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導讀:目前,西藏教育考試院公佈了《2017年西藏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包括招生原則、報名、考試及面試、錄取等相關內容,具體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西藏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爲認真做好我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招生原則

(一)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二)對兩代以上(含兩代)聚居在藏的少數民族考生(含區外進藏工作的藏族幹部、職工子女)實行單獨劃線。

(三)根據自治區政府《批轉自治區人事廳等部門關於改革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意見的通知》(藏政發〔2003〕19號)精神,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學生(含師範類)畢業後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

二、報名

(一)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指高中、中專、中職,下同)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戶籍在藏,同時符合《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的規定,可以申請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1)我區幹部、職工(含援z幹部、職工和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農牧民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駐內地辦事機構正式幹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西藏自治區政府駐格爾木辦事處(以下簡稱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大學正式幹部、職工子女,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2)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聘(任)用人員子女戶籍在2016年7月31日前遷入,並在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3)符合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藏註冊經營工商企業三年以上的投資者子女,戶籍在2014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並在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的,可以報考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

(4)按藏政辦發〔2006〕13號文件規定,非直系親屬的限報考生,戶籍在2014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且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屬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並一直在學籍學校就讀的考生,可以報考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或區外非重點普通高等學校。

(5)我區往屆生參加普通大學聯考按照《關於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實施意見》(藏教廳〔2006〕31號)執行。報名按下列要求辦理:

1)三年來,參加過我區普通大學聯考的考生,經各市地招生辦審覈屬實的可以報考。

2)往屆生報名時,須提供街道辦檔案材料或高一至高三檔案材料。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t考s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爲考試作弊行爲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區定居的外國僑民,申請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持我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僑居留證”,在各市(地)招生辦報名。

4.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既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對口高職招生考試(以下簡稱“對口高職”),也可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

(二)報名辦法

1.考生報名時須交驗二代身份證、戶口簿(本、卡)原件和複印件、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或就讀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學籍(或人事)檔案等材料(以下簡稱“報考材料”)。

2.區內高中學校就讀考生,由所在中學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軍警考生,由西藏軍區、武警西藏總隊、駐藏空軍、自治區公安廳等有關部門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報名參加“對口高職”招生考試由學校統一辦理集體報名手續;其他考生自行到戶籍所在市地招生辦辦理報名手續。

3.所有考生一律採取網上填報信息、現場確認的方式報名。考生上網填報信息前,須下載填寫《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戶籍審查表》。

在區內高中學校就讀考生憑戶籍審查表原件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報名號和密碼;在區外高中學校就讀的其他考生憑戶籍審查表原件和報考材料到戶口所在市地招生辦領取報名號和密碼。在區外高中學校就讀的應屆畢業生須提供區外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

4.在區內高中學校就讀考生的報名信息可由學校(或單位)或本人上網填報。學校(或單位)負責收集整理考生報考材料,並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市地招生辦確認信息。

5. 在區外高中學校就讀的其他考生的報名信息由本人上網填報,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市地招生辦確認信息。

6.考生確認報名信息時,必須接受二代身份證鑑別儀(識別儀)進行身份認證。

7.2017年我區在拉薩、日喀則、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大學、格爾木辦事處、成都設立考區。

因特殊原因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學參加考試的考生,須填寫《西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借考生情況登記表》(簡稱“借考表”),在確認信息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市地招生辦申請借考。市地招生辦須對借考生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的考生彙總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審批。

成都考點只受理符合報名條件中第1條第(1)款規定的考生借考。在拉薩、日喀則、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爾木辦事處考試不用辦理借考手續。

8.確認報名信息時,考生必須逐項認真核對,確保信息準確無誤並簽字確認。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現場確認信息的,經所在市地招生辦同意,可由親友代爲確認信息;代爲確認時還須提供電子照片(600×800像素,淺藍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進行了網上填報信息,沒有現場確認,報名無效。因考生填報信息失誤,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9.在確認報名信息時,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費、考務費和考試文具費;往屆畢業生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大學借考的考生還須繳納借考費。按藏發改價格〔2014〕890號文件規定,報名費每生30元,考務費每生每科16元,考試文具費15元,借考費180元,外語口試費每生20元。

(三)報考條件資格審查

1.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接受我區有關部門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本人戶籍、學籍和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及其在藏工作經歷等。

2.考生報考條件資格審查工作實行部門分工管理、專人負責制度。考生戶籍、法定監護人戶籍情況審查工作由各市地公安部門負責審查,考生學籍情況審查由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格爾木辦事處、西藏民族大學的正式幹部、職工子女戶籍分別由格爾木辦事處人事科、西藏民族大學保衛處負責審查,學籍情況分別由格爾木辦事處教育科、西藏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審查。考生法定監護人在藏工作經歷由其所在單位政工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報縣級以上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審定。破產企業、兼併企業由行業主管單位的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審定。在部隊工作的幹部、職工,由團級以上政治部門負責審定。

