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東華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廣州東華職業學院是一所由廣東省教育廳主管,經廣東省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設立,國家教育部備案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院校。下面,小編爲大家提供廣州東華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全文如下:

廣州東華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證廣州東華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和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院全稱:廣州東華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國標代碼:14362。

第五條 學院地址:廣州市白雲區太和鎮穗豐水均田路

363號;郵政編碼:510540。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院隸屬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學院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並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註冊。頒發學歷畢業證書的學院名稱:廣州東華職業學院,畢業證書的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學院的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的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院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學院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院設立由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接待考生和家長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廣東省公佈的專業目錄爲準。

第十五條 學院錄取批次:廣東省第三批專科、高職“3+證書”及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外省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切實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大學聯考成績爲基本依據、以考生志願爲次序,以“公平、公正、公開”爲原則,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各類的具體錄取標準,按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3+證書”類和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級成績須符合《關於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比例爲招生計劃的100%,投檔原則爲“分數優先,遵循志願”。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按總分從高分至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普通大學聯考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優先”原則。首先,依據考生所填志願,按照投檔總分從高到低錄取第一志願的考生;其次,在第一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願級差。專業錄取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擇優錄取,考生相關科目成績文科類爲語文,理科類爲數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願,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順序爲:文科類爲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爲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二條 報考普通大學聯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普通大學聯考美術類專業實行傳統志願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專科普通類專業同批次進行。普通大學聯考美術類專業錄取時,在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術科分、文化分按比例合成總分,合成總分=(術科統考成績/300×0.6)+(大學聯考文化成績/750×0.4),按合成總分由高到低錄取。我校美術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爲院校志願優先及專業志願優先。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條 在廣東省,對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的當年《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對各種符合優先錄取的'考生,學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佈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於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二十五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大學聯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我院美術類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學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是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大學聯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爲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上述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13800元/生·學年—15800元/生·學年,詳見我院網站。

學生的住宿費爲:6人間(配空調)每生每年1500元,4人間(配空調)每生每年1800元。(以物價局批准文件爲準)

  第八章 資助學生的政策

第二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國家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獎學金制度。獎學金與每年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掛鉤。獎勵給優秀的學生。

第三十一條 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可以安排在校內進行勤工儉學活動。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繫部門:廣州東華職業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紀檢監督辦公室

聯繫人:唐子峯

監督電話:020-22693158

傳真:020-22693158

電子郵箱:

第三十三條 招生諮詢及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 020-87470138

招生辦電話:020-22693188

傳 真:020-22693188

電子郵箱:

學院網址: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廣州東華職業學院於2016年12月19日由院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學院2017年度專科(高職)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招生規定不一致的,則以國家和省的招生規定爲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院委託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