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建法規考點習題: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下面給大家整理了2017一建法規考點習題: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一建法規考點習題: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2017一建法規考點習題: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知識點: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經典例題】

1.甲市的王先生購買了位於乙市的商品房一套,該住房的開發商爲丙市的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由丁市的某建築業企業施工建設。王先生入住不到一年,發現該房屋的承重牆出現嚴重開裂。王先生欲對此提起訴訟,則本案應由()人民法院管轄。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B

【解析】本題考點是專屬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民事訴訟法》,合同當事人不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A.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

B.原告住所地

C.被告住所地

D.合同履行地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制度。《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合同糾紛,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嚴某在某市A區新購一套住房,並請位於該市B區的裝修公司進行裝修;裝修人員不慎將水管弄破,導致該樓下住戶傢俱被淹毀;嚴某交涉未果,遂向該市B區法院起訴裝修公司,B區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至A區法院,A區法院又將案件退回B區法院;關於本案管轄,說法正確的有()。

A.A區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B.嚴某有權向B區法院起訴

C.B區法院的移送管轄是錯誤的

D.A、B區法院均無管轄權

E.A區法院不接受移送,將案件退回B區法院是錯誤的`

【答案】ABCE

【解析】本題考點是合同糾紛管轄、專屬管轄和移送管轄的基本概念。首先,本案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應按照普通的合同糾紛管轄處理,嚴某有權選擇在被告住所地B區或合同履行地A區法院起訴,因此選項ABC三項應選而選項D錯誤。其次,移送案件,法院認爲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其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4.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出。

A.第一次開庭時

B.提交答辯狀期間

C.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

D.法庭辯論終結前

E.第一審判決作出前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因此,選項BC正確。

 【考頻指數】★★★★

 【考點精講】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有權針對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級別管轄

2016年教材針對級別管轄有了重新的定義,按照訴訟當事人是否同在一地,而劃分了經濟下限。需要重點關注。

二、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①公民:被告住所地(戶籍)或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作爲確定管轄的標準;

②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地,不能確定的,以註冊地或者是登記地爲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凡法律規定爲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於專屬管轄。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因管轄權發生爭議,雙方協商;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速記點評】

(1)《民事訴訟法》對合同糾紛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制度。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新法34條)

(2)只有無管轄權的法院纔可以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得移送。受移送的法院哪怕認爲不屬於自己管轄,也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