3.考生與法定監護人的關係以公安機關頒發的居民戶口簿爲準,其中養子女以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爲準,繼子女需提供繼父母的婚姻證明。考生戶籍隨父親(母親)一方的,報名時需提供母親(父親)一方在藏工作經歷證明。證明必須由父母雙方單位政工人事(勞動)部門出具。考生戶籍隨非直系親屬(含考生本人爲戶主的),報名時需提供父母一方或雙方在藏工作經歷和考生戶籍變更情況證明,證明材料分別由父親(母親)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出具。

4.經資格審查符合我區報考條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學校或報名點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爲10天。經公示無問題的由市地招生辦負責彙總報自治區招生辦。

(四)報名時間、地點

1.網上填報報名信息時間爲3月15日至25日,現場確認時間爲3月26日至31日。

2.現場確認地點設在各市地招生辦、西藏民族大學招生辦和格爾木辦事處招生辦。

3.借考手續由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審批,借考生名單于5月初在西藏教育考試院網站公佈。

4.各市地招生辦、各高級中學須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報考資格、各類照顧政策、各類加分的審查和公示。

5.自治區招生辦在5月10日前將編排考場後的信息返饋回各市地招生辦。

6.考生在領取准考證時,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借考生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領取准考證。

三、考試及面試

(一)考試科目

1.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設置爲“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3”指語文(或漢語和藏語文)、數學(分文、理科)、外語。“文科綜合”指政治、歷史、地理的綜合。“理科綜合”指物理、化學、生物的綜合。

2.語文、數學、外語、漢語、藏語文各科試卷滿分爲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爲300分,總分750分。

3.語文、數學、外語、漢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題由國家統一命題,藏語文由國家授權我區命題。試題(包括副題)在啓封及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4.“3+文科綜合”簡稱文科類,“3+理科綜合”簡稱理科類。每個考生必須從文科類和理科類中選擇一類填報,不得兼報兩個科類。報考科類一經填報,一律不得更改。

5.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6.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試題由自治區招生辦命制,由各市地招生辦組織測試。

7.凡使用“漢語”試卷的考生必須考“藏語文”,其“漢語”和“藏語文”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作爲“語文”成績。

8.除外語和藏語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漢語文字答卷。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均爲漢語文字試卷。

9.考試期間,考生進入考場前必須接受使用金屬探測器進行的違禁物品安全檢查和使用二代身份證鑑別儀(識別儀)進行身份認證。

(二)命題及考試範圍

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藏語文試題由國家授權我區命制,其它科目的試題由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中心統一命制。

大學聯考命題依據教育部2003年頒佈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語文等9學科《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實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版)》和《西藏自治區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並依據教育部2017年普通大學聯考考試大綱修訂內容。

考試範圍爲《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的說明(課程標準實驗版)》、《西藏自治區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和《西藏自治區藏語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大綱的說明》中規定的必考內容和選考內容。

(三)考試時間

全國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外語口試於6月10日舉行。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另行公佈。

(四)藝術、體育類專業考試和空軍招飛

1.報考藝術、體育類的考生,可在文、理科類中任選一類參加考試,並須參加專業加試。

2.藝術專業考試按《關於做好我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加試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試〔2016〕50號)的規定執行。體育專業考試由自治區招生辦組織,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3.空軍招飛按《關於做好西藏自治區2017年度招收空軍飛行學員試點工作的通知》(藏教考試〔2016〕56號)的規定執行。

(五)面試

特殊院校或專業招生需要面試的,須報自治區招生辦覈准,並向社會公佈面試時間和地點,面試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託的行業部門負責組織進行,面試工作須在招生錄取開始前完成。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體檢及檔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覈

1.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主要是考覈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2.對受過法律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詳細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有危害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言行的;

(3)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體檢

1.凡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均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體檢工作由各市地招生辦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科學、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爲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3.體檢信息由考生參加體檢所在市地招生辦組織錄入、校對、修改、打印,考生簽字確認,形成本市地體檢信息庫。成都借考點考生體檢信息採集工作,由拉薩市招生辦負責;西藏民族大學借考點考生體檢信息採集工作,由西藏民族大學招生辦負責。

4.考生必須認真核對本人體檢信息,因考生本人覈對失誤所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5.軍檢分初檢和複檢。初檢與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體檢同步進行,複檢在7月初進行,具體事項另行通知。軍檢按解放軍三總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6.報考公安普通高等學校考生的身體條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2000〕137號)規定的標準。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參加體檢。

8.體檢費由體檢醫院按有關規定收取。

(三)檔案管理

1.考生檔案是普通高等學校考察和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分爲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兩部分。

