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程項目審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工程項目審計是對單項工程項目從投標中標、組織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過程的經濟活動和管理進行的審計,並對其最終績效進行評價。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工程項目審計優秀建議書,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對工程項目審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工程項目審計建議書篇一

加強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是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重要職責。國家建設項目實行必審制。未經審計,建設單位不得全部撥付工程建設資金,待工程竣工結算並實施審計後,按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進行工程價款結算。這一規定爲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保證。

一、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建設項目管理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主要表現爲:超計劃投資部分未重新進行報批;部分工程未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和質量監督、消防設施驗收等手續。

(二)招投標活動不規範。

一是該招標的未招標。如某單位建設的路網工程,對第一段工程是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而對佔總路網路積40%、造價爲661萬元的延伸段工程卻未進行重新招標,直接指定給了原中標施工單位施工。

二是將招標範圍僅限於建築安裝主體工程,而對符合招標要求的單項工程如暖通工程直接發包;設計、監理、材料採購也不進行招標。

三是部分標底編制比較粗糙。項目內容不完整,存在漏算、多算現象。如有個項目由招標單位發統一的工程量清單給各投標單位進行報價,標底爲6 210萬元,中標單位中標價爲6 080萬元。合同規定在一個月範圍內,對工程量清單增減在2%以上的可提出。但往往由於施工方和建設方技術力量的不對等,施工方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工程量清單對比中,往往原清單中多算的不提出,而對漏算、少算的則提出。結果對比工程量清單後,工程造價提高1 800萬元,在施工合同6 080萬元的基礎上,增加補充施工協議1 800萬元,並以此作爲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工程量覈對時,建設單位一般是委託原編制標底工程量清單的中介造價公司覈對,工程量清單核對與編制清單標底只收取一次費用,既無編制粗糙致使誤差大的懲罰措施,也無節約造價工程量精確有獎勵措施,致使建設方在工程量清單的核對過程中處於弱勢、信息不對等的地位。另外標底中有的對一些關鍵數據不敲死,暫定價項目較多,留有活口。

四是背離招標文件簽訂合同。有的招標文件中明文規定變更費用要按合同價與標底價同比例下浮,但在簽訂合同條款時卻不再下浮,改爲按定額規定結算或綜合費用按百分之幾結算。有的在組織材料招標中,按合同規定招的應該是主材價,但在實際操作時變成了含人工、利潤、輔助材料等在內的綜合價,致使材料價格成倍增加,嚴重背離了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混淆了工程造價結算依據,使工程結算產生糾紛,給審計帶來很大風險。

(三)超概算投資較爲突出。有的因項目本身設計深度不夠,概算粗略,中途變更較多。有的建設單位批少建多,擅自提高裝修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有的承包商採用所謂不平衡報價法,先低價中標,然後設法通過中途變更來實現其利潤,增加工程造價,導致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工程造價失控。如某工程批准概算是6 420萬元,而實際投資達到8 560萬元,超概算達到33%.

(四)現場施工管理不到位。有的未請社會監理;有的監理或建設單位不負責任,默認施工單位隨意變更工程;有的施工單位未經設計部門或建設單位同意,擅自取消部分工程項目。有的工程變更聯繫單簽證不規範。在未實行社會監理的情況下,只有一人簽證;簽證內容不全,只對工程量進行簽證,未對價格進行確認;簽證不及時,沒有現場簽證,而是事後補籤,這些在很大程序上影響了變更聯繫單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五)高估冒算工程造價。主要表現爲重複計算、變更減少部分未扣除、未按招標規定比例下浮、加工材料未剔除、高套定額或建設單位高價簽證等。

(六)基建財務收支管理混亂。一是覈算不規範。有的對工程項目在單位財務賬中核算,未單獨設賬;有的列支與工程無關的支出;有的舊房拆遷收入直接抵衝工程款,致使不能清晰反映工程項目的資金籌集、投資情況。二是違反現金管理條例,直接收取現金作爲投標保證金,無法反映投標單位的真實身份。三是用收款收據作爲支付工程款的憑據,或以建築材料發票抵衝工程款,導致對方漏繳稅費。

二、對加強國家建設項目管理的幾點建議

國家建設項目管理既是一項非常繁雜的'工作,又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問”。從審計中反映的一些問題來看,應着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要切實提高對建設工程規範化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沒有規範就沒有質量,不規範就很難保證不出問題。作爲建設單位的領導和工程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有關工程建設管理和招投標方面的法規,瞭解和掌握一些必要的工程建設知識和基本程序。

