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轉讓協議

合同雙方當事人:

拆遷安置房轉讓協議

轉讓人(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權人),身份證號碼:(房屋共有權人),身份證號碼: 以上 人系本協議中所述房屋共有權人,在本協議中與轉讓人合稱“甲方”。

受讓人(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拆遷安置房事宜簽訂本協議,

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房屋坐落在,面積爲),房屋附屬設施情況爲 。上述房屋爲甲方的拆遷安置房,系甲方的家庭共同財產。並且不存在其他共有權人。甲方保證該房屋無任何權利瑕疵或產權糾紛,且未設置任何抵押擔保。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負責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條 房屋交易價格:人民幣 元(大寫: 整)。上述交易價格爲固定價,包含了房屋本身價格以及第一條中載明的相關附屬設施的價格。無論最後實測面積與第一條所述面積是否存在差異,上述交易價格均維持不變。

第三條 付款時間和方式:定金 元已於 年 月 日支付並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轉爲房款,乙方需於 年 月 日錢支付房款人民幣 元(大寫: 整),乙方需於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整),乙方需於月日錢支付房款人民幣元(大寫: 整),餘款元在辦完房屋產權過戶一次性支付完畢。

第四條 房屋交付時間: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房屋及其附帶的所有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並歸乙方所有。(如遇政策變化交房時間順延)

第五條 產權登記和過戶約定:

1.一旦上述房屋可以辦理相關權證,甲方應在三十日內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兩證”)辦理到甲方名下,辦理過程中所要繳納的稅費均由甲方承擔。辦理到甲方名下後,甲方應自領取之日起三日內將領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給乙方。

2.在兩證辦理到甲方名下後且乙方向甲方提出辦理兩證過戶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須無條件協商乙方辦理兩證過戶手續,過戶過程中甲方和乙方應繳的. 全部稅費均爲乙方承擔。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包括但不限

於原產權證書、結婚證、身份證及以上證件的複印件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如以任何方式拒絕或阻撓,屬於甲方違約。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將全部房款交付給甲方,逾期達到10天以上的,

每逾期1天,乙方按照應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達到30天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貳拾萬整。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協議,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要求甲方退還全部款項,並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支付利息款,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貳拾萬整。

3.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怠於辦理兩證或者取得兩證後未及時交付乙方的視爲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催告甲方履行並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貳拾萬整。

4.乙方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約定向甲方提出辦理過戶要求,甲方超過三十天不積極協助乙方辦理,視爲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協議,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

5.此次房屋交易的見證方爲江蘇澄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見證方起到介紹成功及協助雙方辦理交房等手續,不承擔任何連帶和擔保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人人民法院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各產權人共持一份,乙方持有一份,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其他約定1、本次買賣房價爲一口價,以後不得以市價漲價等理由拒絕

該合同交易,實際所有人放棄以後溢漲放價的主張權益;

甲方各產權人簽字:

聯繫電話: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見證方蓋章:澄奕不動產 店 經紀人

聯繫電話:0510-87196666 4001080066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拆遷安置房轉讓協議 [篇2]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將其所有的安置房自願出售給乙方,甲乙雙方在平等、

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拆遷安置房屋座落在肥西縣上派鎮涼亭安置點9號樓二

單元504室,安置房屋建築面積爲平方米,房屋用途爲住宅。

第二條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爲甲方拆遷安置房

該房屋是 、 共同財產。該房屋沒有產權糾

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產權糾紛,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 上述房產的面積和價格

買賣房面積爲82平方米,共計人民幣 叄拾壹萬元 (¥:310000.00)

第四條 付款時間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首付人民幣 叄拾萬元整(¥:300000.00) ,

由乙方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給甲方,尚欠房款 壹萬元整 ,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後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房屋交付

1、甲方應在簽訂合同當日將買賣的房屋及其附帶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由乙方所有,並由乙方使用、收益、處分。

2、甲方交付的房屋即現有雙方見證的房屋,交付後所有質量問題,甲方概不負責。

3、甲方交付房屋後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致使房屋受損,甲方概不負責。

第六條 產權登記及過戶約定

對本房屋以後需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約定進行:

1、甲方在國家政策許可的情況下,能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手續,應在能夠辦理的三個月內積極辦理。

2、買賣房屋辦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手續所繳納的稅收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辦理到甲方名下後,甲方應自領取之日起五日內,通知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3、在已辦理到甲方名下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手續之後,自乙方向甲方提出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需相關費用(包含雙方交易費、營業稅等)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土地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複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複印件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4、如買賣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手續能直接辦到乙方名下,所需相關稅收和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條款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00)。

2、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若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乙方退還買賣的房屋,同時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00)。

第八條 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後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通過法律方式解決糾紛。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產權人各持一份,乙方持三份,留存備查或作辦理產權過戶使用。

甲方: 乙方:

證明人: 簽定日期:

拆遷安置房轉讓協議 [篇3]

甲方(賣方)產權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房)姓名: 身份證號碼:

一、甲方自願將夢溪小區拆遷安置房 樓 單元 室,車庫號 ,面積 平方米,總價 元轉讓給乙方。

二、簽字後乙方一次性付清房屋以及車庫的所有錢款給甲方。

三、甲方在簽訂協議之日起,向乙方交付《沭陽縣房屋拆遷協議》一份,(原件)、上房結算清單、上房通知,交付給乙方。

四、乙方購房後再辦理到甲方名下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將房屋轉讓給他人,不得對房屋設定抵押擔保、債卷債務,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有甲方全部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產權過戶時,如需甲方提供幫助的,甲方應無償提供,以便辦理各項手續,成交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因房屋上漲或其他任何原因,甲方欲撤消交易需退換乙方所有已交的購房款(含車庫)並補上與現時房價的產額與裝修補償,另交違約金 元給乙方,並同時承擔由此帶來的各項損失。

七、本協議簽字生效後,甲方和其子女及家屬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條件下,不得所要乙方購買的房屋,更不得擅自撕毀合同,否則屬違約。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拆遷安置房轉讓協議 [篇4]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國家保障性安置住房(60m2/人)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系寧鄉縣金洲湖項目拆遷安置戶,在與長沙金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時自願購買國家保障性安置住房,按政策規定甲方享有120m2的住房安置(1人X60m2/人)。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自願將120m2的住房安置轉讓給乙方。乙方需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付給甲方購房補助款(21500元/人X2人)計43000元整,並由乙方墊付甲方預留在金湖公司的購房預留金(5萬元/人X2人)計壹拾萬元整。

三、簽訂本協議後,有關購買國家保障性安置住房的優惠政策及風扇預留金利息,延期過度費等均由乙方享受,甲方協助辦理。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由違約方賠償伍萬元的違約金。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