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華商職業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廣州華商職業學院是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國家教育部備案,由太陽城集團投資創辦的華商教育集團旗下的一所全日制高等專科院校(華商教育集團由廣東財經大學華商學院、廣州華商職業學院和廣東華商技工學校組成,是一個集本科、專科、中技教育等三個不同層次育人內涵的教育集團。三院校獨立辦學,資源共享),學院面向省內外招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國家任務生,具有大學專科學歷證書頒發權。學院代碼:14266。以下是廣州華商職業學院2016招生計劃全文:

廣州華商職業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州華商職業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4266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州市增城區荔城街華商路一號;郵政編碼:5113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並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註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州華商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爲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佈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在廣東省內錄取批次爲第三批B線、高職“3+證書”。其他省(區、市)按生源省(區、市)規定批次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大學聯考成績爲基本依據,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3+證書”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專業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總分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所有專業對男女生均無比例的要求。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爲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 美術類專業分檔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課成績的40%、術科成績的6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四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

在廣東省,報考文科類、理科類第三批專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美術類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五條 對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大學聯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七條 旅遊管理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爲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標準:每生每年會計專業15000元,其他專業14000元。

住宿費:四人間空調宿舍每生每年1700元,六人間空調宿舍每生每年13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校內助學制度:學院每學期將根據家庭困難的學生情況,爲貧困的學生提供相應的勤工助學崗位。校內獎學金制度:對於在學院學習期間成績優秀、品學兼優的學生,學院每學年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評定"優秀學生"。學院內設"優秀畢業生",對優秀的學生按等級頒發相應的獎學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繫部門:學院監察室

聯繫人:鄧秀芬

監督電話:020-32880099

傳真:020-32880099

電子郵箱:

第三十三條 招生諮詢及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020-32882222

傳真:020-32832667

電子郵箱:

學校網址:http://

招生網址:http://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廣州華商職業學院於2016年3月21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廣州華商職業學院2016年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州華商職業學院委託廣州華商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廣東省的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廣東省的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