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事訴訟:監視居住知識點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監視居住的知識點涉及到哪些呢?下面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司法考試刑事訴訟:監視居住知識點

  1.監視居住的決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覈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

  2.監視居住的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等材料及時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爲了更好地監督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 12條,偵查期間可以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的範圍包括電話、傳真、信函、郵件、網絡等通信。

  3.監視居住的解除。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的,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覈,最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決定。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爲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不應繼續監視居住的,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解除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解除或變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監視居住的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此期限內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檢察院後,以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辦案機關對於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5.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規定。

考慮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造成較大的影響,法律和相關解釋設置了特殊的程序,包括:

(1)對於偵查期間,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而需要指定居所的,需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通知的內容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地點。無法通知的具體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沒有家屬的;提供的家屬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3)由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根據《規則》第119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過程中存在下列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糾正:①不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的;②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續的;③在決定過程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爲的。根據《規則》第120條,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依法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發現下列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①在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沒有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的;②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的;③爲被監視居住人通風報信、私自傳遞信件、物品的;④對被監視居住人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的;⑤有其他侵犯被監視居住人合法權利或者其他違法行爲的。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發現在決定和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或舉報。

(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5)根據《規則》第112條的規定,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自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之日起每2個月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沒有必要繼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應當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無需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但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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