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分析

問:勞動者是否有權自由辭職?

勞動合同法分析

法條解讀:勞動者有權自由辭職,不必支付違約金

典型案例:林清是一家外貿公司的職員,2002年初,林清和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合同。但是,在與海外客戶溝通中,林清一直找不到感覺,他計劃自己開一家小店,能自在地生活。終於,林某在2003年10月,向公司老闆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老闆卻說:“對不起,你的合同還沒有到期,所以我不批准你的辭職。或者,你要向公司支付一筆違約金,我才放你走。”林清問,老闆的意見合法嗎?

律師解讀:根據舊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含有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因此,勞動合同中普遍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勞動者主動辭職的違約責任。1999年頒佈的 《廈門市勞動管理規定》還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每少履行1年合同期,向對方支付相當於勞動者2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但是,新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中的“可以”,意味着“有權”;而且,《勞動合同法》在刪除了《勞動法》規定的“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的同時,還明確規定,除了針對專項培訓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義務,“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本案如果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後,林清就沒必要支付違約金而可以自由辭職。

問:“見習生”能隨意解僱嗎?

法條解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2006年7月畢業後,徐青找到了一傢俬人企業的工作。剛剛進公司,徐青就被告知有三個月的試用期,人事部的負責人告訴徐青,只有試用期幹得好,才能留在公司,否則還是可能被公司解僱。徐青不禁提出一個提問:試用期制度合法嗎?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解僱我嗎?

律師解讀:在試用期制度上,《勞動合同法》和舊的 《勞動法》有一些不同,主要有這些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或者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三、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四、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不存在任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其他過錯和第40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