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導讀:2017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已經公佈,普通大學聯考考試時間爲6月7日、8日。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2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6﹞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對象、條件及時間

1.符合下列條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外省戶籍隨遷子女申請報名參加我省大學聯考,除符合以上3個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隨遷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階段教育的學籍,並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階段教育學習;二是隨遷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職業、在現居住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三是隨遷子女考生當年未在省外其他地區參加大學聯考報名。

3.中等職業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中職生),報名參加普通大學聯考或技能大學聯考時只能選其一項,不能兼報。參加技能大學聯考文化綜合考試必須獲得相關專業(機械類、電子類、計算機類、建築技術類、旅遊類、農學類、會計專業、學前教育專業、護理專業)技能操作考試D等及以上成績。

4.少年班考生報考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5.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不符合報名條件的非湖北省常住戶口的人員。

(5)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6)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報名時間

2017年我省大學聯考繼續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按科類分兩個時段進行。第一時段: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3日,普通大學聯考藝術類考生網上報名。第二時段: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16日,普通大學聯考文、理、體育類和技能大學聯考、高職單招考生網上報名。

  二、考生檔案

7.建立考生紙介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試院、省招辦組織市(州)、縣(市、區)招辦和體檢機構等單位採集,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辦和中學建立。嚴禁在建立考生紙介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過程中弄虛作假。

8.考生電子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鑑定或評語、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大學聯考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要求真實、準確、完整,要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內容一致。電子檔案中的報名信息和志願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寫或校對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9.省教育考試院負責採集報名、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省招辦負責採集體檢和志願等信息。省招辦按規定的格式彙總、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電子檔案庫,並負責電子檔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紙介質檔案嚴格按省招辦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組建,保證考生紙介質檔案的完整、規範。考生紙介質檔案袋由省招辦統一印製。所有錄取新生的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辦密封蓋章,考生自帶到高校。各市(州)招辦要依據有關規定製定紙介質檔案的管理和發放辦法。全省發放錄取新生紙介質檔案的時間一般爲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體時間由各市(州)招辦確定並公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覈

11.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主要是考覈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爲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3.報考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需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高招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高招體檢於4月15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辦在5月10日前向省招辦報送體檢信息,省招辦接受考生專項複檢申請的時間爲5月15日至30日。除報名參加“五年一貫制”錄取考生外,凡報名參加普通大學聯考、技能大學聯考和高職單招的考生均須參加高招體檢。高校可以不予錄取未參加高招體檢的考生。

體檢由縣級及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計部門組織實施。體檢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及《省教育廳、省衛生廳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意見》(鄂教學〔2004〕4號)等有關要求執行。體檢機構的主檢醫師和體檢醫師填寫各項體檢情況,不對考生體檢是否合格或是否專業受限作出結論。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五、考試

15.省教育考試院承擔全省普通大學聯考和技能大學聯考的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有關考務規定按《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手冊》執行。

16.普通大學聯考考試時間爲6月7日、8日,考試具體時間安排按教育部規定執行。全省技能大學聯考的文化綜合考試時間與普通大學聯考同步。

17.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一般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批准。

18.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祕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19.普通大學聯考考試科目爲“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指語文、數學、外語三個科目,每科滿分150分,考試時間:語文爲150分鐘,數學、外語均爲120分鐘。文科綜合考試內容含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理科綜合考試內容含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滿分均爲300分,考試時間均爲150分鐘。

20.全國統考科目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等五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按教育部規定參加由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成績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21.高等學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按機械類、電子類、計算機類、建築技術類、旅遊類、農學類、會計專業、學前教育專業、護理專業等類別,實行以技能考試爲主、文化考試爲輔的技能大學聯考。考試內容分文化綜合和專業技能兩部分,其中文化綜合210分,包括英語(30分)、語文(90分)、數學(90分)三個部分;專業技能爲考覈實際操作,滿分爲490分。具體考試組織按省教育考試院印發的《技能操作考試實施方案》實施。

22.全省統一藝術類專業考試、體育類專業素質測試、招收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專業測試,按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23.省、市、縣各級考試機構和有關高校要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報後須立即報告省教育廳和教育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六、評卷

24.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評卷、統分工作。普通大學聯考和技能大學聯考文化綜合考試均採取網上評卷。評卷和統分工作實行封閉管理,在考試成績未向社會公佈以前,不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查分申請。

25.大學聯考評卷是高校和中學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是國家賦予的重任。有關高校和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以大局爲重,積極予以支持、配合。嚴格按照《省教育廳關於選派優秀教師參加普通大學聯考招生考試評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學〔2003〕24號)和《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普通大學聯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辦〔2012〕6號)要求,推薦骨幹教師參加大學聯考評卷工作,並協助評卷院校對派出的評卷教師進行培訓和管理,確保評卷質量。

26.6月23日向考生髮放大學聯考成績。大學聯考成績採取兩種方式發放:一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公佈查詢;二是通過各級教育考試機構發至中學(報名點),由中學(報名點)通知考生。

27.大學聯考成績發佈後,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縣(市、區)招辦有組織地申請成績複覈。複覈內容爲答卷(答題卡)是否有漏評和統分錯誤等,評卷教師對評分標準的執行情況不屬複覈範圍。複覈由考試機構組織,由考生按程序提出申請,省教育考試院組織人員複覈。

  七、軍事、公安、武警、司法、安全和直招士官等院校(專業)的政審、面試和體檢

28.軍事院校(含國防生,下同)的政審、面試和體檢(簡稱軍檢面試)由省招辦協助省軍區組織,執行軍事院校招生體檢標準和教育部、軍委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有關文件,軍檢面試實施辦法和軍檢信息採集辦法另文通知。參加軍檢面試的考生名單由省招辦和省軍區根據每所軍事院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考生志願、大學聯考成績和年齡等確定。軍檢面試結論在軍事院校錄取中通用。軍檢面試時間爲7月1日至7月4日。

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進行政審、面試和體能測試,參檢考生由省公安廳和省招辦根據院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考生志願、大學聯考成績、高招體檢身體條件等確定。有關辦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裝警察部隊學院的政審、面試和體檢工作,按照軍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專業)的政審、面試和體檢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報考直招士官的考生要參加體檢、面試,參檢考生由省徵兵辦和省招生辦根據院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考生志願、大學聯考成績、高招體檢身體條件等確定。有關辦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八、招生章程

29.高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內容要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規定,若與我省招生政策規定有出入時,以我省的政策規定爲準。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和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法定代表人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對考生和社會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