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國家向所有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和單位以納稅形式徵收的一項費用。其目的是爲解決發展公路運輸事業與國家財力緊張的突出矛盾,籌集交通基礎建設資金。
車輛購置稅的徵收標準,是按車輛計稅價的10%計徵,由車輛登記註冊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它是購買車輛後支出的最大一項費用。
最全車輛購置稅計算方式及徵收範圍
一、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應繳納稅額=計稅價格X10%。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爲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也就是說按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開具的價費合計金額除以(1+17%)作爲計稅依據,乘以10%即爲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排氣量在1.6L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稅率減半徵收(5%),2010年提高到7.5%。
2、納稅人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爲: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覈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覈定。
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爲國家稅務總局覈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覈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道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於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4、按特殊情況確定的計稅依據,對於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0000km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確定計稅價格。
二、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範圍
徵收範圍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稅徵收範圍表》執行。
車輛購置稅徵收範圍表
三、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範圍
據專業二手車鑑定評估師介紹,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範圍按下列規定執行。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警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5、對於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剷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6種車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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