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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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偶然所得

  【內容導航】:

(一)偶然所得

(二)其他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

1.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 免稅的偶然所得

(1)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偶然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爲而獲得的獎金。

3. 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送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4)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4.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每次收入額×20%

  其他所得

1.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2. 確有必要徵稅的其他個人所得,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例如個人爲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受贈所得;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具體情形個人所得稅處理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