(二)要按工程建設程序操作。工程建設應遵循其本身所特有的建設程序進行,概括地說,應先計劃後建設、先勘察後設計、先設計後施工、先驗收後使用。具體地說,在前期準備階段,主要是做好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建設用地和建築施工等方面的許可證;確定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階段,應着重抓好施工現場管理,嚴格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在竣工階段,首先要進行竣工驗收,然後施工單位要編制好工程結算,建設單位要做好竣工決算,並用書面形式告知審計機關安排審計。

(三)要做好基礎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基礎資料主要包括工程資料和財務資料。從方便審計而言,資料應從四個方面來分類整理:一是與建設程序有關的資料;二是與工程質量相關的資料;三是與工程造價相關的資料;四是有關財務收支方面的資料。爲了保證資料的真實、有效,資料整理應按施工中落成實體同步進行,並做到圖物相符,不得在工程竣工後補充。

(四)要嚴格按規定付款。關於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對於實行工程總價招標的項目,預留工程款一般是掌握在合同價款的10%左右。但對實行綜合費率或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應考慮到簽訂的合同價多爲暫定價,還有標底編制粗糙及監理隨意簽證等引起高估冒算的情況,建設單位在付款時要特別留意,防止付過頭。

(五)要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建設單位要根據外部控制法規制度,建立健全明確的、可操作性的內控制度。如在工程變更籤證上可從這幾個方面來控制:一是及時做好籤證,督促施工單位對變更事項做到日清月結,並對價款合理性進行確認;二是引入監理機制,由監理單位對變更的確定項目變更審批額度,對超過額度部分,要經建設單位建設領導小組會議或黨組集體討論審查確認,以防止施工單位通過變更籤證來增加投資情況的發生。總之,只有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才能保證項目建設規範運行,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

  工程項目審計建議書篇二

近年來,隨着政府投資規模的擴大,審計機關依法加大了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力度,在堵塞漏洞,避免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實踐中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需加以重視和解決。

一、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建設工程項目投資控制不嚴、存在未嚴格執行基本的建設程序等問題。其中:有的建設工程項目無概算批覆、無土地使用、規劃、施工許可證,開工建設前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竣工後未進行質量驗收,部分建設工程項目存在未按正式規範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合同簽訂不規範、部分關鍵條款不合理等。

(二)建設工程項目變更隨意,任意簽證,造價控制意識不強,造成“四超”即變更超設計、決算超預算、預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現象普遍存在。

(三)建設工程項目存在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有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爲,有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不符合時限的要求,部分工程項目質量管理不到位,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四)未按審計報告中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未履行建設項目程序。一方面是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另一方面是政府財力有限造成。由於工程項目大部分爲公建項目,政府徵用農民耕地,需經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批准爲國有土地然後轉爲建設用地,但是,由於財政財力有限,無法繳納相關費用,因此無法轉爲國有土地,國土部門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規劃、住建等部門就無法辦理相關規劃及施工許可證,已完工程項目無法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二)建設工程項目應招標而未招標。一是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招投標認識不足,人爲造成;二是建設單位急於對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導致沒有履行招投標程序;三是對工程項目進行化整爲零規避招投標。

(三)建設工程項目“四超”現象普遍存在。一是建設單位擅自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擅自變更工程設計、提高工程造價。二是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從而增加工程投資。三是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決策、論證工作不紮實,甚至邊施工、邊設計,或無估算、無概算、無預算、無設計等。

(四)未按審計報告中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相關執法主體資格部門對審計移送的事項不重視,消極應對,未能形成聯動機制,導致屢查、屢犯、屢不改問題比較突出。

三、建議

(一)建議政府加大財政監督和資金績效評估的力度,建立紀檢監察、財政、審計及相關執法主體資格部門聯動機制,嚴格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

(二)建議政府推行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限額設計及管理(即:一口價)。

(三)建議政府制定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審批辦法、規範建設單位的工程管理。

(四)建議政府制定工程建設管理問責辦法,對因前期決策不當、設計不深、變更隨意、簽證任性、招投標弄虛做假等方面造成的損失浪費及管理混亂的行爲,制定問責辦法進行制約。

  工程項目審計建議書篇三

一、基本情況

北京奧運會新建和改擴建比賽場館36個、獨立訓練館和國家隊訓練基地66個,共計102個奧運項目,分別位於北京、天津、上海、瀋陽、秦皇島、青島等城市。項目總投資194.9億元,自2007年6月陸續建成投入使用。

