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

昨天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向全國人大、最高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了《行政訴訟法》修改意見稿。

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

該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最具意義的一條修改意見是將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一款“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表述改爲“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

專家稱部分法院行政訴訟難立案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說,現在有關行政訴訟的案件法院不敢立案,甚至不給予裁定,即便立案能不能公正依法審判也讓法院爲難。

姜明安說,“獨立行使審判權”意味着不受任何干涉,如果除了行政機關以外,其他任何機關都可以對法院審判權進行干涉,除了社會團體,其他任何政黨、組織都可以對法院審判權進行干涉,就不叫“獨立行使審判權”。

姜明安說,在很多情況下,法院所受干涉多是某些不依法行政的`地方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通過地方黨委及其政法機關直接或間接影響司法機關實施的。

開除辭退公務員應納入司法審查

《行政訴訟法》修改意見稿建議,刪除對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服提起訴訟的禁止性規定,並將行政機關開除公職的行爲納入司法審查範圍,同時還可以在受理範圍中增加“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等一些禁止性規定。

建議稿解釋說,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已成爲行政權濫用的重要形式,應將其納入司法審查範圍。將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懲戒、任免決定一概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以外,已不能適應現代法治要求,對公務員的開除、辭退決定對公務員合法權益影響深遠,應納入司法審查範圍。

至於現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最終裁定的具體行政行爲”不予受理,北大版修改意見稿也建議說,將其修改爲“調解行爲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爲”不予受理,因爲“除不宜司法審查的、予以明確排除的事項外,法律沒必要規定必須由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事項”。

全國人大去年啓動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北大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多次參與全國人大(上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組織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專家座談會,他們希望遞交一份修改建議稿,能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起到促進作用。(記者郭少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