2.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鑑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考生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及上一年被高等學校按志願錄取卻不入學報到的記錄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須具有完整的高中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4.各市地招生辦須對考生檔案中獎勵、照顧錄取等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名單彙總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審批。資格審查和信息採集工作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紙介質檔案(不含人事檔案)由各市地招生辦負責組建、管理,建檔工作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無檔案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能錄取。由此造成的後果由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承擔。

7.被錄取的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准考證到市地招生辦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新生報到時,必須攜帶錄取通知書和紙介質檔案,並按普通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五、志願填報

(一)批次、志願設置

1.爲了減少考生在大學聯考志願填報中的`風險,緩解考生填報志願的心理壓力,2017年西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願”。

2.大學聯考志願分提前單獨錄取批次(含本科、專科)、本科第一批次(重點本科院校和經批准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專業)、本科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院校,包括獨立院校本科專業和民辦院校本科專業)和高職(專科)批次。

3.提前單獨錄取批次(含“對口高職”)仍採用“傳統志願”方式。每個批次設置3個院校志願,即第一志願、第二志願和第三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以填報4個專業和專業服從調劑;並設置院校服從調劑。

4.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和高職(專科)批次實行“平行志願”。每個批次設置A、B、C、D、E、F、G、H、I、J共10個並列的院校志願,每個院校設置4個專業志願和“專業服從調劑”志願,不設“院校服從調劑”志願。院校未完成計劃,通過徵集志願的方式完成,徵集志願也採用“平行志願”方式,徵集志願可視情況進行一次或多次。

5.提前單獨錄取的院校(專業)分七類:(1)軍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國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司法警官院校及政法院校的偵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等專業;(3)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等;(4)教育部部屬師範院校的師範類專業和區內師範院校的師範專業;(5)國家專項計劃院校;(6)地方專項計劃院校;(7)音樂專業、美術專業、舞蹈專業、體育專業及其他按藝術類分數線錄取的專業。

6.每個考生在提前單獨錄取志願時,只能選報其中一類院校與專業(音樂、美術和舞蹈不得跨類混報)。

7.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不含軍事院校)原則上爲限報院校。

(二)志願填報

1.所有考生一律憑報名號和密碼實行網上填報志願。考生須對自己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考生應依據自治區招生辦公佈的招生計劃,在本人所報考的科類中選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

3.考生在填報志願前,須認真閱讀報考學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與學校取得聯繫,詳細瞭解報考學校的類型(公辦、民辦等)、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和收費標準等情況,按照梯度填報志願,不應盲目填報。市地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指導。

4.凡報考在全國範圍內招生未單獨給我區投放招生計劃的區外普通高等學校藝術專業的考生,須單獨填報提前單獨錄取志願,並向自治區招生辦提供專業加試成績合格證和招生院校聯繫方式等相關材料。

5.填報志願統一安排在成績和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公佈後進行。我區設置所有批次志願統一在6月26日至7月1日填報。

6.志願徵集工作堅持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計劃信息公開,志願徵集方式和時間等公開。

7.自治區招生辦根據招生院校計劃完成情況和錄取工作進度安排,將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計劃,通過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網站公佈。

六、錄取

(一)高校錄取

1.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學校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錄取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員和紀檢監察人員外,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錄取現場。

2.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佈的各項承諾。對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自治區招生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爲。

3.高校錄取新生須按我區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覈、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且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代爲錄取,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進行投檔,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爲非定向計劃執行。

5.我區屬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絕大部分考生爲少數民族。高校錄取新生,必須按規定錄取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考生。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錄取。

(二)平行志願投檔原則和辦法

1.投檔原則爲“分數優先,遵循志願”。首先將同一科類考生按特徵總分(含各類政策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徵總分相同時,按文、理科類不同的單科成績高低順序進行:

(1)文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爲語文、文科綜合、數學,也就是特徵總分相同,先看語文成績;若語文成績也相同,則看文科綜合成績;若文科綜合成績也相同,則看數學成績;

(2)理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爲數學、理科綜合、語文,也就是特徵總分相同,先看數學成績;若數學成績也相同,則看理科綜合成績;若理科綜合成績也相同,則看語文成績。

2.根據排序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願”從A院校到J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願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

3.當出現考生特徵總分、所有成績完全相同,所填報志願也完全相同時,採取全部投檔處理。

4.“平行志願”實行一次性投檔,不補充投檔。生源不足院校通過公開徵集志願的辦法解決。

(三)提前單獨錄取批次投檔方式

提前單獨錄取批次投檔原則爲 “志願優先,遵循分數”,採用“傳統志願”方式投檔。

(四)其他

1.已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錄其他院校。錄取工作結束後不再安排補錄。

2.已被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時,持本人錄取通知書和准考證到市地招生辦或自治區招生辦校驗錄取通知真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