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代理制度相關考點

引導語:代理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建建設工程代理制度相關考點,歡迎參考!

二建建設工程代理制度相關考點

  核心考點

1.代理的定義

2.代理的種類及代理行爲的終止

3.轉託他人代理、無權代理、表見代理、默示授權

4.代理中涉及的不當或違法行爲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徵和主要種類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係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徵:

(一)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爲

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爲時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

(二)代理人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

(三)代理行爲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

(四)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種類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常發生在訴訟中。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規定,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 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