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價值彰顯法律顧問的追求

導語: 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中國企業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將急劇增加,如何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避免‘法律陷阱’已成爲所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大課題。因此,儘快培養和造就一批懂經營、善管理,熟悉法律並能掌握和運用世貿組織規則的企業內部管理人員,特別是法律專業高級管理人員,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迫切和重要。

創造價值彰顯法律顧問的追求

  “創造價值”彰顯法律顧問的終極追求

不得不承認,現在許多企業對法律顧問重視不夠,甚至在一些企業看來,法律顧問可有可無。究其緣由,一方面是因爲對法律顧問的認識不夠客觀全面,另一方面也與絕大多數法律顧問所承擔的功能和價值密切相關。在以往的法律實踐中,許多律師對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也是重點在於“防範風險”,並且這種“風險防範”也沒有形成任何體系化的框架。一年兩年下來,企業家無疑覺得法律顧問根本沒啥必要。這種現狀,與律師沒有能夠爲企業“創造價值”有很大關聯。如果說“防範風險”是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常規價值體現,那麼,“創造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律師作爲法律顧問的價值所在。

  1、“創造價值”是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縱深發展的需要。

從規範的角度溯源,1986年頒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規定:“廠長可以設置專職或聘請兼職的法律顧問”。我國《律師法》第29條也明確了,“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爲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隨着越來越多的律師開始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內容、方式、渠道、途徑都有了很大的飛躍。一方面,企業對法律顧問的要求越來越高;另一方面,律師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也愈來愈精細。在一些事項,尤其是訴訟、仲裁、調解等事項上,企業對律師的授權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倚重律師的專業知識,律師水平的高下,也在訴訟、仲裁、調解的過程中一覽無遺。正因爲如此,所以,很多企業在聘請法律顧問時,比較傾向於大所和名律師。

  2、“創造價值”是律師業競爭日趨激烈的需要。

近幾年來,律師從業人數和事務所數量都快速增長。以浙江省爲例,律師人數從2010年的9289人增加到2014年的14144人,增幅達52.3%;律師事務所從868家增加到了1158家;全省律師擔任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法律顧問2852家,擔任企業法律顧問31561家。

從這些數據不難看出,律師業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如何在如此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脫穎而出,這是所有事務所和律師都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爲顧問單位創造價值,無疑是鏗鏘有力的回答。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如果依然保有之前的思維和習慣,依然將重點放在維護與顧問單位的良好關係而不是提升服務質量、創造價值,其競爭優勢很快就會受到衝擊。

律師業的激烈競爭,使得各家事務所都會逐步形成以“專業優勢、團隊優勢、信息優勢、資金優勢”爲聚焦的競爭模式,從而觸發律師向着“創造價值”的新藍海進發。

  3、“創造價值”是律師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準的現實表徵。

在我們看來,防範風險只是法律顧問的基礎性功能,也不足以彰顯律師的真實價值。因此,能不能爲顧問單位“創造價值”,能爲顧問單位創造怎樣的價值,這將會是衡量律師及其團隊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水平高低的真正標杆。

隨着企業主體的日漸增多,各類企業法律法規日漸完善,“合法性”、“合規性”事項的指引日漸明確,企業在這些方面出現偏差的可能性降低,對法律顧問的功能訴求無疑就會產生變化。以律師給企業擔任爲期三年的法律顧問爲例,第一年的.重點可能在防範法律風險,第二年重點在於提升企業法治水平、養成法治習慣,第三年的重點則無疑需要聚焦於爲企業創造價值。

當律師以“創造價值”作爲重點追求的時候,其服務的質量、方式、路徑、層級都可能發生變化,在企業、企業家心中的地位也將逐步凸顯。誠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律師可以成爲多個行業的導師”。

  4、“法律顧問的價值”與企業價值的融合。

我們追求的極致是,律師作爲法律顧問的價值,能與企業自身的價值相融合,甚至成爲企業價值的一部分。在企業與企業的競爭中,對於實力相當的企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水平的高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決定企業競爭的勝敗。“蘋果與三星之爭”、“思科與華爲之爭”、“加多寶與王老吉之爭”等等案例都昭示,企業的競爭策略完全有必要涵蓋法律顧問服務的部分。

律師通過自身專業知識和團隊優勢,能夠爲企業競爭注入新的可變因素,能夠爲企業之間的競爭提供戰略、策略、謀略。誠然,法律顧問此類價值是以對企業的深入瞭解、深厚的專業知識、高效及時的團隊服務作爲前提的。一旦法律顧問的價值能夠實現和企業價值的融合,律師的作用將會受到重視,纔會真正成爲企業家決策的“軍師”和“參謀”,在企業的重大決策、談判、行動之中才不至於出現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