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村改造拆遷安置協議書

拆遷人:平和縣阪仔鎮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舊村改造拆遷安置協議書

被拆遷人:阪仔鎮民主村石鼓樓組 (以下簡稱乙方)

爲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實現我鎮集鎮周邊鄉村由農業向工商業化

的轉型,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改造建設步伐,積極推進農村集鎮化、集鎮城市化的要求,結合民主村石鼓樓組的實際情況,及其全組村民決定,積極響應上級號召 ,羣策羣力,力爭成爲平和縣第一批“規劃科學,佈局合理,獨具特色,交通方便,設施配套,衛生整潔,環境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農村,爲平和縣的舊村改造做示範帶頭作用。雙方就舊村改造涉及的房屋拆遷安置等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服從舊村改造規劃,同意自願拆除位於瑞安市汀田鎮民主村的

房屋:房屋間數 權證號 地號 建造年份 結構 建築面積㎡ 佔地面積(㎡)

二、甲方按照民主村舊村改造實施辦法有關政策的規定,安置給乙方面積爲______平方米;安置房的建造費用按規定由乙方與其他安置戶統一共同承擔。

三、建築佔地面積平衡資金

乙方被拆遷的房屋建築佔地面積爲 ㎡,基準建築佔地面積 ㎡,每平方米按 元/㎡ ,計 元。

四、補償

(1)乙方正屋建築物面積爲 ㎡,按 元/㎡予以補償,計 元,道坦面積(包括軒屋) ㎡,按 元/㎡補償,計 元,上述 項合計補償金額 元。

五、建築佔地面積平衡資金和房屋補償費在房屋拆除後繳交安置房第一

期建造費用中相抵;協議簽訂後每間房屋應預交舊村改造前期費用 元。

六、協議簽訂後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將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的欄基、軒基、坑基、柴牆基等地上附着物、建築物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甲方統一拆除。具體房屋拆除時間以甲方的書面通知爲準。

七、舊村改造安置後剩餘土地面積由平和縣阪仔城鎮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作爲投資業主單位進行宅基地開發。

八、舊村改造建設工程所需的一切成本(包括土地、建設規費、勘探和設計費、建築造價、附屬設施建設費、代建管理費、稅收等)均由平和縣阪仔城鎮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

九、乙方應按舊村改造工程進度根據甲方的.通知按時足額繳交建設費用,每期繳款時,甲方採取村內公告欄張貼及瑞安日報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與舊村改造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事項通知同樣採取本條確定的方式),乙方有義務注意上述通知途徑及內容,確保按時繳款。如逾期繳納建設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天以上,加倍支付逾期違約金。任何一期的工程款逾期60日以上,或工程竣工後甲方通知的結算之日屆滿後30日內未辦理結算手續的(含逾期違約金),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舊村安置面積指標,並對該指標按當時的市場價予以轉讓、

收購等處分,處分所得款項先扣除建設成本、利息等必要支出後,餘額

部分先退還50%給乙方,另50%於處分後的1年後退還。

十、舊村改造工程建設方案由全體拆遷戶商量確定,確定後由甲方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套型、位置、定位辦法及選擇一套安置房後剩餘面積不成整套如何處理等問題,另外製定方案由全體拆遷戶會議通過確定。 十一、其他事項

(1)簽訂後,拆遷戶應移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民主村北岸舊村改造領導小組統一收繳,並向房管、土地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2)、乙方有義務履行舊村改造房屋拆除義務,如逾期拒不騰空拆除的,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強制騰空拆除,乙方自行承擔後果。

十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本協議自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舊村改造拆遷安置協議書 [篇2]

甲方:白雲區XXXXXX民委員會

乙方: 置業有限公司

爲快速推進XXXX的舊村改造建設,切實改善村民居住環境,進一步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廣東省廣州市相關三舊改造政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村委研究並經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甲、乙雙方就新樓村舊村改造項目(下稱本項目)合作開發建設的有關事情,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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