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所有者權益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所有者權益部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一起來看看吧: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所有者權益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爲本準則的所有者權益部分,從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共五條。本章的主要內容爲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定義以及確認和計量。

  第五十三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小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解讀】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和構成的規定。

條文背景

小企業爲維持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擁有或控制一系列必要的資源,這些資源從來源來看,無外乎來自兩個方面:(1)投資者提供或小企業經營所得;(2)債權人提供。對於投資者提供的資源,就形成了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因此,所有者權益是本準則必須規範的一個概念和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對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和構成進行了規定。基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爲股東權益。”第二十七條規定:“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第二十八條規定:“所有者權益項目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第二十九條規定:“所有者權益項目應列入資產負債表。”

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從收入、扣除和資產的稅務處理幾個方面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了規定,有關所有者權益的規定實質上主要是體現在有關收入上。

本準則根據基本準則關於所有者權益要素定義以及構成要求的基本原則,並考慮了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定義及構成進行了規定。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所有者權益的定義

相對於負債而言,所有者權益具有以下特徵:

(一)所有者權益通常不像負債那樣需要償還。除非小企業發生減資、清算,否則小企業不需要將所有者權益返還給其投資者。

(二)小企業清算時,負債將優先償還,而所有者權益只有在負債得到償還後,才能得到返還。

(三)所有者權益能夠分享利潤,而負債通常不能參與利潤的分配。因此,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小企業資產的剩餘索取權,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又體現了保護債權人權益的理念。

二、所有者權益的構成

(一)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投入小企業的資本部分,它既包括構成小企業註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即實收資本;也包括投入資本超過註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溢價金額,即資本公積。

(二)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小企業歷年實現的淨利潤留存於小企業的部分,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三、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條件

所有者權益的確認、計量主要取決於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其他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所有者權益即爲小企業的淨資產,是小企業資產總額中扣除債權人權益後的淨額,反映所有者(股東)財富的淨增加額。通常小企業收入增加時,會導致資產的增加,相應地會增加所有者權益;小企業發生費用時,會導致負債增加,相應地會減少所有者權益。因此,小企業日常經營的好壞和資產負債的質量直接決定着小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化和資本的保值增值。

四、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對於合夥制小企業,也應當執行本準則,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規模通常較小。

由於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在法人資格、投資者責任、投資者與管理者關係、權益設置及轉讓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合夥企業在所有者權益的核算上與公司制企業存在不同。合夥企業一般不設置“資本公積”科目和“盈餘公積”科目,合夥企業實現的利潤一般通過提款或追加投資方式全部分給合夥人。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3001實收資本”、“3002資本公積”、“3101盈餘公積”、“3103本年利潤”和“3104利潤分配”等5個會計科目。

  第五十四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到小企業、構成小企業註冊資本的部分。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計入實收資本,超出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二)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對小企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小企業應當增加或減少實收資本。

【解讀】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實收資本的定義及會計處理的規定。

條文背景

企業申請開業,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條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七十九條規定: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爲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準則主要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小企業的實收資本作了定義並規定相關的會計處理。

條文解析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實收資本的構成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者在設立小企業或對小企業增資擴股通常都應當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制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

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作出約定或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出資,比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對外資的出資比例等作了規定,因此,投資者的出資構成小企業實收資本的部分,有兩個充分必要條件:第一,必須要符合投資者之間合同協議的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必須是構成小企業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註冊資本。

二、實收資本的計量

實收資本的計量,取決於投資者的出資方式,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

(一)以現金方式出資的計量

現金出資方式包括投入的人民幣和各種外幣。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資本的,應當按收到外幣出資額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爲人民幣。小企業收到投資者的貨幣出資,應當按照其在小企業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的份額確認實收資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小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實收資本的差額,確認爲資本公積。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計量

對於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小企業應當區別取得資產的計量和實收資本的計量分別加以確定。其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金額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應採用評估價值確定;而實收資本的金額應根據投資合同協議或公司章程的約定按照投資者在其中所佔份額來確定,超出部分應當計人資本公積。

三、實收資本的增減變動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的實收資本應於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註冊資本始終保持相一致,因此應當相對固定不變。但在某些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或投資者之間的約定,實收資本也可以發生增減變動。比如,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股本,只要股東會議(但必須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即可。

(一)實收資本增加的會計處理

通常,小企業增加資本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將資本公積轉爲實收資本。在賬務處理上,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2.將盈餘公積轉爲實收資本。在賬務處理上,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均屬所有者權益,轉爲實收資本時,如爲獨資小企業,直接結轉即可;如爲有限責任公司,應按股東原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東的股權,除非股東之間另有約定。

3.所有者(包括小企業原所有者和新投資者)投入。小企業應在收到投資者投入的出資時,借記“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 “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

(二)實收資本減少的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小企業的實收資本不能隨意減少,尤其是法律禁止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從企業抽逃出資。但是,個別情況下可以依法減資。小企業實收資本減少的原因主要有兩種:(1)資本過剩;(2)小企業發生重大虧損,短期內無力彌補而需要減少實收資本。資本減少應符合相關條件:

1.減資應事先通知所有債權人,債權人無異議方允許減資;

2.經股東會議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

3.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其賬務處理爲:借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實務中,中外合作經營的小企業根據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實質上是一種減資行爲,應當減少實收資本,但又不同時減少註冊資本。考慮到我國實行註冊資本制並且投資者各方通常都是按照各方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享有所有者權益,因此,爲了保持小企業的實收資本始終同註冊資本相一致,本準則在“實收資本”科目下單獨設置了“已歸還投資”明細科目進行覈算,並且在資產負債表中在“實收資本(或股本)”項目下增加“減:已歸還投資”項目單獨列示,以清晰地反映小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已歸還投資的情況。在賬務處理上,應當按照用利潤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盈餘公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3001實收資本”等會計科目。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的小企業應將本科目的名稱改爲“3001股本”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4-1】2×13年2月5日,爲擴大經營規模,經批准,甲公司註冊資本增加800萬元,通過吸收新投資者實現。新的投資者投入現金600萬元以及專用設備一臺,設備經評估確定的價值爲3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爲51萬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6 000 000

固定資產 3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 000

貸:實收資本 8 000 000

資本公積 1 510 000

  第五十五條 資本公積,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衝減資本公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資本公積的定義、用途及會計處理的規定。

條文背景

小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有時會超過該投資者在註冊資本所佔的份額,超出部分即構成了資本溢價,本準則將其資本公積進行會計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爲公司資本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

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條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進行了界定並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會計處理進行規定。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

資本公積來源於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公積是由投資者投入但不構成實收資本的、所有者享有的資金。資本公積由小企業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其形成有特定來源,僅來源於小企業投資者的投人,因此,與小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淨利潤)無關,不是一個利潤實現的過程,而是與實收資本共同反映了小企業與其投資者的之間出資和資本投入的關係。

二、資本公積的用途

(一)資本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衝減資本公積。

即減少資本公積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其賬務處理爲: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二)資本公積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三、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交易當期的平均匯率折算。

即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但是如果折算後金額超出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超過部分應當計人資本公積,但是在其他期間不會再產生由匯率不同而導致的折算差額。

(二)資本公積不得出現借方餘額的情況,即資本公積的結轉至零爲止。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3002資本公積”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的應用舉例

【例4-2】2×13年11月10日,經批准,甲公司按原出資比例將資本公積200萬元轉增資本。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 2000000

貸:實收資本 2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