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資產之應收及預付款項)

小企業會計準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資產之應收及預付款項部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提供給大家參考!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資產之應收及預付款項)

  【準則原文】第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解讀】本條是關於應收及預付款項定義、構成和會計處理的規定。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特徵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小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如銷售產成品或商品、外購原材料或商品過程中發生的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又如職工因公或因私向本企業借款產生的其他應收款,等等。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的本質是債權。但是,應收款項最終會收到貨幣資金,預付賬款則是收到所購物資或勞務。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的構成

應收及預付款項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可分爲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應收款項可以理解爲“別人欠小企業錢,但錢尚未收到”,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其他應收款等;預付賬款則是指小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的款項,如根據合同規定預付的購貨款,租金以及外包工程的工程款等。預付賬款可以理解爲“小企業將錢預先付給對方”,但目的是爲了取得實物而不是重新收回現金。

三、應收及預付款項的計量原則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即在實務中,小企業應當根據合同、協議、發票等憑證列示的金額記錄應收款項或預付賬款。

四、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一)應收票據的內容

應收票據,是指小企業因銷售商品(產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勞務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收到的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爲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爲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爲出票地。此外,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匯票的付款日期(即匯票到期日)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到期日;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

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爲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這裏也是出票人)簽發,由承兌銀行承兌的票據。企業申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時,應向其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交納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匯票到期前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將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將票款劃給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於匯票到期日付款。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銀行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二)取得應收票據

小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應收票據”科目,按照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小企業收到商業匯票以抵償應收賬款,應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三)商業匯票貼現

小企業持有商業匯票,如在票據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現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是指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背書後送交銀行,銀行受理後,從票據到期值中扣除按銀行貼現率計算確定的貼現利息,將餘額付給貼現企業的業務活動。票據貼現實質上是一種融通資金的行爲。在貼現中,企業付給銀行的利息稱爲貼現利息,銀行計算貼現利息所用的利率稱爲貼現率,企業從銀行獲得的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貨幣收入稱爲貼現所得。有關的計算公式如下:

票據到期值=票據面值×(1+票面利率×票據期限)

貼現所得=票據到期值-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貼現率×貼現期

貼現期=票據期限-企業已持有票據期限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期限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根據票據到期債務人未能償還時銀行是否享有追索權,應收票據貼現的會計處理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不附追索權的情況。小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在貼現的商業匯票到期而債務人未能按期償還時,申請貼現的企業不負有任何償還責任,即銀行無追索權的,應視同出售票據進行會計處理。

小企業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貼現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後的淨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貼現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

2.附追索權的情況。小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在貼現的商業匯票到期而債務人未能按期償還時,申請貼現的企業負有向銀行還款的責任,即銀行有追索權的,應視同以票據爲質押取得銀行借款。因爲這類協議從實質上看,與所貼現商業匯票有關的風險和報酬並未發生實質性轉移,商業匯票可能產生的風險仍由申請貼現的企業承擔。

小企業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貼現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後的淨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貼現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短期借款”科目。

(四)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物資

小企業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爲。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下列金額和費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背書人作爲被迫索人依照上述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迫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通常情況下,小企業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按照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採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商業匯票到期

商業匯票到期收回款項,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科目。

因付款人無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應收票據,應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科目。

五、應收賬款的賬務處理

(一)應收賬款的內容

應收賬款,是指小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而應收取的款項。包括:小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方收取的價款或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會計上所指的應收賬款有其特定的範圍。第一,應收賬款是指因銷售活動形成的債權,不包括應收職工欠款、應收債務人的利息等應收款項;第二,應收賬款是指流動資產性質的債權,不包括長期的債權(如購買的長期債券等);第三,應收賬款是指本企業應收客戶的款項,不包括本企業付出的各類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保證金等。

(二)發生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是因賒銷業務而產生的,因此,其入賬時間與確認收入的時間一致。通常情況下,應收賬款的入賬價值包括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價款、增值稅,以及代購貨方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另外,還應考慮商業折扣、現金折扣等因素。

小企業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賬款,應當按照應收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小企業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三)收回應收賬款

小企業收回應收賬款,應借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小企業應收賬款改用商業匯票結算,在收到承兌的商業匯票時,按照票面金額,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六、預付賬款的賬務處理

(一)預付賬款的內容

預付賬款,是指小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的款項,包括根據合同規定預付的購貨款、租金、工程款等。

(二)發生預付賬款

小企業根據購貨合同的規定向供應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資,按照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當預付貨款小於採購貨物所需支付的款項時,應將不足部分補付,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當預付貨款大於採購貨物所需支付的款項時,應收回多餘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小企業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的工程價款,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工程進度和合同規定結算的工程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預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的賬務處理

(一)應收股利的賬務處理

小企業購入股票,如果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後的金額,借記“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照應收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在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本企業應享有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小企業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

(二)應收利息的賬務處理

小企業購入債券,如果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扣除應收的債券利息後的金額,借記“短期投資”或“長期債券投資”科目,按照應收的債券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在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借記“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小企業實際收到債券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八、其他應收款的賬務處理

