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商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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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工商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州工商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3714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花都校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海布光明路5號;

郵政編碼:510850

三水校區:佛山市三水區樂平鎮範湖三花公路中23號;

郵政編碼:528138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類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州工商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爲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佈的專業目錄爲準。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於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限生源的不平衡。會計(專科)專業、學分互認國際班專業嚴格按照《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用書公佈的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爲本科第二批、專科第三批B線及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外省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大學聯考成績爲基本依據,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音樂類、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比例不高於105%。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層次及投檔比例。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廣州工商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願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大學聯考本科層次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大學聯考專科層次、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大學聯考美術類、音樂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 普通大學聯考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願級差。學分互認國際班專業只招收填報該專業志願考生。

專業錄取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志願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願,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順序爲:文科類爲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爲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三條 報考普通大學聯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爲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當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普通大學聯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錄取時,在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術科分、文化分按比例合成總分,合成總分=(術科統考成績/300×0.6)+(大學聯考文化成績/750×0.4),按合成總分由高到低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