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所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制度。

監督所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項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必須接受所有者、債權人的監督、檢查;公司內部應不斷完善對財務管理、會計覈算的審計、監督、控制機制,促進公司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條 監事會有權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公司董事、經理人員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爲進行監督,並可委託內部審計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財務問題進行審計檢查。

第四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人員對財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會計覈算、財務管理和控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發現管理上的薄弱環節並提出完善和改進的措施;

(二)審查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正確性,審查會計賬目和財務報表;

(三)檢查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及經濟目標責任的落實完成情況;

(四)組織、參與離任審計工作。

監督所內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充分發揮股份公司的監督、評價職能,確保公司政策及相關規定的貫徹與執行,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加強監察工作,維護行政紀律,改善管理,提高運行效能,促進員工遵紀守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監察,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人員行爲規範等開展的一種調查評價活動。

第三條 公司設立審計監察部行使公司監察職能,負責對公司總部及其所屬各部門、各產業集團及下屬各子公司、股份公司直屬子公司及其員工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政策、決定、規章制度的情況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爲進行監察。

第二章 內部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司設立審計監察部作爲公司的內部監察機構,在分管領導的指揮下獨立開展內部監察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第五條 監察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熟悉監察業務,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清正廉潔,保守祕密。並且應具備與其從事的監察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善於處理人際關係,能夠有效溝通監察結果。

第六條 監察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履行監察職責,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執行任務,不得對監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內部監察機構的職能

第七條 內部監察工作的主要職能有:

對影響本單位工作效能的業務事項或管理過程、各項制度或細則的執行情況,包括人員考覈、內部管理、費用開支、合同執行、招投標行爲的合規性和統計數據的檢查等。

對瀆職、徇私舞弊、違法違紀行爲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內部監察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 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監察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監察工作計劃;

第九條 根據需要,對招投標、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條 根據需要,對公司所屬各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環保、合同執行、採購銷售行爲進行專項調查監督。

第十一條 受理員工或客戶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爲的檢舉並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損失浪費行爲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第十三條 監督被監察對象嚴格執行監察決定;

第五章 內部監察部門的主要權限

第十四條 審計監察部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2、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3、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的行爲。

第十五條 對監控檢查中發現相關人員的違規違紀等不良信用行爲,應當據實記錄。

第十六條 對監察中發現的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責任人,將調查事實提交董事會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審計監察部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審計監察部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十八條 審計監察部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

較好、內部管理規範的單位,應當給予表揚,對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方法建議在公司範圍內推廣。

第十九條 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爲的有功人員,可以建議董事會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監察部門應關注被監察單位或被監察人員對監察結果及主要負責人對相關事項處理決定的態度。在認爲合適的一段時間以後,由監察人員對被監察單位實施後續監察,確定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了恰當的解決。對於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是否告知並得到了監察分管領導的批准。監察人員應對相關的風險進行評價,並將後續監察的結果及相關的風險評價報告監察分管領導。

第六章 監察評價、迴避、審批權限

第二十一條 監察評價由監察人員的自我評價、監察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評價及審計監察部總經理的總結評價三個層次構成。每一個監察項目完成之後,審計監察部總經理都應督促監察人員、監察項目負責人及時做出書面總結、評價。同時,審計監察部總經理應根據實際情況簽署相關的意見和建議。並上報分管領導審閱。

第二十二條 監察工作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監察事項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 在監察過程中確認有違法、違紀事實,監察工作人員須寫入監察報告由審計監察部總經理審覈,分管領導批准。監察人

員或監察小組做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也要報審計監察部總經理批准。

第七章 送達、反饋、申訴

第二十四條 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部門、子公司或者有關人員,有關部門、子公司和人員應當予以簽收。

第二十五條 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採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審計監察部。

第二十六條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公司審計監察部申請複審,審計監察部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主管領導申請複覈並作出複覈決定。複審、複覈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成績顯著的監察工作人員,檢舉揭發違反財經法規的有關人員,公司根據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 被監察的部門、子公司和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和其部門、子公司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僞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違法、違紀行爲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四)拒絕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就監察人員(組)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六)阻撓、抗拒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七)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 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公司將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行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若與公司其他規定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的內容爲準;若有法律、法規專門規定的,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審計監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