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執業醫師考點: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要求

(一)化妝品經營者(含批發、零售)必須遵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公衛執業醫師考點: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要求

(二)生產企業向經營單位推銷化妝品,應出示《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複印件),經營單位應檢查其產品標籤上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和廠名是否與所持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複印件)相符。

(三)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下列標記或證件。不具備下述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並銷售。

1.國產化妝品標籤或小包裝上應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並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准文號。

2.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文件(複印件)。

(四)出售散裝化妝品應注意清潔衛生,防止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