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

導讀: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已經公佈,全省大學聯考(藏、彝文一類模式大學聯考除外)於6月7、8日統一組織進行。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

爲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大學聯考報名

(一)參加普通大學聯考考生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參加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考生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的考生須是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成人中專、中師校和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其餘報考條件同普通大學聯考。

報考加工製造類、信息技術一類、信息技術二類、旅遊服務一類、財經商貿類和土木水利類等6個專業考試類的考生,須取得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的一個初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後方具有報考資格。

報考醫藥衛生三類的考生須是就讀中職學校前戶籍爲阿壩州、甘孜州和涼山州的阿壩、甘孜、涼山三所衛校農村醫學專業應屆畢業生。

(三)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大學聯考考生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大學聯考的考生還須符合省教育廳《關於加強一類模式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意見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號)的規定,具體報名資格審查辦法由阿壩、甘孜和涼山州招考辦制定。

(四)報名辦法

1.申請報考普通高校的考生,按全省統一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已另文公佈)。

2.我省所有考生(包括統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單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單考生以及其他各類單獨考試考生)均須在常住戶口所在的縣(市、區)報名。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廳等部門四川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2〕77號)規定的報名條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和住所(含租賃),在父母就業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階段學籍和3年完整學習經歷且符合普通大學聯考其他報名條件的,可在就讀學校所在縣(市、區)報名。

在外省就讀或務工的四川籍人員,若不符合在當地參加大學聯考及錄取條件的,應回川報名考試。

3.享受戶口所在地加分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2014年8月31日前有當地正式戶籍,其中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才能報考省屬院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

4.“9+3”應屆畢業生戶籍已經轉到就讀中職學校的學生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考;戶籍未轉出的學生,由學生自願選擇,可以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考,也可以申請在就讀的中職學校所在地報名參考。

5.在四川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我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到定居所在的縣級招生考試辦公室報名。

6.報名分爲網上填報基本信息、現場確認和網上繳費三個階段,具體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通知考生。所有考生報名時必須使用二代身份證,並作爲審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別、戶籍等信息的依據。現場確認時,將採集考生的面頰特徵及指紋特徵信息。

考生必須對自己在網上報名系統中輸入的基礎信息進行現場確認。一經確認,考生基礎信息不再更改。因輸入、確認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未經確認,考生的報名無效。

7.在縣(市、區)招考辦進行現場信息確認時,所有考生須簽訂《考生報名考試誠信承諾書》。

8.考生須按規定標準繳納報名考試費130元。

9.各地要切實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要按照報名條件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委、省監察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號)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統計局《關於加強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資格審覈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號)、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關於轉發〈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做好綜合治理“大學聯考移民”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 13號)的要求和辦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民委、招生部門以及集體報名單位對考生報考資格共同審覈、共同把關的機制,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報名資格審查工作方案,強化管理,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大學聯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任務和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員。同時要加強協作,狠抓落實,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就讀地參加大學聯考政策,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大學聯考移民”的綜合治理,防範和打擊“大學聯考移民”違法違規行爲,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公平有序。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和省屬院校免費師範生實施範圍縣須分別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9號)和《關於做好我省省屬院校免費師範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號)規定的相應報考條件和要求,做好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工作,確保考生戶籍、學籍及有關材料真實可信。

10.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11. 報名結束後,各級招考辦要根據報名條件對教育部考試中心反饋的重複報名考生和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再次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按規定進行清理。

  二、考生檔案

(一)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覈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大學聯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中的《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卡》、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須與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二)考生紙質檔案的建檔工作堅持報名點、縣級招考辦和市州招考辦三級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各中學和考生所在單位要逐項驗收《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卡》和《志願表》等材料的各項內容是否屬實、規範、準確、整潔,有無錯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項目填寫內容是否一致,本人簡歷是否連續。享受各類加分材料須層層審覈蓋章。

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考生的建檔工作,除《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辦法》有特別規定的,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覈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以下簡稱政考)主要是考覈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覈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號)執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爲思想政治品德考覈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應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一)各地招考委應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強化督促檢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體檢工作質量,並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體檢工作由縣(市、區)招考辦和衛計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須在指定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要選派思想好、業務強、作風正、敢於堅持原則、工作責任心強且當年無子女參加普通大學聯考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省招考委、省衛計委關於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號)、省招考委、省衛生廳《關於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號)、《關於普通大學聯考體檢不得使用直接熒光屏透視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於轉發〈教育部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號)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2017年印製)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軍隊(武警)院校和國防生招生、定向培養士官、公安現役院校招生的軍檢工作另文規定。其他學校有符合規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學校自行組織相應的檢查。

