缺點在於,當一個社區若干房屋所有權人沒有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時,政府有關部門是否有權收回該社區的土地使用權?在人口密集的商品房住宅樓裏,這樣的問題可能會經常出現。可行的解決辦法是,建立一種集體談判機制,在土地使用權期滿時,由政府按期收回土地使用權,然後根據法律授權,由政府與業主委員會集體談判,談判的結果適用於所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如果其中部分房屋所有權人沒有按照談判達成的協議履行土地使用權的續展合同,那麼,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做,既可以把所有權問題轉化爲債權問題,在小範圍內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同時又能在大的範圍內解決土地使用權續展的問題。

其次,政府有關部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房屋所有權人財產造成損害時,應當如何處理?一般情況下,政府不能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如果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應當給予房屋所有權人合理的補償。

土地使用權續展期限和費用

在解決土地使用權續展期限和費用問題時,我們必須堅持以下三個原則:第一,統籌兼顧原則,充分考慮到一級市場上土地出讓金的計算依據和土地的保值增值情況,考慮到土地使用權人經濟承受能力,考慮到前後規定的連續性;第二,有效利用原則,土地使用權續展期限和費用的確定必須有利於土地的充分利用,必須考慮到土地的實際用途;第三,可持續發展原則,制度設計必須有利於土地的不斷增值,必須有利於財政收入的持續增加。

現在,不少人希望在內地建立類似於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這是一種脫離實際的想法。作爲典型的殖民地,香港在港英政府控制期間,爲了從土地中汲取財政收入,創建了獨特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強調土地政府所有的前提下,爲了確保政府正常運轉和解決公共設施建設問題,將部分土地用名義地價的方式,租給一些機構。其他大量的土地,公開拍賣,並且將拍賣所得作爲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很顯然,這是一種帶有寄生性、權宜之計性質的土地使用制度,內地絕對不能盲目全盤照搬。

制度設計不周延可能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中國的土地制度必須從長計議。在不改變土地所有制的情況下,應當在土地出讓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地上物的使用壽命,爭取做到土地使用權與地上物的使用壽命相統一。對於當前房地產開發中已經出現的房屋使用壽命與土地使用權期限不一致的問題,可以根據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如果重新批租土地,或者進行土地使用權的續展,必將導致土地使用權被房屋所有權所牽制,使得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變得支離破碎,土地的效用難以發揮。

在明確了土地使用權期限之後,對那些地上建築物具有長久存續價值的,可以批准土地使用權續展。但要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否則,對於其他土地使用權人來說就是不公平的。土地出讓金應當根據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如果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意繳納土地出讓金,則可以將地上建築物捐贈給國家,或者捐贈給他人,由他人繳納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是爲了剝奪公民的財產權,而是爲了防止在土地使用權續展中出現新的不公。假如土地使用權人只需要繳納工本費,就可以繼續擁有土地使用權,那麼,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就會落空;假如土地使用權續展費用只是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初次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那麼,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仍然處於被虛化狀態。只有按照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才能得以體現。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總之,在土地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公民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土地使用權長期存在,並且不受土地所有權約束,那麼,土地的國家所有也就沒有了現實意義。當然,在完善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到房屋所有權人的切身利益,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在筆者看來,我國可以採取土地出讓金分期分批繳納的方式,隨時提醒房屋所有權人權利的期限和邊界,國家通過及時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實現物盡其用。在必要時,國家還可以徵收不動產稅,防止部分公民購買房屋,囤積居奇,從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