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位於廣東省清遠市,是廣東省國強公益基金會投資主辦的民辦高等職業院校。下面,小編爲大家提供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全文如下:

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院全稱: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院代碼:14511

第五條 學院地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東城街道大學東路2號;郵政編碼:511510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慈善性質)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院主辦單位:廣東省國強公益基金會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並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註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績效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爲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審覈考生報名材料,協助組織面試和錄取工作,複覈學生入學資格,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院大學聯考錄取各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佈的專業目錄爲準;廣東省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計劃,以省招生辦公佈爲準。

第十四條 學院大學聯考錄取在廣東省,學院招生錄取批次分爲:提前第三批專科、高職類“3+證書”、第三批專科錄取批次(以下稱“普高類”招生)及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其他省份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詳見各生源省份公佈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五章 普通大學聯考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學院大學聯考錄取按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在廣東省,除學前教育專業外採取基於大學聯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模式(即在大學聯考的基礎上,由學院視考生的大學聯考成績,面試成績,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或中職階段取得的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等級等按照6:3:1的.比例予以綜合評價);學前教育專業錄取依據“專業志願優先”原則;在其他省採取學院面試合格,以大學聯考成績爲基本依據,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院爲慈善性質的學校,通過大學聯考錄取的考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達到生源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高職高專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廣東省“3+證書”類考生須達到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3+證書”錄取最低分數線;除學前教育專業外考生須參加學院組織的面試;通過學院資格審查;按照1:1.5的比例人數確定面試名單;學前教育專業考生不參加面試。

2.除學前較專業外報考我院考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持有由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核發的到2017年6月仍然有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扶貧部門建檔立卡戶需提供縣級扶貧辦開具的扶貧證明,並有幫扶單位蓋章確認;

(3)家庭突遭遇重大變故(如重病、突發事故等)致貧,但尚未進行貧困認定者,需提交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考生可憑中學學校、村委會、鄉鎮民政部門的證明到縣民政部門辦理);

(4)高中階段或中職階段靠學校助學金、減免學雜費或靠社會資助才得以完成學業者,需提交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考生可憑中學學校、村委會、鄉鎮民政部門的證明到縣民政部門辦理)。

3.學前教育專業貧困生和非貧困生均可報考。

第十七條 大學聯考錄取的考生在生源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廣東省除學前教育專業外按照基於大學聯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廣東省“3+證書”類分科類錄取;前教育專業外依據大學聯考成績,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廣東省“3+證書”類分科類錄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級成績須符合《關於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的要求。其他省按照面試合格,以大學聯考成績爲基本依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

綜合評價錄取總成績的計算辦法如下:

(1)普通高中畢業生

綜合評價錄取總成績(100%)=大學聯考分數(60%)+面試成績(30%)+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10%)

(2)“3+證書”類考生

綜合評價錄取總成績(100%)=“3+證書”類分數(60%)+面試成績(30%)+中職階段取得的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等級(10%)

A、“3+證書”裝飾工程技術只招持有土木工程證書、施工員證書、化學證書、生物基礎證書、電子證書、電工證書、機械證書的考生。

B、“3+證書”酒店管理、物業管理只招持有化學證書、生物基礎證書、電子證書、電工證書、機械證書、會計證書、旅遊證書、教育基礎證書、教育部頒發的計算機英語等級證書的考生。

C、學前教育專業招持有化學證書、生物基礎證書、電子證書、電工證書、機械證書、會計證書、旅遊證書、教育基礎證書、美術基礎證書、音樂綜合證書、體育技能證書、教育部頒發的計算機、英語等級證書的考生。

第十八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優良、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按《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執行),大學聯考錄取的考生大學聯考成績達到生源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且符合貧困生條件和學院面試最低控制分數線即合格及以上(學前教育專業不參加面試),學院按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大學聯考錄取除學前教育專業外其他專業依據專業志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專業志願順序,廣東省按其綜合評價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學前教育專業錄取依據“專業志願優先”原則;其他省在面試合格基礎上以大學聯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依據大學聯考成績錄取的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願級差。

第二十條 大學聯考報考學院文科類、理科類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廣東省除學前教育專業的大學聯考考生,當綜合評價錄取總成績相同時,按面試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面試分數仍相同時,按大學聯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大學聯考總分仍相同時,按廣東省相同成績名單排位先後錄取。學前教育專業的考生和其他省大學聯考考生,當考生的大學聯考成績相同時,文科生按語文分數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時以文綜分數高者優先錄取;理科生按數學分數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時以理綜分數高者優先錄取,仍相同時按生源省相同成績名單排位先後錄取。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報考學院除學前教育專業外 “3+證書”類的考生,當考生的綜合評價錄取總成績相同時,按面試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面試分數仍相同時,按大學聯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報考學院學前教育專業“3+證書”類的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單科順序的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順序爲語文、數學、英語。

第二十二條 除學前教育專業外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綜合評價總成績併兼顧面試成績、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或中職階段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等級以及大學聯考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學前教育專業不服從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生源省招生委員會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其加分分值只計入大學聯考成績,並按計入後的大學聯考總分進行折算,加分分值適用於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生源省招生委員會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學院所有專業的公共外語教學爲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