(四)各地招考辦應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考生。對考生的體檢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漏。對體檢結論爲“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異議,由縣(市、區)招考辦組織複查一次;複查後仍不能作出明確結論的,由考生在規定時間前提出申請,經主檢醫師簽署意見,縣(市、區)招考辦報市州招考辦,由市州確定的市級醫院在規定時間再複查一次,對考生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考生電子檔案的體檢結果以最後的複查結論爲準。

(五)非招生機構指定的醫療單位爲考生提供的體檢材料、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

(六)體檢費按各市州物價、財政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五、考試和評卷

(一)考試

1.我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試題中的語文、數學(文、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英語科,以及外語科小語種、漢語均使用全國卷。試卷由省統一印製。

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進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招考委批准。各級考試招生機構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蔘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有關要求,爲殘疾人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2.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試啓用前屬絕密級事項;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評分參考在本科目考試啓用前屬絕密級事項,啓用時降爲祕密級,保密期限連續計算,共5年,知悉範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閱卷等相關工作人員。

國家教育考試省級統一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試啓用前屬機密級事項,知悉範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等相關工作人員。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單獨命題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試啓用前屬機密級事項,知悉範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等相關工作人員。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有關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這些祕密材料。

3.所有考生在考試前都應按在報名階段簽訂《考生報名考試誠信承諾書》的承諾,主動了解省教育考試院在大學聯考前公佈的《四川省2017年普通大學聯考考場規則》,並在考試中嚴格遵守。所有考試工作人員須簽訂《誠信施考承諾書》。

4.各級招考機構和涉及命題、制卷、評卷工作的相關單位須按國家及省的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教育考試院,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5.全省大學聯考(藏、彝文一類模式大學聯考除外)於6月7、8日統一組織進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北京時間)安排如下:

日 期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語 文

數 學

6月8日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外 語

(1)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含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內容);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含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內容)。語文、數學、外語科(含聽力考試)滿分均爲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均爲300分;總分750分。

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凡擬報考外語高校、系(科)、專業(含科技外語)的考生,除筆試外,還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成績滿分爲100分。外語口試工作安排在6月9、10日,由縣(市、區)招考辦組織進行。參加外語口試的考生應按縣(市、區)招考辦的規定報名。

(2)普通高校除招收藏文一類模式大學聯考考生之外的藏文專業,只招收阿壩、甘孜、涼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漢源、寶興五縣的藏族考生,加試藏文;普通高校除招收彝文一類模式大學聯考考生之外的彝文專業,只招收涼山、甘孜、攀枝花、樂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加試彝文。藏文、彝文的加試成績滿分均爲100分。藏文、彝文的加試工作由縣(市、區)招考辦組織進行,時間安排在6月9日上午9∶00-10∶00。

6.普通高校招收參加藏、彝文一類模式大學聯考的藏、彝族考生辦法另文規定。

7.報考軍隊(武警)院校和招收國防生院校的考生,須參加由省軍區指定的軍分區組織的面試和軍檢;報考公安院校(含公安院校的國家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參加由省公安廳統一組織的公安面試和體能測試。報考定向培養士官試點院校的考生,須參加由省軍區統一組織的面試和軍檢。軍檢、面試和體能測試工作均安排在通知大學聯考成績以後進行,具體辦法另文規定。

8.報考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的考生,須參加由招生學校組織的面試。面試的具體辦法由招生學校確定並公佈。

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招生的面試要求,由學校確定並公佈。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航空服務專業的考生,須按高校公佈的辦法參加面試。面試合格考生名單由高校在7月5日前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除上述所列學校和專業外的在川招生高校,若今年有面試要求的,擬報考考生應按學校要求自行參加高校的面試。面試合格考生名單由高校在錄取前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9.報考建築院校、系(科)的建築學、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專業的考生應具備一定的徒手畫基礎。是否組織徒手畫測試及測試辦法,由招生學校確定並公佈。

(二)評卷

1.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省招考委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

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各科全部實行網上評卷。

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網上評卷實施方案,並組織做好答卷的掃描工作。

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高校、中學和有關單位有義務選派評卷教師。有關學校和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給予積極支持。評卷場要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2.考生成績由招生考試機構逐級通知到考生本人,不公佈。

對成績有疑問需申請成績複覈的考生,於6月25日12∶00前到縣(市、區)招考辦登記。成績複覈結果由招生考試機構逐級通知考生本人。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的必要形式,學校應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省內地方屬高校的招生章程須經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覈定並報省教育廳覈准備案後方可向社會發布。

高校須按規定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大學聯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大學聯考”平臺);經覈准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會公佈,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招生章程的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其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川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省教育考試院在“陽光大學聯考”平臺上下載學校招生章程,並將其中與考生填報志願、錄取有關的主要內容及學校的網址彙編後向社會公佈。

(四)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