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相關名詞解釋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爲保護公路正常使用,防止對公路路產、路權非法侵佔和人爲破壞,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公路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路政管理相關名詞解釋

  路產

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管理的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線設施等有形和無形的公路資產。

  路權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爲維護公路路產、由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和民事權益。《公路法》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佔、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

  公路用地

爲修建、養護公路及其沿線設施,依照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所徵用或劃定的地幅。《公路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1m的公路用地。《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還規定: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小於3m,二級公路不小於2m的土地爲公路用地範圍。

  公路界線

公路用地的界限線。公路管理機構,應按國家標準規定,將公路界碑設在公路兩側用地範圍分界線上。一般可隔200~500m設置一塊;曲線段可適當加密。

  建築控制區

爲保障公路運行安全,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物用地,防止公路街道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公路沿線一定範圍內所劃定的區域。國家《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國道不少於20m,省道不少於15m,縣道不少於10m,鄉道不少於5m。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如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須經縣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劃定的建築控制區外緣設置標樁、界樁。

  超限運輸

公路上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裝載貨物超過路政管理法規規定的行爲,主要包括:1、每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以及車輛軸載超過“車輛軸載質量限值”的;2、貨物裝截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3m的;3、車貨總長度超過25m的;4、車貨總寬度超過3.5m的。以上超過其中任何一個限值,均屬超限。

  超限運輸公路補償

超限運輸導致公路早期破壞。當運輸車輛的軸載質量超過“公路行駛車輛軸載質量限值”但未超過設計最大軸載質量的(單軸雙輪胎13t,雙聯軸雙輪胎28t)經批准後,允許通行。但每超過“軸載限值”1t的(不足1t按1t計)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一次性不超過該車全程運價5%的`公路損失補償費。

  挖掘佔用公路補償

有關部門(鐵路、機場、電站、水利等)確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挖掘,佔用公路時,經申報批准,由公路管理機構頒發許可證,並在頒證前,由挖掘,佔用單位繳納破(佔)路費。公路損失賠償費用標準應根據路面等級、橋涵、路基造價,佔用公路時間,影響公路路況,增加養護難度等因素,由各省(市)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公路設施賠償標準

公路附屬設施有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公路綠化等。公路設施因交通事故和其他人爲因素受到損毀的,應由損毀者負責賠償。其賠償標準應根據設施的現時造價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確定,一般是造價的1.2~1.8倍。具體賠償標準由各省(市)制定。

  路政監督

公路管理機構對路政管理的相對人遵守路政管理法律規範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是公路管理機構對路政系統外部相對人實施的一種路政行爲,主要表現形式是上路檢查,防止和糾正相對人的違法行爲,保障路政管理法規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