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能鑑定

關於印發《福建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實施細則》的通知

福建省技能鑑定

各地、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省直有關廳(局)、總公司:

爲了貫徹落實勞動部《關於加強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管理的通知》(勞部發[1996]362號文)精神,進一步規範我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程序,加強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管理,保證全省職業技能鑑定的質量,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勞培司[1996]58號文)並結合我省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福建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勞動部《關於加強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管理的通知》(勞部發[1996]362號文)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規則》(勞培司[1996]58號)並結合我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所有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三條 福建省勞動廳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本實施細則在全省的組織實施,各地、市勞動行政部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地、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本實施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受勞動部、省勞動廳監督檢查。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鑑定站(所)

第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是實施職業技能鑑定的場所,承擔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福建省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各項業務工作,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的諮詢服務和信息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 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外,各地、市勞動行政部門、省直有關單位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擇優建點的原則,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推行技術工人持證上崗制度的要求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制訂本地區、本行業三年內的建站規劃和年度計劃,年度計劃應包括原有鑑定站鑑定工種分佈和申報建站的工種名稱、鑑定等級和承辦單位建站基本條件、地址等詳細情況,年度計劃應於每年元月十日前上報省勞動廳,省勞動廳審覈後批准下達,同時確定審批權限。省屬部門申報鑑定站由省勞動廳組織審批;地、市屬部門申報鑑定站按省勞動廳確定的審批權限組織審批。

鑑定站根據隸屬關係,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主要內容:

1、地、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省廳批准下達的建站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確定的審批權限組織審查或審批鑑定初、中級技術等級的鑑定站;

2、各地、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鑑定站的年審、評估及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3、受省勞動廳委託,地、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初、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核發。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年檢工作按照勞動部的統一要求,由省勞動廳統一部署,並按隸屬關係和分級管理的辦法組織實施,統一使用省勞動廳印製的年檢報表。

1、年檢的主要內容:職業技能鑑定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鑑定站(所)管理人員情況;鑑定站(所)設備、設施、檢測手段;考評員考覈鑑定費等是否符合標準;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各方面對考覈鑑定工作的反映等。

2、年檢辦法;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應於每年二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寫出詳實的自查報告並填寫好年審表。經主管部門(單位)簽註意見後報所屬勞動行政部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鑑定站的自查報告和年審表,對所屬鑑定站逐一進行年審。各地、市勞動行政部門於三月底之前對所屬鑑定站的年審表簽署意見後報省勞動廳,由省勞動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抽查,並於六月底前通報年審結果。

3、在職業技能鑑定站開展年檢的基礎上實行評估制度。每三年由省勞動廳對批准建立的職業技能鑑定站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內容:鑑定站管理、管理站場所與設備、考評員隊伍建設、考務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社會效果等。在同一年度內,年審與評估不重複進行。年檢評估合格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省勞動廳審覈後予以公佈;對成績顯著的鑑定站進行表彰、獎勵。對年檢、評估不合格的鑑定站予以通報批評,發出限期三至六個月內進行整頓的`通知書,整頓期內不得開展職業技能技術等級鑑定工作,整頓期滿後,應向省勞動廳申請複評,複評仍不合格的鑑定站或在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進行非法職業技能鑑定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堅決予以撤消,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爲。

4、對不按照建站規劃和年度計劃,擅自批准計劃範圍外的鑑定站的地、市勞動行政部門,省勞動廳取消其委託審批權。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是在規定的工種、等級和類別範圍內,按照統一標準和規範,對職業技能鑑定對象進行考覈、評審的人員。

第九條 考評人員分爲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兩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鑑定,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鑑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十條 考評人員的任職條件是:

1、考評員必須具有本專業(工種)高級工、技師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且從事本專業(工種)5年以上工齡的資格;高級考評員必須具有本專業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2、考評人員應掌握職業技能鑑定理論和所鑑定工種的鑑定方法,熟悉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3、考評人員應遵守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守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參加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舉辦的各種形式培訓班。

第十一條 凡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單位,必須有相應工種、等級且符合考評人員資格的考評人員,每個工種應配備不少於3人的考評人員(飲食服務專業不少於5人)。

第十二條 考評人員實行資格考覈、認證制度。考評人員的考覈在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的指導下,由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培訓、考覈、認證。

1、凡需申請建立職業熱能鑑定站(所)的考評人員必須參加培訓、考覈,考覈合格者由省勞動廳核發胸卡和“資格證書”。

2、凡未取得資格證書和胸卡的考評人員,由各地、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定排,報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分期分批參加培訓、考覈,由省勞動廳核發胸卡和“資格證書”<

3、參加培訓、考覈、認證的考評人員申報材料應有本人填寫的《福建省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資格審批表》、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職稱資格證書(原件複印件)、單位證明、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正面相片一式叄張。

第十三條 考評人員的使用和管理:

1、在具有任職資格且經考覈、認證合格的人員中聘用考評人員;

2、考評人員的聘任按分級管理原則,由省或地(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發給聘書聘用,聘書由省勞動廳統一印製;

3、應採取不定期輪換方式派遣考評人員,組成考評小組。考評小組設考評組長1人,全面負責本組工作,並最終裁決有爭議的技術問題。考評組長應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經驗;

4、考評人員在同一個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內連續從事考評工作不應超過三次,考評小組成員每次輪換不應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