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行爲的實施及意義

責令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地組織,爲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爲、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後果,而作出的要求違法行爲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違法行爲、消除不良後果或恢復原狀的具有強制性與命令性的行政行爲。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行政機關

責令改正行爲的實施及意義

日常執法過程中,雖也經常運用責令改正這一行政行爲,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由於缺乏系統認識這一行爲,行政機關在實施了該具體行政行爲後,在出現特殊情況下,也會處於被動境地。因此,全面認識責令改正行爲對完善執法細節,體現依法行政,有着積極意義。

儘管在我國的許多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責令改正行爲,但是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其具體地運行方式,使行政機關在運用責令改正時無章可尋,這就難免會導致在作出責令改正時,在程序上有不統一的情況。鑑於此,我認爲責令改正的實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責令改正行爲的實施條件

責令改正行爲重在“改正”,要“改正”前提就要存在可改正的行爲,即有違法行爲存在。其次存在這樣的違法行爲必須在經過行政執法部門調查之後確定認可的,同時這樣的違法事實也是當事人承認接受的。再者,對違法事實確認之後,行政執法部門應對該違法事實適用相應的法律規範予以確認,表達出自己的法律意見。只有這樣我們纔可以算是有的放矢,“治病救人”。由此可見,責令改正行爲應該在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事實審批之後作出行政處罰之前這個期間作出。

二、責令改正行爲的實施形式

責令改正的作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如向相對人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命令相對人予以改正。但不管採取何種方式,在作出責令改正的決定時,均應告知相對人事實、理由、依據和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並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具體到如何改正的方式,我們認爲具體的違法行爲,其改正方式也不應相同,應該允許有變體形式,但是都要體現責令改正的內涵特徵。以無證運輸案件爲例,我們一般都以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的.形式作出。

三、責令改正行爲的實施期限

責令改正的期限因具體違法行爲的不同而不同,有的違法行爲可以立即改正,有的違法行爲的改正則需要一定時間。對於法律規範沒有明確規定改正期限的,行政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合理確定改正期限。以無證運輸案件爲例,一般在運輸途中查獲捲菸,在作出一定數額罰款之後,而對違法捲菸未採取收購的處罰,當事人接受處罰後勢必還要帶着返還的捲菸上路,這期間我們就要合理考慮當事人改正的期限。

四、責令改正行爲的實施保障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改正後,並不代表相對人會自覺自願地履行,如果相對人不履行責令改正的行政命令,有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爲保障的,可以對相對人進行處罰或強制執行。即使相對人根據責令改正的要求在期限內改正後,作出責令改正的行政機關也應對其履行的結果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行政命令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