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預防性健康單位管理

第四條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在指定範圍內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

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預防性健康單位管理

第五條健良檢查單位應設置候診室、化驗室、檔案室及衛生間等,並配備相應儀器設備;要有健全的臨牀檢查、實驗室檢驗、X光檢查和檔案管理等常規工作程序;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各項醫護技術操作規範。

第六條健康檢查單位應根據健康檢查對象和內容確定相應的專業人員參加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主檢人員應由主治(管)醫(技)師以上或相應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

第七條健康檢查單位不得隨意增減健康檢查項目和頻次。必須接受上級專業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衛生監督機構質量控制、技術考覈等全面監督管理。每年定期向衛生監督機構報告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情況,按規定做好疫情、職業病報告和統計工作。

第八條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恪守醫德、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九條各級政府行政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單位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