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建議稿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給了我們一次討論理想的行政訴訟制度的機會。但這種討論如果不想徹底淪爲脫離現實的暢想,就必須承認現有政治結構的限制,在現實的低空上飛行。

行政訴訟法 建議稿

在目前時機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應當設定如下三個目標

首先,必須下決心克服幾個體制性、機制性的障礙,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的問題,擺脫目前行政訴訟的困頓局面。

其次,適當擴大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改變某些訴訟機制,更好地發揮行政訴訟制度在保護公民權利、監督依法行政和完善法律制度方面的功能。

第三,重述法條文字,調整篇章結構,使法律規定更加嚴謹和清晰。

着力解決行政訴訟的障礙

《行政訴訟法》施行二十多年,法院慘淡經營,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的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一些指標甚至每況愈下。《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必須在解決行政訴訟所面臨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上有所突破。

1. 提升司法管轄的級別

法院無法獨立審判,是很多審判不公的根源,也是行政訴訟面臨的最大的體制性障礙。在現有體制下,設立行政法院並不可行;一些地方試行“異地管轄”,但效果有限。相對而言,提級管轄是司法體制變動相對較小,也比較容易收到成效的舉措。從幾次討論來看,這也是目前比較有共識的主張。

爲此,本建議稿主張取消基層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原則上由中級法院作爲一審法院;以省級政府爲被告的案件和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由高級法院作爲一審法院。基層法院的行政庭仍然保留,主要負責審查非訟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設立中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審理行政案件。

2. 規範案件的受理程序

自從《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駁回起訴佔據了一審結案方式的10%上下,最高年份(2002年)達到15.2%,最低年份(2010年)也有 7.7%;甚至到了二審,還有相當比例的'案件被駁回起訴(從1999年的6.5%持續上升到2010年的17.4%)。還有更多應當受理的案件,法院根本沒有立案。這是不正常的。

限制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應用,解決原告“告狀難”的問題。具體包括:1)案件類型錯誤的,法院直接變更案件類型,並移送相關的審判庭審理;2)被告不具有資格的,建議變被告;3)管轄法院錯誤的,受理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4)對於是否屬於受案範圍、符合訴訟時效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3.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牽連管轄?)

由於民事、行政訴訟分立,相當多民事、行政爭議交織的案件難以“案結事了”,甚至造成案件長期、反覆的糾纏。建議明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民事、行政爭議交叉的案件,由一個法院一個審判庭審理,一併對民事、行政爭議進行審理和判決。

4. 法律規範的選擇適用

明確法院對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權限,以及審查方式和審查標準。明確國際條約的適用方式和適用效力。

5. 明確行政裁量的審查標準

行政裁量問題是目前行政行爲合法性審查中的大問題。對於行政裁量,法院一要審查,二要節制。就目前來看,主要的問題在於審查權力不明確,法院不敢審,但個別時候也出現過度審查的問題。

建議增加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爲視爲違法:(一)行政機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或者打擊報復的;(二)行政機關歧視對待,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三)行政機關恣意武斷,處理方式明顯失度的;(四)行政機關反覆無常,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理信賴的。

6. 增加法院的判決方式,明確各種判決方式的適用標準

增加駁回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爲等判決方式,擴大-法院變更判決的適用範圍,限制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適用範圍。

7. 完善再審程序

明確並限制再審事由,取消本級法院主動再審和上級法院指令再審。

8. 改變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9. 擴大調解的適用範圍

適當擴大行政訴訟的功能

在着力解決行政訴訟實踐中的急迫問題的基礎上,《行政訴訟法》的修改還應當考慮適當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條件,使更多類型的爭議能夠通過訴訟渠道得以解決,也使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得以更加充分地發揮。

1. 部分規範性文件納入受案範圍

把規範性文件納入法院的受案範圍(而不是目前的附帶審查),有助於更好地保護公民權利、監督依法行政。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似乎不宜範圍太大。可以考慮把市、縣、鄉三級的規範性文件納入受案範圍。

2. 明確公務員招錄、開除、辭退的可訴性

這幾種情形涉及公務員身份的取得和喪失。其中的公務員招錄行爲,目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