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的認證機構

導語: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企業法律顧問註冊有效期爲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企業法律顧問的認證機構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並經註冊,本企業內部的專業人員,需要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

  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考試需要什麼條件?

  (一)凡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2、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3、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4、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5、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並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1、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爲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科,只參加《企業管理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2、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科,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3、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爲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科,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三)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爲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

考試共有4門課程,《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企業法律顧問實務》。每科考試時間爲兩個半小時。4個科目均爲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在參加《企業管理知識》科目考試時可攜帶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爲2個半小時。

  考試年度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由每2年組織一次調整爲每年組織一次。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從每年的4~5月份開始(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佈的時間爲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覈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每年的10月份考試。

  成績有效期限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以2年爲一週期的考試成績管理辦法。參加 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2個及以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註冊管理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經貿委、司法部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經貿委申請註冊,企業法律顧問註冊有效期爲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文號:國人部發〔2005〕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爲適應我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發展需要,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現就《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中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二、自2005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請各地儘快通過各種渠道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佈,並做好本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

  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事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各人民團體人事(幹部)部門:根據人事部《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精神,對北京地區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考試報名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二)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三)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並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免試條件與科目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一)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爲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企業管理》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二)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並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爲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三、考試年度與成績有效期限從2002年開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由每2年組織一次調整爲每年組織一次,並實行以2年爲一週期的考試成績管理辦法。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2個及以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四、有關事項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北京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北京市經濟委員會、北京市司法局發佈的"關於轉發人事部、經貿委、司法部《關於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職改辦字[1998]005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