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固定資產)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是爲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爲,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而制定的。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固定資產部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提供給大家參考!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固定資產)

  【準則原文】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解讀】本條是關於固定資產定義和內容的規定。

固定資產是小企業非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小企業重要的勞動手段,它以實物形態加入到生產過程,可連續參加多個生產週期,但不構成產品實體,其價值是逐漸地、部分地轉移到它所生產的產品成本中。固定資產是小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代表着小企業的生產能力,一個小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的規模、質量、先進程度,決定着該企業產品的質量以及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爲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本條有關固定資產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

一、固定資產的特徵

從固定資產的定義看,固定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小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爲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

也就是說,固定資產是小企業的勞動工具或手段,而不像商品一樣爲了對外出售。這一特徵是固定資產區別於商品等流動資產的重要標誌。需要說明的是,小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築物也屬於固定資產,這不同於大中型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需將其單獨劃分爲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

(二)小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期限較長,使用壽命一般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也就是說,固定資產的收益期超過一年,能在一年以上的時間裏爲小企業創造經濟利益。這一特徵表明固定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隨着使用和磨損,通過計提折舊方式逐漸減少賬面價值。因此,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對固定資產進行後續計量的重要內容。

(三)固定資產具有實物特徵

這一特徵將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區別開來。有些無形資產可能同時符合固定資產的其他特徵,如無形資產爲生產商品、提供勞務而持有,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但是,由於其沒有實物形態,所以不屬於固定資產。工業企業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備品備件、維修設備等資產,施工企業所持有的模板、擋板、架料等週轉材料,以及地質勘探企業所持有的管材等資產,儘管該類資產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徵,如,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也能夠帶來經濟利益,但由於數量多,單價低,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在實務中,通常確認爲存貨。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種類繁多、規格不一,爲加強管理,便於組織會計覈算,有必要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根據不同的管理需要和核算要求以及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固定資產進行不同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一)按經濟用途分類

按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分類,可分爲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直接服務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的各種固定資產,如生產經營用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器具、工具等。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不直接服務於生產、經營過程的各種固定資產,如職工宿舍等使用的房屋、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等。

按照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分類,可以歸類反映和監督小企業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之間,以及生產經營用各類固定資產之間的組成和變化情況,藉以考覈和分析小企業固定資產的利用情況,促使小企業合理地配備固定資產,充分發揮其效用。

(二)綜合分類

按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等綜合分類,可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劃分爲七大類:(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3)租出固定資產 (指在經營租賃方式下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4)不需用固定資產;(5)未使用固定資產;(6)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徵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爲土地價值入賬。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作爲無形資產管理,不作爲固定資產管理);(7)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指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內,應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1固定資產”等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五)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餘額確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取得固定資產成本確定的規定。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爲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爲計稅基礎;(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入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爲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

爲了簡化覈算,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減輕納稅調整負擔,滿足彙算清繳的需要,本條有關固定資產取得成本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基本一致,從而,小企業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成本與其計稅基礎儘可能一致。

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關於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一是取消關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判斷,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相關支出(包括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時點以固定資產竣工決算爲準;二是簡化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不考慮其中內含的融資費用;三是簡化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資本化金額按照資本化期間內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計算確定,也就是說,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僅限定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起止時點(包括暫停資本化的情況),而不考慮購建支出的進度,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不與資產支出掛鉤;四是簡化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統一按租賃付款額及相關費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由於有合同參照,不需要確定折現率和計算現值,因此這種處理更爲直觀、簡單。

一、固定資產計量的基本原則

本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以取得固定資產發生的全部相關支出作爲成本。但是,對於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構成不盡相同。小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方式主要有五種: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和盤盈。

二、外購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本準則規定,小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三部分:

1.購買價款,這是外購固定資產成本的主體構成部分,是指小企業爲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直接對價物。

2.相關稅費,包括小企業爲購買固定資產而繳納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如購買車輛而支付的車輛購置稅、簽訂購買合同而繳納的印花稅等,但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3.相關的其他支出,是指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項資產的其他支出,如購買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有時,小企業可能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則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市場價格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的多項資產中還包括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也應按類似的方法予以處理。

三、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有些是直接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的,而有些則是小企業自己建造的,如小企業自己建造的廠房、辦公樓、機器、設備等。與外購的固定資產不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對於小企業來說,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取得成本的確定相對較爲複雜。本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構成,包括建造固定資產所需的原材料費用、人工費、管理費、繳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資產竣工決算之前所發生的,爲建造固定資產所必須的、與固定資產的形成具有直接關係的支出,都應作爲固定資產成本的組成部分。此外,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問題。借款費用是小企業因借入資金所付出的代價,主要包括小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資金髮生的利息、借款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或佣金等輔助費用、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小企業爲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爲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爲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此,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一)這裏的借款包括各種借款,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銀行借款與向第三方借款等。