除少數獨立訓練館外,審計署組織對93個項目進行了審計,審計項目總投資194.55億元,佔全部項目總投資的99.82%。截至2009年3月底,除瀋陽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項目正在進行工程結算審覈外,其餘92個項目已完成工程結算,正在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已完工結算的92個項目總投資183.44億元,累計到位建設資金175.3億元,其中:中央財政安排35.05億元,地方政府安排82.64億元,海外華人華僑捐資10.84億元,奧組委補助資金3.68億元,教育部所屬3所高校自籌3.86億元,其餘資金通過項目法人招標、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

二、審計情況

審計署自20xx年下半年開始對奧運場館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其中國家體育嘗國家游泳中心等標誌性工程,全部由中央投資屬國家體育總局管理的41個奧運項目,以及教育部、原國防科工委所屬高校建設的5個場館項目,由審計署直接組織審計;其他項目分別由項目所在地的地方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統一部署進行審計。

審計署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始終以“服務奧運、保障奧運”爲總體指導思想,堅持預防爲主原則,從工期、質量、安全、投資控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並跟蹤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促進項目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管理,按時、保質完成場館建設任務。四年來,審計累計抽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進場檢驗、監理旁站等方面質量控制文件3萬多份,出具240餘份單項審計報告,發現違規招投標、項目法人招標遺留問題未解決等各類問題350多個,提出審計建議近800條。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大部分已整改和落實,效果明顯。單項工程完工後,審計署及時組織開展工程結算審計,共審覈工程結算資料4500多份。已完工結算的92個項目共上報工程結算額166.7億元,審計覈定工程結算額152.53億元,審減14.17億元,審減率8.5%。

三、審計評價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北京市及相關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奧運場館建設,併成立了專門機構統籌組織。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密切協調、特事特辦,給奧運項目建設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各項目法人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工程進度、質量、投資和安全生產等控制,不斷規範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相關部門和單位高度重視審計意見,積極整改,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總的看,奧運場館建設進展順利,全部項目均按期建成並投入使用,驗收合格率100%,其中38個項目獲得國家建築工程魯班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結構長城杯金獎等各類獎項118項,較好地滿足了奧運會賽時運行要求,得到國際奧委會、各國奧運代表團官員和運動員以及國內外來賓的高度評價。工程建設中未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也未發現重大損失浪費和違法違規問題,資金籌集和使用基本合規,項目投資控制總體情況良好。奧運會結束後,奧林匹克中心區成爲北京市新地標和旅遊熱點,舉辦了多項大型活動,截至目前已接待國內外遊客400多萬人,取得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四、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跟蹤審計發現部分項目存在違規招投標、法人招標遺留問題未解決等問題。

(一)個別項目招投標存在違規現象。

審計發現14個項目的28項專業分包和材料採購招投標存在違規行爲,主要表現爲不按主管部門覈准方式招標和評標,工作存在錯漏,影響中標結果。

(二)國家體育場等項目超概算。

國家體育場初步設計概算批覆總投資31.4億元,但因結構複雜、技術難度大、工藝要求高、功能和標準調整以及主要建材漲價等原因投資超概算約4.56億元。

(三)項目法人招標遺留問題未解決。

爲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奧運項目建設,同時解決賽後場館經營問題,北京市政府對國家體育場等奧運場館採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由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負責融資、設計、建設和賽後經營。其中一些項目投資方存在資金不到位、中途退出、將主體結構工程分解後各自組織施工等問題,政府在項目法人招標時承諾的土地和稅費優惠政策在實際執行中也比較困難。如國家體育場股東之一的金州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自項目開工投資就不到位,至今仍拖欠4700萬元。

五、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家體育總局、北京市政府等部門和單位高度重視審計提出的問題,積極採取措施整改,隨審隨糾,效果明顯。審計提出有的項目進度滯後問題後,國家體育總局、北京市政府多次研究落實解決方案,對問題較大的項目實施重點督導、全程跟蹤,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採取倒排工期、責任到人的有力措施,保證了工程進度和質量。

六、審計建議

(一)通過籌辦奧運會,北京具備了世界一流水平的比賽場館和系統配套的相關設施,奧運場館成爲國際社會了解北京、認識中國的新窗口。建議北京市政府認真研究奧運場館賽後運營機制,統籌規劃奧林匹克中心區運營管理,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奧運項目更好地發揮整體投資效益。

(二)對奧運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違規招投標問題,相關部門和單位應認真研究產生問題的原因,吸取教訓,並加大處罰力度。對地方建設資金到位不及時、項目法人招標遺留問題未全部解決等問題,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影響奧運整體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