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收益分配製度

導語:分配制度即勞動產品在社會主體中如何分割、配給制度的總稱。有按勞分配、按資分配、按需分配以及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實行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可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公司的收益分配製度

  1.公司收益分配順序。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分配規定的法定順序是:(1)彌補虧損,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2)提取法定公積金,即應當提取稅後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積金,即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任意公積金不是法定必須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應分配給股東,即向股東支付股息。

  2.股東利潤的分配。

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最重要的權利,也是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所在。股東從公司所分配的利潤稱爲紅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能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才能將所餘利潤分配於股東。這表明,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必須以有這種盈餘爲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配紅利的原則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但如果全體股東通過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的,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該約定分配紅利,而不依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公司法第35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但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了紅利分配方法,依其規定分。公司如果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即向股東分配紅利的,屬於違反公司法的行爲,股東應當將其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兩種,即現金支付和股份分派(也稱爲分配紅股),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具體採用哪種方式。現金支付和分配紅股可以同時使用,即股東的紅利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股東,一部分分配紅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3.公積金。

公積金又稱儲備金,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是指公司爲增強自身財產能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預防意外虧損,依法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一種款項。公積金主要用於:(1)彌補公司的虧損。(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3)轉增公司資本。但公積金中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虧損。當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爲資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屬於公司法的強行性規範,公司必須遵守,即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當然,公司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繼續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