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稅費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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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稅費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今天,我們主要討論大家關心的:哪些稅費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並不構成貨物本身價值,它們的產生是爲確保進口貨物正確、有效使用,併發揮其最大價值,因此不應計入完稅價格。

應該注意的是,這一規定只是針對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在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援助過程中產生的勞務費用和服務費用。對於在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援助過程中必需用到的材料,如果是從國外進口的,則應將其作爲一般的進口貨物進行處理,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其完稅價格。另外,在申報時應注意,進口後發生的維修費用屬於法定扣減項目,而保修費用不屬於法定扣減項目。

明確“輸入地點起卸後”這一概念,是爲了準確、合理地界定是否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運輸、保險及相關費用的計算標準。如果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中包括了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起卸後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且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客觀、可量化的數據資料,則應當將這部分費用從完稅價格中扣除。

但是,即使合同總價中包含了我國境內發生的運輸及保險費用,如果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客觀、可量化數據的,則所述費用不得從完稅價格中扣除。

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主要指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及其他國內稅與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無關,所以不計入完稅價格。

  複製權包括兩類:

一是在物理/實物上覆制進口貨物;例如,買方委託賣方設計某一產品,賣方隨後以樣品的形式向買方提供其研發成果。買方向賣方支付的研發費用通常應爲複製該樣品的.複製費用,樣品本身如果無成交價格時,則需使用其他方法確定該樣品的完稅價格。

二是複製進口貨物所載的一項發明、創作、思想或理念。例如,買方進口的設計圖紙,該圖紙所載的內容是用於生產電路板的新開發的電路(發明);博物館進口的一個雕塑樣品,該雕塑是用於在國內進行復制轉售的微縮品(創作)。

在判斷一項費用是否爲複製權費用時,納稅義務人應提供足以證明上述貿易安排存在的客觀證據。如果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的,則該兩類費用應作爲被估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技術培訓費用是指基於賣方或者與賣方有關的第三方對買方派出的技術人員進行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技術指導,進口貨物的買方支付的培訓師資及人員的教學、食宿、交通、醫療保險等其他費用。技術培訓費用及境外考察費用實質上是對勞務價值的支付,不屬於貨物貿易範疇,因此不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但是,如果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了所述費用,但是買方無法提供費用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的,該費用不得從完稅價格中扣除;如果發生的實際費用超出合同規定範圍的,則扣除範圍以合同規定爲限。

滿足四個條件的利息費用才允許從完稅價格中進口扣除:

一是利息費用是買方爲購買進口貨物而融資所產生的;

二是有書面的融資協議的;

三是利息費用單獨列明的;

四是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有關利率不高於在融資當時當地此類交易通常應當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沒有融資安排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價格與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非常接近的。

  提醒

可扣減利息費用僅針對銷售行爲,其他交易中發生的利息費用不適用本款。例如,租賃交易中產生的利息費用不能進行扣減。言而總之、總而言之,稅收或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有關稅收或費用已經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中;

(二)有關費用是分列的,並且納稅義務人可以向海關提供客觀量化的資料;

(三)有關費用應在合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