(二)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限定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這些資產通常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建造或生產過程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三)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四)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發生時至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包括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開始發生時:取得借款支付的輔助費用、應付日應支付的利息、期末匯兌差額、符合資本化條件後。停止資本化時點:竣工決算前、達到預定用途、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前。

(五)利息支出要符合下列條件: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六)相關借款所發生的存款利息,停止資本化之前,應衝減資產成本。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借款計入存貨成本。

四、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並且應當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其中,實物可能構成了接受投資方的固定資產。因此,遵照公司法的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確定其成本。如果涉及相關稅費,還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雖然融資租賃狀態下,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租賃人實際上負擔了租賃物的絕大部分風險,是租賃物實質上的所有人,與租賃人所有的其他資產的性質類似。

因此,本條採取了簡化的處理方式,即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這裏,付款總額是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協議約定的付款總額。相關稅費包括承租人爲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印花稅、增值稅、營業稅等稅費;另外,承租人爲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佣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也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六、盤盈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

盤盈的固定資產是指盤點中發現的賬外固定資產。由於固定資產單位價值較高、使用時限較長,對於管理規範的小企業而言,盤盈固定資產的情況應當比較少見。一旦發現,應當立即補登會計賬簿。由於盤盈的固定資產往往在小企業以前的會計賬簿上沒有記載或者記載的相關資料不全等原因,無法有效確定其歷史成本,所以本條規定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餘額確定,相當於採用重置成本計量。

有關市場價格和評估價值的確定參見前述十二條。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1固定資產”、“1604在建工程”和“1605 T程物資”等3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27]2013年2月3日,甲公司購入1臺不需要安裝即可投入使用的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設備價款爲30 000元,增值稅稅額爲5 100元,另支付運輸費300元,包裝費400元,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假設甲公司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不納入固定資產成本覈算。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30 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 100

貸:銀行存款 35 800

[例2-28]2013年3月6日,甲公司用銀行存款購入1臺需要安裝的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設備買價爲200 000元,增值稅額爲34 000元,支付運輸費 10000元,支付安裝費30000元,甲公司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不納入固定資產成本覈算。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購入進行安裝時:

借:在建工程 2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銀行存款 244 000

(2)支付安裝費時:

借:在建工程 30 000

貸:銀行存款 30 000

(3)設備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240000

貸:在建工程 240000

【例2-29】2013年4月5日,甲公司自建辦公樓,購入爲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 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稅額爲85 000元,全部用於工程建設。領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一批,實際成本爲80000元,稅務部門確定的計稅價格爲100000元,增值稅稅率 17%;工程人員應計工資100 000元,支付的其他費用30000元。當年,工程完工並辦理竣工決算。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購入工程物資時:

借:工程物資 585 000

貸:銀行存款 585 000

(2)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時:

借:在建工程 585 000

貸:工程物資 585 000

(3)工程領用本公司生產的產品時:

借:在建工程 97 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4)分配工程人員工資時: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0000

(5)支付工程發生的其他費用時:

借:在建工程 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6)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585 000+97 000+100 000+30 000=812 000 (元)。

借:固定資產 812000

貸:在建工程 812 000

  【準則原文】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預計淨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淨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解讀】本條是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定義、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折舊費分配的規定。

固定資產的一個重要屬性就是使用期限長,其經濟利益的流入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是一次性實現其效益的,也就是說固定資產的成本是逐期分攤、逐步轉移到它所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勞務中去。因此,固定資產需要按照規定計提折舊,以確定企業所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爲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關於折舊的定義,會計與稅法不存在差異。本條有關固定資產折舊定義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相一致。

關於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會計與稅法有着不同的出發點。會計上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要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損耗過程,這種價值損耗既包括固定資產在使用中發生磨損或暴露於自然環境受到侵蝕而引起的有形損耗,也包括由於新技術的出現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較舊、市場需求變化而使產品過時導致的無形損耗。在技術日新月異、市場瞬息萬變的今天,無形損耗有可能是決定固定資產價值損耗的主要因素。因此,會計上要求固定資產不論是否投入使用、是否與經營活動相關,均應當計提折舊,這從一方面也有助於促使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及時處置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而稅收上允許固定資產折舊扣除,則要考慮相關費用的發生是否有助於應稅收入的形成,因此,規定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扣除。本條從會計原則出發,規定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與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差異: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在會計上也應計提折舊。

一、折舊的定義

小企業應當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影響折舊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原價,是指固定資產的成本。

2.預計淨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淨額。

3.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小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

二、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

小企業所有固定資產均應計提折舊,但兩種情況除外: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2.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三、折舊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應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並根據固定資產的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小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產車間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製造費用;管理部門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管理費用;銷售部門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計提的折舊應計入銷售費用;經營租出的固定資產,其應提的折舊額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602累計折113'’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30】2013年,甲公司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1 200 000元,其中計入製造費用900000元,管理費用300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製造費用 900 000

管理費用 300 000

貸:累計折舊 1 2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