(一)其他應收款的內容

其他應收款,是指小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主要包括:(1)應收的各種賠款,如因小企業財產等遭受意外損失而應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的賠款等;(2)應收的出租包裝物租金;(3)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爲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藥費、房租等;(4)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押金;(5)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二)發生其他應收款

小企業發生各種其他應收款項時,應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出口產品或商品按照規定應予退回的增值稅款,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收回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九、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存在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小企業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轉讓日、貼現日、貼現率和貼現淨額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額、退票情況等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後,在備查簿中應予註銷。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1121應收票據”、“1122應收賬款”、“1123預付賬款”、“1131應收股利”、“1132應收利息”和“1221其他應收款”6個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6】 2013年2月8日,甲公司對外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售價爲1 500000元,增值稅稅額爲255 000元;甲公司收到購貨單位開出的不帶息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爲1 755 000元,期限爲兩個月;商品已發出, 該批商品成本爲800000元。兩個月後,甲公司按票面金額收回款項,存入銀行。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銷售實現時:

借:應收票據 1 75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2)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 755 000

貸:應收票據 1 755 000

【例2-7】2013年5月20日,甲公司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對外銷售商品一批,貨款3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510 000元,以銀行存款代墊運雜費60 000元,已辦理託收手續。商品已發出,該批商品成本爲2 000 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3 5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 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銀行存款 6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 000

【例2-8】2013年3月3日,甲公司根據原材料採購合同約定,向供貨單位預付1 000 000元貨款的50%。3月26日,甲公司收到供貨方發來的原材料,驗收無誤,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的貨款爲1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爲170 000元。甲公司以銀行存款補付剩餘款項670 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預付50%的貨款時:

借:預付賬款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500 000

(2)收到原材料並驗收入庫時:

借:原材料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預付賬款 1 170000

借:預付賬款 670000

貸:銀行存款 670 000

【例2-9】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替職工墊付應由其個人負擔的醫療費5 000元,並從其當月工資中扣回。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墊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 5 000

貸:銀行存款 5 000

(2)扣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5 000

貸:其他應收款 5 000

【例2-10】2013年5月10 日,甲公司租入包裝物一批,以銀行存款向出租方支付押金10000元。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1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000

  【準則原文】第十條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爲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解讀】本條是關於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的認定條件及會計處理的規定。

企業的各項應收及預付款項可能會因購貨人拒付、破產、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收回。這類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就是壞賬。因壞賬而遭受的損失爲壞賬損失。對壞賬損失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即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

直接轉銷法下,日常覈算中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發生壞賬時,才作爲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銷應收款項,即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賬務處理簡單、實用,缺點是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和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在這種方法下,只有壞賬已經發生時,才能將其確認爲當期損失,導致各期利潤不實;另外,在資產負債表上,應收賬款是按其賬面餘額而不是按賬面價值反映,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財務狀況。

備抵法下,根據實際情況合理估計壞賬損失,計入當期損失,同時建立壞賬準備,待壞賬實際發生時,沖銷已提的壞賬準備和相應的應收款項。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符合資產的定義和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缺點是對職業判斷要求較高,且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在這種方法下,壞賬損失計入同一期間的損益,避免了企業虛盈實虧;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瞭解企業應收款項的可收回金額。但是,由於企業發生壞賬損失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只能以過去的經驗爲基礎,參照當前的信用政策、市場環境和行業慣例,估計每期應收款項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從而確定當期減值損失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鏈接】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爲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爲簡化小企業會計覈算、減少所得稅納稅調整,本條採取了與稅法完全一致的壞賬損失認定條件和處理方法,即直接轉銷法。這一點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有差異,小企業應當予以注意。

一、壞賬損失確認的時點

壞賬損失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而不是預計或預期發生時確認。

二、壞賬損失的認定條件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本準則第十條任一條件的,應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

三、壞賬損失金額的確定

小企業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出現上述所列條件之一時,應當積極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努力收回相關款項,如果確實無法再收回,應將該項應收及預付款項的賬面餘額扣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的淨額,作爲壞賬損失的金額。

四、壞賬損失的賬務處理

小企業應當按照可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收及預付款項的賬面餘額,貸記“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五、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小企業應當注意正確處理好與稅收徵管的關係,認真按照稅收徵管的要求作好相關申報工作。

小企業發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當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其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壞賬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月31日發佈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包括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爲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爲壞賬損失稅前扣除,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爲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爲壞賬損失稅前扣除,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特別提醒】2012年12月31日應當按照原會計處理方法計提壞賬準備,以貫徹一致性的要求。2013年1月1日建立新賬時壞賬準備賬戶的餘額應結轉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2013年1月1日應收賬款按照2012年12月31日賬戶餘額的全額結轉。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的處理方法相同。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5711營業外支出”等會計科目。

本條規定應用舉例

【例2-11】2013年8月2日,因債務人破產,甲公司將一筆20 000元的應收賬款全額確認爲壞賬損失。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20 000

貸:應收賬款 20000