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食品一般要求

食品一般要求:

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食品一般要求

  第十條(食品的通用要求)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十一條(食品應當符合標準)食品應當符合標準。有食品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沒有食品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地方標準;沒有食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申明執行的企業標準。

  第十二條(食品禁止加藥)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爲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十三條(飲用水的要求)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部分特殊食品的許可)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在我國首次研製、發現或者從國外引進的食品,應當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對該食品進行安全性審查,經確認符合食品安全性要求的發給批准文號,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申請生產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對該申請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國家標準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產品生產批准文號。

  第十五條(食品添加劑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經營和使用已經變質、受到污染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

  第十六條(食品用相關產品的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食品標準要求。供反覆使用的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應當便於清洗和消毒。

  第十七條(食品標識的規定)預包裝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明如下事項:(一)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二)成分或者配方;(三)廠名、廠址、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或者保存期;(五)產品所符合的標準代號;(六)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禁忌等;(七)保存條件;(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標明的事項,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應當在包裝、標識的顯著位置作明確標示。進口食品,應當標明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宣傳內容。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晰、易懂。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和中文說明書。

  第十八條(食品廣告的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中容,不得利用國家機關、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不得有涉及治療功能的宣傳。

  第十九條(食品進口的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進口前款所列產品,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口。海關憑檢驗合格證書放行。進口第一款所列產品,尚無國家標準的,進口機構應當提供輸出國(地區)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認可的組織出具的安全評價資料,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審查批准並由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口。

  第二十條(國外食品機構登記制度)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國外機構,應當向國務院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