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第一章總 則

郵政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第一條爲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程序,保證職業技能鑑定和考評質量,實現鑑定和考評管理的科學化、標準化和制度化,根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等相關文件,結合郵政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組織實施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鑑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必須遵循的規範要求和工作程序,符合公正性、保密性、制約性和程序化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鑑定指導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以下簡稱“省公司鑑定中心”)、鑑定站,從事鑑定管理、考務、考評工作的人員,以及申請參加郵政企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考評的人員。

第二章制定實施計劃和發佈公告

第四條每年年初,鑑定站在省公司鑑定中心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工作情況制訂鑑定和考評組織實施計劃書(見附件1),內容包括鑑定考評的職業、等級、模塊、鑑定時間、計劃鑑定人數等。

第五條省公司鑑定中心彙總各鑑定站鑑考評實施計劃,制訂本省全年鑑定考評計劃(包括鑑定職業、鑑定批次、鑑定人數、鑑定地點、需要考評人員人數等),並填制年度鑑定和考評計劃表(見附件2)上報集團公司鑑定指導中心。

第六條郵政企業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鑑定實行定期鑑定制度,省公司鑑定中心根據鑑定計劃,委託鑑定站提前三個月發佈鑑定公告(見附件3)。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職業名稱、等級、模塊,承擔鑑定的鑑定站。

(二)鑑定對象和鑑定方式。

(三)集團公司鑑定指導中心組織編寫的教材和職業技能鑑定規範(即操作技能考覈大綱,以下簡稱“技能規範”)版本。

(四)報名時間、報名地點,報考資格條件和手續,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考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

第七條省公司鑑定中心組織技師考評時,應提前三個月發佈考評通知,並在發佈通知前30天將申請、考評組織方案等材料報送集團公司鑑定指導中心審批備案。

第三章 報名管理

第八條鑑定站應在鑑定公告和考評通知公佈的`報名時間內組織報名工作。

第九條申報參加初級、中級、高級鑑定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持下述申報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

(一)填寫鑑定申報審批表(見附件4)一式兩份,申報審批表上須貼好免冠正面二寸近照並備交2張。

(二)本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三)現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其複印件。

(四)培訓畢(結)業證書及其複印件。

(五)工作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

第十條申報參加技師考評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持下述申報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

(一)填寫“郵政企業技師考評申報審批表”(表樣見人部函〔2010〕88號)一式三份,申報審批表上須貼好免冠正面二寸近照並備交2張。

(二)本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三)現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其複印件一式三份。

(四)培訓畢(結)業證書及其複印件。

(五)技術業務總結(正文不少於2000字)一篇,一式三份。

(六)各種獲獎證書和工作業績成果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含工作年限證明)複印件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申報參加高級技師考評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持下述申報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

(一)填寫“郵政企業高級技師考評申報審批表”(表樣見人部函〔2010〕88號)一式四份,申報審批表上須貼好免冠正面二寸近照並備交2張。

(二)本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三)現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及其複印件一式四份。

(四)培訓畢(結)業證書及其複印件。

(五)技術業務總結(正文不少於2000字)一篇,一式四份。

(六)能反映本人業務水平的論文(正文不少於3000字)一篇,一式四份。

(七)各種獲獎證書和工作業績成果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含工作年限證明)複印件一式四份。

第十二條地市郵政局、郵儲分行、速遞物流分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須嚴格按照《關於印發郵政通信特有職業技能人才評價申報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等有關文件,對報考人員的報考條件和有關資歷證明進行初審,並在申報審批表上籤署意見。

第十三條地市郵政局將報考人員的申報材料及考生報名登記彙總表(見附件5)報鑑定站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